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02
鉴定意见
03
审理情况
关于二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原告主张316786.05元,并提供了相应的医疗费凭证,本院予以认定。2.护理费,原告主张3990元,因应某1月19日手术后在重症监护室治疗不应计算护理费,本院认定114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100元,因应某1月19日手术后在重症监护室治疗且昏迷,本院认定600元。4.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本院酌情认定600元。5.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1499940元,根据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应为1276600元。6.丧葬费,原告主张66522.5元,本院予以认定。7.办理丧事支出的费用10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8.鉴定费,原告主张4000元,并提交相应票据,本院予以认定。上述损失共计1666248.55元。根据甲医院的过错在造成应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确定某甲医院应赔偿上述损失中的40%合计666500元。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2万元,共计686500元。
案件点评
分析:
1.对危重疑难病例术前未行 MDT(多学科诊疗)讨论。对于本例基础疾病多且危重的患者,医方在术前未进行多学科讨论,违反了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该制度要求对疑难、危重病例进行多学科协作讨论,以制定更科学合理的诊疗方案。
2.基础疾病多且危重,医方对心脏手术时机把握欠严谨,说明医方可能在术前讨论环节不够充分。术前讨论制度要求对重大手术进行全面的讨论,包括手术适应症、风险评估、手术时机等,医方在手术时机把握不严谨,违反了术前讨论制度。
3.术前医方在手术方式上与患方家属沟通欠充分。知情同意要求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活动前,向患者或其近亲属、代理人充分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方在手术方式变更时沟通不充分,违反了术前讨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