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为自雇型灵活就业者构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财富   2025-01-15 17:19   北京  

第365期《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2024年12月出版

荐读

为自雇型灵活就业者

构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文/梅仕城

作者系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发展成效,截至2024年9月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3.03亿人。正在推进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后,将覆盖更多平台经济的灵活就业者。在这两个制度覆盖范围外,还有像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手工艺人、职业农民等劳动者依然缺少保障。


这部分群体江苏省有多少人呢?根据江苏省2023年年底有关数据进行估算,全省就业人口4840万人,扣除五险参保的2280万人,以工程项目、超龄、非全日制、实习生等身份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310万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可覆盖的约200万人,剩余约2050万名劳动者没有被工伤保险或职业伤害保障覆盖,其中约有1430万名灵活就业人员和620万名职业农民。这部分群体一般无劳动关系和雇主,自我管理劳动时间,不受订单任务约束,就业更加灵活自由。为了与工伤保险和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参保人群有所区分,笔者暂且将其称之为自雇型灵活就业者,并谈谈为其构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设想。



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建立自雇型灵活就业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社保工作“国之大者”的具体表现。灵活就业是长期存在、广泛分布、仍在增长的就业形态。工业化革命前,农民种田自给自足,商人经营小生意,是灵活就业的雏形。改革开放后,我国鼓励发展个体经济,为灵活就业兴起奠定了基础。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推动更多人离开单位自谋出路、自主创业。近10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跨越地域限制、依托网络的灵活就业成为普遍现象。当前,一些工作岗位被机械自动化、人工智能等技术替代,灵活就业人群数量一直保持增长态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年底我国灵活就业规模达到2亿人。阿里研究院预测,2036年我国灵活就业者可能达到4亿人。灵活就业者和其他劳动群体一样,都面临职业伤害风险。微小的事故概率随着灵活就业者总量放大,就是大概率事件和规模性保障需求;数亿人都面临的“小事”,就是国家大事。作为社保人,必须提高政治站位,胸怀“国之大者”,坚持人民立场、全局思维,积极推动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包括自雇型灵活就业者在内的全部职业人群撑起“保护伞”。


建立自雇型灵活就业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灵活就业者丰富了商品服务供给形式,满足了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提高了劳动力资源配置灵活性,缓解了结构性失业压力,增强了社会创新能力和竞争活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广大灵活就业者积极参与贡献力量。《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推动全体灵活就业者享有必要的社会保障,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全体劳动者共参、共建、共享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建立自雇型灵活就业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社会文明和法治进步的显著标志。中华文明向来有讲仁爱、重民本、求大同的思想,有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为遭受职业伤害的各类灵活就业者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是传承民族大义,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先进性、优越性的应有之义。



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国外已有探索实践。在世界范围内,为灵活就业者提供职业伤害保障,都是具有挑战性的难题,但也有一些国家作出了积极探索。例如,新加坡提出自雇人员社会保障计划;德国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还通过行业协会工会给予保障;法国允许年收入低于45250欧元的自雇人群,在社保缴费中按照1.3%的费率参保,用于伤残和身故保障,等等。这些探索实践,为我们研究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


党和政府有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总体部署,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围绕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完善支持政策。社保人要勇于担当、有所作为,对照社保制度覆盖全民的要求,查漏补缺,主动谋改革、求创新,推动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覆盖范围更广。


人民群众有现实需求。当前,公众主动购买商业意外险的意识和动力还不足。灵活就业者抗风险能力弱,易因意外事故陷入困境,直接关系到个人安康、家庭幸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提供类似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属性的,覆盖全民的职业伤害保障,是为民谋利、为家护航、为国分忧之举,回应了群众期盼,满足了人民需求。


科技进步有良好支撑。基于灵活就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数据,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高效收集处理信息、精准推送政策提供支持。各类网络平台、支付软件、公共服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普及,可提供参保申报、个税抵扣、费率调整、案件报备等更加高效、便捷、个性化的服务。



建立制度的政策建议



制度定位。可考虑将自雇型灵活就业者职业伤害保障定性为社会保险,并明确与工伤保险、按订单参保的职业伤害保障的排他关系,避免重复享受待遇。保障情形主要围绕“职业伤害”范畴,放宽时间、地点限制,可兼顾除疾病外的具有职业特征的意外伤害。


基本原则。一是普惠性。立足于先解决有无保障的问题,以较低的缴费门槛,提供普惠性基本保障。满足无劳动关系、无雇主、无平台订单管理等条件的自雇型灵活就业人员,不论收入水平或行业领域都可参保。兼职的灵活就业人员,满足条件也可参保。二是灵活性。缴费方式可设计月缴或年缴,提供低风险的基本缴费档次和中、高风险缴费档次,以适应不同职业、不同时长、不同工作形式的劳动者。在相关岗位风险有数据支持之后,可研究设计合理的日缴费标准,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三是可持续性。尽量吸纳更多参保群体,发挥保险大数法则作用平摊风险,并通过多方筹资机制增加资金来源。保障情形应不脱离职业伤害范畴,排除故意犯罪、自残自杀、慢性疾病等不属于职业伤害的情形,提供适度合理的保障水平,防止过度负担,防范道德风险。


运作模式。一是政府主导。由国家统一制定相关政策,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较高、自雇型灵活就业人员数量较多的地区开展试点。省级政府可建立全省数据平台,统筹协调推动工作。二是社商合作。资金归入财政专户,探索通过成立商业保险联合体承办。政府负责监督执行,通过大模型、数据比对等加强风控。三是多方共建。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完善职业类型、分析岗位风险等级、监督案件调查等环节。加强个人征信数据应用,参保前作出诚信承诺,形成广泛宣传、多方监督局面。


筹资机制。职业伤害保障的本质,是对创造劳动价值过程中的风险分担。谁获取劳动价值,谁具有支付义务。一是个人缴费。自雇型灵活就业者获取自己的劳动价值,应当作为参保缴费的主体。二是政府支持。自雇型灵活就业者促进就业创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可参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模式,通过投入配套资金加强政策引导。中央或省级政府还可探索设立政策发展专项资金、划转国有资本等方式,筹集启动资金。探索按个人参保档次,给予其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等优惠政策。三是多方筹资。鼓励个人、企业、团体等捐赠资金,给予捐赠方相关税收优惠。考虑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稳定全社会就业、降低职业伤害总成本角度出发,调剂划拨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结余基金给予适当支持。


费率设计。据测算,江苏省工伤保险人均月参保费用为38元,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中外卖类平均月缴费60元。对自雇型灵活就业者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缴费,设置岗位风险核准环节,个人如实申报岗位类型,评估对应的风险等级。对低风险的室内工作,可按每天1元、每月30元缴费;从事户外或高危工作,按照中风险每天2元、高风险每天3元缴费;对更高风险岗位,可另行明确费率政策。以上费率仅供理论探讨,还需据实研究。


保障水平。以年缴费360元为基准,考虑按保费占保额的0.6‰—0.8‰设计待遇。例如,对职业伤害意外导致的伤残,给予数万额度的医疗费用报销,提供医疗和康复服务,发放一定金额的伤残补助,弥补自雇型灵活就业者受伤害后的收入缺失,根据伤残等级提供少量适当的经济补偿;对职业伤害意外导致的身故,提供不低于50万元的身故补偿。


新事物的诞生、新政策的推动,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将建立自雇型灵活就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的设想付诸实施,还面临诸多困难,但敢于提出问题、积极研究探讨,就是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未来,社保人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勇于担当时代赋予的责任,为推动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邹萃)


新媒体编辑/金恺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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