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缺陷消费品召回都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机制。本文旨在探讨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分析各自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和实施过程,提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缺陷消费品召回协同配合的建议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缺陷消费品召回作为预防和应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有效手段,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探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区别与联系,分析各自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和实施过程,总结提出加强两项工作协同配合的建议措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政府部门为了及时发现和掌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通过产品检验、数据分析、资料收集等方式,系统和持续地收集影响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通报的活动。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明确了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机构,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缺陷消费品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1],明确了我国境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其中涉及缺陷信息收集和处理、缺陷调查、召回实施、召回效果评估等环节。2.1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区别(1)适用产品范围不同。市场监管总局每年制定《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目录,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产业发展状况等,制定本地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目录中的产品既包括消费品,也包括工业和农业生产资料。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不同,缺陷消费品召回只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不包括销售或提供给生产企业仅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通常分为:电子电器、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家具产品、儿童用品、家用日用品、文教体育用品、日用纺织品和服装、五金建材、其他产品10大类。(2)工作侧重点不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侧重于事前的风险识别和预防,主动发现潜在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预防措施。而缺陷消费品召回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措,更侧重于对已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对和解决,从而避免造成更大范围的产品伤害。2.2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缺陷消费品召回的联系(1)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为工作目标。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缺陷消费品召回都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通过有效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可以减少缺陷产品进入市场的机会,而缺陷消费品召回则是对已经流入市场上的缺陷产品采取的补救措施。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产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都涉及非标准符合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有些产品虽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但也可能存在安全风险,是一种潜在的危害。因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项目可以是标准内的质量安全指标,也可以是标准外的探索性项目。同样,缺陷消费品也包括两种情形:一种表现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构成标准符合性缺陷;另一种表现为虽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但仍然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构成非标准符合性缺陷[2]。对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缺陷消费品召回中发现的由于标准缺失或滞后导致的产品风险,相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风险研判,开展行业调查,制定或完善产品标准。一方面能够促进标准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又能推动该行业产品整体质量提升。(3)都涉及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的信息收集是一个关键环节,它涉及对可能影响产品安全的各种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包括持续跟踪国内外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舆情信息、标准动态、事故案例、消费者投诉等。通过信息收集,进而开展监测采样、风险评估、风险处置等工作。目前,国家及部分省份都建立了质量安全预警体系及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机制,用于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3]。收集消费品缺陷线索也是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的前提[4],其主要包括:①消费者通过电话、网站提交的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报告;②在医疗系统、社区、学校、消防应急等有关部门设立的监测点收集的信息;③网络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产品论坛、电商评论等舆情信息;④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风险监测结果;⑤国外召回信息等。(4)都需要专业机构技术支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缺陷消费品召回都是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都需要专业的技术机构才能完成。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技术机构需要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具体执行风险监测工作,包括信息收集、监测采样、检验检测、风险评估等,并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市场监管部门。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中,技术机构承担的具体技术工作包括:缺陷信息采集与分析、缺陷技术分析判定、检测与实验、缺陷风险评估、召回效果评估等,贯穿于召回监管的各个环节。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缺陷消费品召回协同配合的建议措施
通过以上对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缺陷消费品召回区别和联系的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缺陷消费品召回作为预防和应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有效手段,二者在监管职能上是互补的。风险监测可以为召回提供信息支持,可能触发召回程序,召回则是监测发现问题后的直接应对措施。召回的实施又可以为风险监测提供反馈信息。两者共同构建了一个全面的产品安全管理体系。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有机结合,可以完善风险监测工作的闭环管理,也可使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更具多元化。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与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中,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还不够畅通,协作机制也尚未建立。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关于加强两者相互协同配合的建议措施。由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缺陷消费品召回都以收集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为前提,国家及部分省份都建立了质量安全预警体系及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机制,用以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收集工作。同样,在国家层面利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基于消费品缺陷线索的各项数据资源也建立了消费品缺陷线索信息共享平台。应加强这两方面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共享,使各相关部门和技术机构能够及时获取所需信息,提高数据使用效率。目前,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和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分别承担国家层面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缺陷消费品召回的技术支撑工作。各省市场监管部门也委托本省技术机构开展辖区内的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支撑工作,部分省份还建立了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负责本省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技术工作。应加强这些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合作机制,以形成相互配合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缺陷消费品召回作为预防和应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有效手段,二者在监管职能上是互补的。风险监测可以为召回提供信息支持,可能触发召回程序,召回则是监测发现问题后的直接应对措施。召回的实施又可以为风险监测提供反馈信息。两者共同构建了一个全面的产品安全管理体系。在具体工作中可以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有机结合,既能够完善风险监测工作的闭环管理,又可使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更具多元化,形成监管合力。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缺陷消费品召回都是我国产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明确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将两项工作有机结合,促进两项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的工作联系,在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效率和使用效率、发挥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工作效能的同时,促进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的开展。这对于提高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效率,减少产品伤害,保护消费者安全,进而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1]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EB/OL].[2024-07-04].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0/content_5480492.htm.
[2] 王长林,丁洁,于晶,等.消费品召回管理与安全标准的关系[J].标准科学,2023(9):42-46.
[3] 方向进,李月樵,李跃东,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现状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建设探讨[J].中国标准化,2022(23):184-187,207.
[4] 刘娜,徐思红,田晶晶,等.消费品缺陷线索采集系统设计及应用[J].中国标准化,2023(19):163-169.
作者简介:惠飞,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从事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缺陷消费品召回领域研究。*本文来自《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2024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来源。9月汽车产销数据发布,新能源汽车产销创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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