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实务思考

文摘   时事   2025-01-06 17:04   江西  








前言

现实生活中,消费欺诈、“退一赔三”等概念越来越被消费群众广泛认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然,在实务中行为人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消费欺诈情形,进而适用退一赔三,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而非机械性适用。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A先生与二手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购买轿车一辆。此后,在使用过程中A先生发现该轿车存在较大异常,经多方调查后发现该车辆系一部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车辆,A先生随即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系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A先生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中明确表明案涉车辆保证无其他重大事故,而案涉车辆曾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该车辆严重受损,委托人未告知A先生事实,存在不履行同销售商品的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而A先生正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保证而陷于认识错误并购买该车辆。”一审法院判决委托人需向A先生支付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应诉策略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全面开展案件事实梳理和穷尽证据收集。经研究、讨论,代理人认为:一、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以车架号的记录显示发生过交通事故为由认定委托人出售的轿车为重大事故车辆,存在明显错误,应考虑是否需为案涉车辆应当进行评估鉴定。二、一审法院认定“委托人作为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存在重要事实认定错误。虽然委托人系一名二手车商,但是其在收车卖车时均已对车辆情况进行初步检测,因此方才在合同中备注“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妥。如前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对委托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实属不妥。

据此,提出了以下具体代理观点和意见:

第一、庭审有必要进行查清确认,还原本案的客观事实。一是,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人未向法庭出示了委托人与案外人的购买案涉车辆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委托人买案涉车辆时的了解情况。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应当将该证据提交,利用该证据可证明案外人发给委托人的行驶证信息与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车辆信息一致。二是,由于案涉车辆前后存在两个不一致的车架号,存在套牌车或拼接车的可能性。案发后,应对案涉车辆后备箱的车架号进行查询,验证案涉车辆是否一辆套牌车或拼接车。

第二、争议的问题重点把握。本案争议的重点问题在于,委托人是否有欺诈行为,对于委托人是否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的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首先,委托人虽然从事二手车买卖,但其并不是生产及销售企业单位,对其认定是否存在欺诈故意应当有明确充分的证据为依托,而不应根据其从事二手车买卖而推定其应当知晓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等瑕疵信息,并根据其在合同载明的保证无其他重大事故的内容,进而推定其有故意欺诈的行为。诚然,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委托人有义务对其出售的二手车穷尽调查手段进行调查,在委托人没有尽该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该民事责任是一种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而不是欺诈行为的退一罚三责任。事实上,委托人“保证无其他重大事故”的承诺正是其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的体现。其次,根据委托人与上一手案外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案外人将案涉车辆的行驶证信息发给了委托人,该行驶证信息与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车辆信息完全一致,而且从案外人与委托人的聊天记录来看,案外人将案涉车辆的照片和视频发给了委托人,仅是称外漆面要修,并没有告知该车辆的其他重大瑕疵问题。A先生在签订案涉车辆的买卖合同时,也现场查验了车辆,该合同所载信息与案外人发给委托人的车辆信息也是一致的,转让后,该车辆也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登记在A先生指定人员名下。因此委托人并没有将其从案外人处得知的信息故意隐瞒不告诉A先生。故,一审法院认定委托人存在欺诈行为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的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属于处理不妥。应认定委托人没有欺诈行为,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根据代理人提交的新证据,认定委托人没有欺诈行为,不应该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但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购车款、赔偿损失,并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予以撤销。

经过代理人的不懈努力,成功为委托人减少赔偿损失23万余元。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顾问、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纠纷、民商事法律服务。

梁廷廷

中级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黄浩晟

助理律师







供 稿 | 黄浩晟
责 编 | 孔晓晓
审 核 | 廖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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