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案例 |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所涉工地施工场所、货车卸货状态造成人员受伤复杂情形的探析

文摘   时事   2024-08-30 17:11   江西  










01

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该条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具体而言,其涉及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场所)、运动中的事态发生、人为原因、损害后果(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过失而非故意)等因素。


02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9日下午14时40分许,工地做工人员伍某在工地做工时,被由叶某驾驶的正在作业卸货的重型自卸货车车上水泥掉落砸中。事故发生后,原告入院接受住院治疗。伍某女儿向交警大队报案,交警大队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该事故不属于公安事故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经查,案涉重型自卸货车系甲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此次事故给伍某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协商调解无果,伍某遂以叶某、甲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伍某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伍某损伤为九级伤残。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一、关于原告伍某的合理损失问题。二、本起事故是否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三、关于本案责任划分问题。其中,以争议二“本起事故是否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本案焦点的重中之重。


03

代理思路

本所律师接受原告伍某的委托参与诉讼,通过梳理案情,并展开调查研究,针对本案焦灼的重点问题,代理人分析认为:本起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首先,虽然本起事故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但事故地点是一处准许货车进出的项目施工地。“准许货车进出”意味着该工地并不是一个封闭的施工场地,而是一个呈现对外开放状态的公共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本起事故的发生地点仍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道路范围。
其次,被告叶某驾驶的货车在案涉工地进行卸货时,卸货期间案涉车辆仍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即使投保车辆装货、卸货时处于静止状态,但此时货物位置的移动与车辆的使用紧密关联,装货、卸货本就属于货车正当合理的使用范畴。货车卸货时的静止状态,与倒车入库停车熄火后的静止状态有所不同,仍应视作车辆动态使用的特殊情形。并且,基于使用性质的不同,货车本身承载的风险便会比普通轿车要高的多。基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货车投保的意义就在于拥有对抗高风险发生的有效应对能力。因此,专业的保险公司在接受此类车辆的投保时,理应具备对高风险的认知和应对能力。故本起事故应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而对于本起事故责任划分问题,代理人认为,根据过错责任大小,被告叶某在工人来往密切的工地卸货时,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工地正常做工的伍某受伤,应承担较大责任。
另外,关于原告伍某的合理损失问题,现有证据确实充分,赔偿金额计算依法依规,不存在较大争议,此处便不多赘述。

 

04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起事故虽然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但仍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且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被告叶某驾驶的货车在案涉工地进行卸货,卸货期间该车辆是属于正常的“使用”权利。投保车辆在静态过程时的装货、卸货等行为,系车辆动态运营使用的合理延伸部分,亦应属于车辆使用的合理范畴。

对于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叶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在卸载货物时未做到提醒及安全注意义务,原告伍某作为在工地做工,成年人亦理应明知车辆卸载货物时存在的风险,未尽注意安全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酌定被告叶某、原告伍某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8:2。
一审法院经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核对原告伍某的合理赔偿费用,判决被告乙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39689.66 元。被告乙保险公司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过我所委托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通过援引法律、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律师提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民事类纠纷案件,即使部分案件的内容表现形式呈现单一化,但现实的复杂多变性意味着案涉问题的灵活多样性,此类案件的争议重难点并非一成不变。以本案为例,虽然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是施工场地,但由于该场地呈现对外开放的状态,即允许车辆进出,也便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而案涉车辆卸货期间,即使车辆本身处于静止状态,但卸货也属车辆的正常使用范畴,也即是因车辆的合理正常使用造成原告伍某受伤,仍应以交通事故论处,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责任等侵权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经济类纠纷、建筑工程类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

廖美兴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责任等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类纠纷等。

李心悦

助理律师





供稿 | 李心悦

责编 | 孔晓晓

审核 | 廖美兴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打造高端经济领域法律服务品牌,秉承与客户建立持久伙伴关系的理念,为客户提供所需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智力支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