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建筑行业领域,部分施工方为了拖延供应商的起诉时间进而拖延付款,常在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先履行和解程序,未履行上述和解程序而直接起诉的,则需要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这导致不少供应商在债权到期后,碍于此约定而不敢及时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此种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究竟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探究。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甲建筑公司因承包施工位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一房建项目需要向乙建材公司购买挤塑板、铁丝网等建筑材料,双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甲建筑公司购买货物的品种、规格、单价等货物信息,暂定合同总价为3825000元,货物由乙建材公司运输至甲建筑公司指定地点,建筑公司指定张三为收货人,付款方式为双方于每月的26-31日对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期间所供货物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15个工作日支付实际供货金额的70%,供完所有货物8个月内支付实际供货金额的100%;如甲建筑公司未按约付款时,乙建材公司给予60天宽限期,如延期超过60天未付,则由甲建筑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还特别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先履行和解程序,未履行上述和解程序而直接起诉的,则需要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乙建材公司自2021年5月27日起开始向甲建筑公司供货至2021年11月18日,根据甲建筑公司授权代表及工作人员签收的销售单及对账单统计,在上述期间内,乙建材公司共向甲建筑公司提供货值金额为3546280元的货物,甲建筑公司仅支付货款1900000元,剩余货款1646280元未付。其后,因甲建筑公司经多次催告拒不支付货款,乙建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建筑公司以建材公司未经和解程序而提起诉讼为由,提起反诉并要求乙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354623元。
代理思路
裁判意见
律师提示
作者简介
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康富民
中级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