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案例 | 合同中关于“未经和解程序而提起诉讼,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有效性探析

文摘   时事   2024-07-31 17:13   江西  









引言




建筑行业领域,部分施工方为了拖延供应商的起诉时间进而拖延付款,常在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先履行和解程序,未履行上述和解程序而直接起诉的,则需要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这导致不少供应商在债权到期后,碍于此约定而不敢及时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此种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究竟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探究。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甲建筑公司因承包施工位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一房建项目需要向乙建材公司购买挤塑板、铁丝网等建筑材料,双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甲建筑公司购买货物的品种、规格、单价等货物信息,暂定合同总价为3825000元,货物由乙建材公司运输至甲建筑公司指定地点,建筑公司指定张三为收货人,付款方式为双方于每月的26-31日对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期间所供货物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15个工作日支付实际供货金额的70%,供完所有货物8个月内支付实际供货金额的100%;如甲建筑公司未按约付款时,乙建材公司给予60天宽限期,如延期超过60天未付,则由甲建筑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还特别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先履行和解程序,未履行上述和解程序而直接起诉的,则需要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乙建材公司自2021年5月27日起开始向甲建筑公司供货至2021年11月18日,根据甲建筑公司授权代表及工作人员签收的销售单及对账单统计,在上述期间内,乙建材公司共向甲建筑公司提供货值金额为3546280元的货物,甲建筑公司仅支付货款1900000元,剩余货款1646280元未付。其后,因甲建筑公司经多次催告拒不支付货款,乙建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建筑公司以建材公司未经和解程序而提起诉讼为由,提起反诉并要求乙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354623元。


代理思路



我所律师接受乙建材公司的委托参与诉讼,通过对案件的梳理,针对甲建筑公司提出的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代理人认为:起诉权是法定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作为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系其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乙建材公司未经和解程序直接提起诉讼系行使法定权利,甲建筑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


裁判意见



对于甲建筑公司反诉要求支付354623元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对争议解决的方式约定了违约金,但该条款性质上系限制一方对诉讼权利的行使,有违公平和诚信原则,且亦未见乙建材公司公司直接提起诉讼,对甲建筑公司造成何种损失。甲建筑公司据此主张高额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虽然在本案中,法院对“未经和解程序而提起诉讼,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约定的效力认定为无效,但全国各地法院对此条款的效力认定尚未统一,因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需注意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此约定,尽可能在合同履行前先排除该约定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如若合同已签订,由于目前法院主流观点系认为该约定因违反公平原则、限制法定起诉权而无效,故供应商也无需过多担忧,建议在债权到期而无法实现时,及时起诉,实现尽快回款的商业目的。






作者简介



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康富民

中级合伙人律师








供 稿 | 康富民
责 编 | 孔晓晓
审 核 | 邹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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