因房屋销售及承揽工程项目产生争议,双方互相诉讼,保全后未及时解封居然被判赔偿损失70万元?欲了解详情,请看以下案例!
(一)背景:双方合作产生争议
案件当事人:张三、A置业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A公司与张三签署《建设责任承包合同书》,约定,2015年8月1日前,张三向A公司上交销售款1810万元。但张三未按约交付销售款;
后双方约定张三承建某花园洋房项目,用于偿还销售款。
(二)双方互相诉讼:张三诉A公司给付工程款;A公司诉张三支付销售款。
1、诉讼1:张三诉A公司给付工程款,法院判决支持2282万元
2018年8月,张三以A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主张A公司拖欠工程款2227万元及利息等,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给付。
2、诉讼2:A公司诉张三支付销售款本金及利息,获法院判决支持3529万元。
2018年9月,A公司也以张三为被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三支付销售款本金1810万元及利息1004万余元。
3、法院判决结果:
上述两案法院并案审理后,判决如下:
诉讼1:判决A公司给付张三工程款2282万元。
诉讼2:判决张三支付A公司3529万元。
上述两案件分别经二审,后判决生效。
(三)财产保全情况:张三申请保全A公司账户资金2678万元
1、张三投保诉责险后法院冻结A公司账户资金2678万元
2018年8月,张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A公司账户资金。
根据法律规定,张三须提供保全担保,张三即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担保金额为2678万元的诉责险。
法院其后裁定冻结了A公司开立在两个银行的多个帐户存款2678万元。
2、张三提出续封账户1年
2020年11月,张三在收到诉讼1和诉讼2的两份生效判决书后,仍向法院申请续封A公司的两个账户,续封1年。
(一)A公司诉张三及保险公司保全侵权造成损失267万元
上述两判决生效后,A公司即将张三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A公司认为,张三恶意提起诉讼并滥用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导致法院冻结了A公司的巨额账户资金,给A公司造成巨额利息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张三保全错误,赔偿损失7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三在案件诉讼中的申请诉讼保全行为是否存在过错,A公司是否因张三的诉讼保全行为受到损害;如张三的保全行为构成侵权,A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保全申请人张三的保全申请是否存在过错?
(1)张三起诉A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主观恶意
张三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非虚假诉讼或是恶意诉讼;张三起诉A公司的案件经过一、二审审理,最终判决也支持了其大部分诉讼请求,故张三的保全申请不存在主观恶意。
(2)张三在两案生效判决后未及时解除保全应当赔偿损失
在张三起诉A公司后,A公司也起诉了张三,两案的终审判决均于2020年11月向张三送达。
此时,双方权利义务得到确定,根据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A公司的债权与张三的债权互相折抵后,张三还应向A公司支付款项。
作为申请保全人的张三,此时应当及时解除保全申请,减少被申请人的损失。但张三既未申请解除保全,亦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应认定张三在收到判决书后,继续查封A公司账户的保全行为存在过错,A公司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张三承担。
2、关于损失数额问题:
A公司请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损失的请求合理。即从2020年11月17日开始,按照2678万元为基数,按照3.85%计算利息损失至解冻之日。
3、责任承担:保险公司诉责险赔偿70万元
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故上述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张三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保全侵权的损失约:70万元。
备注:损失系根据法院判决时间,按照保全时长8个月时间测算得出。
总结:诉讼财产保全后出现了需要解除保全的情形,未及时解封造成损失需要赔偿
本案中,张三起诉A公司主张工程款,并请求法院冻结A公司的账户资金,张三最终也赢得了诉讼,为什么法院会认定张三的财产保全存在过错呢?
原因在于,这个案件里涉及了诉讼保全行为所依据的条件发生了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出现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本案中,张三收到两案的生效判决书后,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判决内容进行折抵,张三还应该向A公司给付款项。
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生效判决的履行。既然申请财产保全的张三的诉讼已经不需要履行了,不存在继续冻结A公司账户资金的前提和必要,张三就应该申请解除对A公司账户资金的冻结。
其不但不申请,还申请续冻,就存在保全的主观恶意,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值得肯定的是,法院将财产保全行为分成两个时间段分别进行评价,得出前一段无恶意,后一段有恶意的结论,符合民法典的公平的原则。
(一)对于双方之间互相存在多个债权债务的复杂法律关系的案件要非常谨慎对待
本案引发保全侵权诉讼的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存在数个权利义务互相冲突的法律关系,并分别进行了诉讼。诉讼的结果进行了折抵,导致最终保全的前提不复存在。
对于此类诉讼案件,一旦我们感觉到双方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就需要全面评估案件,而不能单独评估其中某个法律关系。这也就是反诉案件的风险所在。
对于此类案件要谨慎全面评估后再承保。
(二)诉责险保后的跟踪管理需要引起重视
本案中,在两起诉讼的生效判决送达后,根据生效判决的内容需要互相折抵,被保全人并不需要向保全申请人给付款项后,保全申请人就应该及时解封。
不但不解封,还申请续冻,成为法院认定张三存在保全主观恶意的理由。
如果我们保险公司能在承保后采取有效的跟踪措施,得知上述情形后,可以与投保人张三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其及时采取减损措施。
应该说,此类原始案件初始保全时,保全申请人不存在恶意,但是随着案件审理的进展,出现新的情况和变化,保全申请人未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调整保全措施,被法院认定后续的保全行为存在主观恶意的案件并不鲜见。
这也就凸显了诉责险保后跟踪管理的重要。
当然,众所周知,诉责险的保后跟踪难度较大,不过对于保全金额数千万及上亿元的案件,因造成的损失也会较大,进行保后跟踪管理还是非常必要的。
1、双方存在互相冲突的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诉责险承保要审慎对待。
2、大金额案件的保后跟踪管理非常重要。
本案例素材来源,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7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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