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案例 | 以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案为例,试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争取

文摘   时事   2024-12-13 17:07   江西  








引言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建设工程的组成要素除了土木建筑之外,还有消防工程、玻璃幕墙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那么单独承包这类工程的承包人是否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呢?本文将通过一则主张门窗工程款的案例来探析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某地开发商,因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需要,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将该项目中铝合金门窗、百叶窗及地弹门制作及安装分项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乙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综合单价;乙公司需承担因材料涨跌及计算下料失误等一切风险;完成的工程量需由乙公司上报甲公司现场工程师、监理单位验收并核定,甲公司根据施工节点按核定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全部剩余工程款。该项目竣工验收后,经甲、乙双方结算确定,甲公司尚欠乙公司200余万元工程款。直至保修期届满,甲公司依然未付清剩余工程款。遂乙公司委托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陈华世、曾曼琴律师代理本案,向甲公司追索欠付工程款,并争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抗辩案涉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门窗制作安装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点也是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代理思路

关于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代理人向法庭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只是其合同需围绕建筑活动这一特殊要素。因此,对于本案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从合同标题上区分系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而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予以确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案涉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条款,完全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要素,并不属于承揽合同。

其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那么本案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应当属于装饰装修工程,系建设工程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属建设工程的范畴。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公司系直接与发包人甲公司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其施工的门窗制作安装工程,为案涉项目增值,且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乙公司依法享有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认为“关于乙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主张享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并判决乙公司对甲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本金在案涉商品房项目中的未售房屋的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判决后,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类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刑事辩护与合规等。

陈华世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曾曼琴

协办律师







供 稿 | 曾曼琴
责 编 | 孔晓晓
审 核 | 陈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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