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案例 | 建设工程鉴定实务——针对鉴定意见敢于质疑并提出合理意见

文摘   时事   2024-09-20 17:02   江西  






引言


司法鉴定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司法鉴定包括对人和物的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若未办理结算,往往会对建设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鉴定,鉴定报告系关键证据,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鉴定结论出现偏差,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


甲、乙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乙公司完成了施工任务且该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甲公司一直推脱不与乙公司办理结算,乙公司多次催取工程款未果,遂起诉至一审法院。甲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核减乙公司未按图纸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及违约金。第一次庭审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合同及图纸约定的需要整改未完工部分工程项目及其造价”进行鉴定。2023年11月27日,由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初稿,鉴定意见为:“合同及图纸约定的需要整改未完工部分工程项目及其造价”近50万元。 


代理思路


在工程量进入鉴定环节且鉴定意见初稿已出时,乙公司深感案件走向对其较为不利,于是聘请本所律师陈华世参与此案的代理。陈华世仔细查看鉴定意见报告初稿后,发现认定存在争议。意见报告中未完工部分的工程量系根据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清单进行计算,而实际上双方是按照整体包干价计算工程款,合同清单价远远低于整体包干价,倘若按照清单价进行核减,那么,明显委托方会吃大亏。发现上述问题后,本所代理律师立即向鉴定机构及法院提交了异议书,并且与鉴定机构积极沟通,最终,鉴定机构同意代理律师意见,鉴定意见正式稿中用列表的方式将未下浮价和下浮价分别列出,并将其列为争议部分,由法院裁决。
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通过与实际工地负责人交流,代理律师敏锐地发现鉴定报告中载明的“合同内的配电室(原)、发电机房及弱电机房气体灭火系统未安装记取了六套”系统计错误。虽然鉴定报告已经作出,代理律师要求庭后法庭与鉴定机构对现场再次复核。通过复核发现,乙公司已经施工做了四套,鉴定机构在现场进行清点时已经确认。因此,鉴定报告的错误记取应当予以纠正。

审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机构对“合同及图纸约定的需要整改未完工部分工程项目造价”的鉴定,依据的是《消防工程承包合同》清单报价,而《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包干价,相较于合同清单报价而言存在大比例的下浮计价,甲公司也是按照下浮后的价款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法院依法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最终按照下浮后的造价予以认定;同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数量记取确实有误差,经二次勘查后得出的修正鉴定报告记取无误,应予采纳。

律师分析


造价司法鉴定在建筑工程领域司法实践中已经非常普遍。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民法院受理建筑工程领域的纠纷越来越多,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这就要求代理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更多地熟悉该领域的业务,认真把握好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尤其是对于司法鉴定报告的诸多细节要做到认真梳理,敢于质疑并提出诸多合理意见。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类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刑事辩护与合规等。

陈华世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

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法律顾问服务。

吴桂香

协办律师







供 稿 | 吴桂香
责 编 | 孔晓晓
审 核 | 陈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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