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颁布40周年之际,为充分展示云南药品监管工作和法治建设的丰硕成果,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面向全省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业务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基层一线监管执法人员,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征文活动。征文主题为“药法四十载·宽广法治路”,内容围绕介绍药品管理法颁布40周年对地方医药产业发展带来的变化和推动;分析药品管理法对监管工作实践带来的重要指导作用;分享药品管理法在本地监管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和案例;解读药品管理法相关法规的理解和学习过程4个方面进行。
征文活动通知一经发出,得到了各单位一线监管执法人员的积极回应,大家踊跃参与,畅所欲言,目前共收到征文作品60余篇。经过多轮审阅、遴选,现联合云南法制报,将优秀征文作品进行刊载。
一起来看优秀作品③↓
保障网络购药安全
守护群众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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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药安全的理解与思考
作者:姚泽富
单位: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务:药械化妆品监管科工作人员
近年来,网络购药已经成为更多人的选择。只要登录网络购药平台,描述病情或上传处方,待线上医生接诊并开出处方后,便可缴费购药,在家坐等药品送上门。这种快捷的购药方式给大家带来便利,免去了去医院挂号、就诊、缴费、取药等环节,从而催生了新的业态。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在药品销售新业态下的补充,《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药品网络销售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合规指引,对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保障网络购药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网络售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迎来强监管时代。
但是,相比线下售药,网络售药安全风险可能更高。
一是网络售药监管难度大。互联网销售具有虚拟性、隐匿性、发散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尤其药品网络销售存在主体类型多,不同类型主体风险差异不同、管理方式不一样等特点,给监督管理、执法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等监管行为带来挑战。
二是诸多现实问题交织。销售主体信息公示和核实力度不足、假药劣药来源难追踪、第三方平台和销售企业权责不明、网售药品发生纠纷后追责困难等,都是当下药品网络销售存在的隐患。
三是处方药“先方后药”实操“有形无神”。互联网医院须有实体医疗机构作为依托,不得为首诊开具处方,只能为复诊或常见慢性病患者开具处方。
截至今年9月,国家药监局公布了六批26件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涵括网络平台无证销售,商家无证经营、无处方销售、购进药品渠道不合法、销售禁售药品和假药等违法违规典型问题。积极推动药品网络销售持续转型升级,统筹群众购药便利性和药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让药品线上销售与线下销售接受同样的监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上述问题,《办法》中已作出多项明确规定。
一是从源头加强网上药店资质审核和销售行为监管。《办法》规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对药品配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等记录。加强对网上药店的资质审核和药品检查,就牵住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管的“牛鼻子”。抓好药品网络销售全过程监管,确保每一笔交易有留痕、可追溯,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就可以实现快速倒查。
二是从严、从紧管理处方药网络销售。《办法》规定,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药品网络销售监管要以处方药销售为重点,遵循经营监管“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加强处方审核,严厉打击伪造处方、随意开具处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强化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办法》对第三方平台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处方审核、不良反应报告等管理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对销售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等。这有利于推动第三方平台完善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专业能力建设,不断强化对进驻药店销售行为的监督,从而更好地履行平台管理责任。
四是加强网络购药知识宣传。《办法》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到现在实施仅两年不到,而消费者对新法规的施行存在适应期。市场监管部门要从消费者视角宣传网络购药知识,增强群众用药安全意识和增强用药维权理念,让安全贯穿群众用药的全过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药品网络销售作为新兴业态,用药安全风险隐患依然存在,需要凝聚起监管部门、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第三方平台和消费者的全方位合力,共同推动药品网络销售高质量发展,让群众享受到更安全、更便捷的网络购药服务。
编辑整理:云南药监、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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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