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案例 | 法院能否直接冻结协助执行人银行账户?

文摘   时事   2024-11-30 16:37   江西  




引言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协助执行人是指根据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配合执行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时常会遇到需要协助执行人配合执行的情况,例如被执行人在协助执行人处有债权,法院向协助行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协助执行人配合执行相应的债权,但此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冻结协助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我们通过以下案例进行探究。


基本案情

甲通过诉讼取得了对乙的债权,后甲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甲向法院提供了乙在第三人丙公司处有债权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执行该债权,法院根据该线索及甲的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第三人丙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余万元。

代理思路

我所接受丙公司的委托后指派律师开展代理工作,律师通过分析认为,丙公司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进行权利救济。其一,甲向法院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判定的债务人仅有乙一人,丙公司虽为该案诉讼当事人,但未判决丙公司承担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丙公司不是被执行人,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缺乏法律依据;其二,乙在丙公司处是否有到期债权尚未经过生效法律文书查明判定,法院不能在执行过程中以“以执代审”方式直接确定乙在丙公司处享有到期债权,进而冻结丙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其三,即便乙在丙公司确有到期债权,丙公司也仅是协助执行人而非被执行人,通常,法院应向丙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丙公司的法律义务仅是协助法院不得再向乙清偿债务,而法院不能直接冻结丙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其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之规定,丙公司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措施,且不得对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裁判意见

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组织了听证并作出了执行异议裁定,法院裁定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据甲的申请应当是向丙公司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或作出限期履行债务通知,而非直接冻结丙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故冻结丙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裁定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后乙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上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执行复议裁定,裁定驳回甲的执行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律师提示

协助执行人仅负有配合执行的协助义务,而非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在协助执行人无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等过错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冻结协助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实践中,如发现自己是作为协助执行人而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冻结,则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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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国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劳动争议与工伤、行政争议解决、民商事争议诉讼仲裁与执行、企业债券发行与破产清算。

邹 鑫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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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劳动争议与工伤、侵权责任纠纷、民商事争议诉讼仲裁与执行。

吴启宏

主办律师







供 稿 | 吴启宏
责 编 | 孔晓晓
审 核 | 邹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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