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董事义务和责任的配置,通过对董事向股东、公司及其债权人责任承担的系统化梳理,使得董事义务和责任体系在立法技术上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有利于我国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董事责任的完善和强化在新《公司法》中主要体现在:
☆完善董事责任类型,包括董事在股东违法利润分配、违法减资、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中应向公司承担的责任,董事对第三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的守法合规义务。
☆董事义务和责任配置上更加科学、协调,董事基于股东的信任取得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力,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其最主要的是要对公司、股东负责,此外还规定了董事向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情形。
☆强调董事对公司的守法、忠实、勤勉义务,董事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董事执行职务时给公司、股东、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相应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权责的统一,才能督促董事履职尽职尽责。
下面,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的义务和责任梳理总结如下:
一、董事义务
新《公司法》第179条、第180条扩充、完善了原《公司法》第147条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守法、忠实、勤勉的义务,并对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进行了详细解释。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第179条将董事的守法义务独立成条,使得董事义务体系更加完善,且守法义务也是董事履职最低限度的要求。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区别在于,忠实义务侧重于强调董事对实施行为的明知却采取放任态度,而勤勉义务对应的是注意义务,更侧重于董事应当知道而不知道公司将因该实施行为受损,未采取适当措施予以阻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79条、第180条。
二、董事的赔偿责任类型
1.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188条概括式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有:
第一,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扩充完善对股东出资的核查、催缴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4款规定,股东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高向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新《公司法》第51条、第52条将董事对股东出资的核查、催缴义务从增资阶段覆盖至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规定董事对股东的出资负有核查、发送催缴通知,以及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对股东出资进行全面监督,其中催缴通知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失权通知义务并非必须、而是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原则进行判断选择。未及时核查股东出资,没有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没有发出催缴通知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主要指的是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未及时发现股东抽逃出资、放任股东抽逃出资等情形。
第四,明确了股东违法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明确了股东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在公司清算阶段,明确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对应了民法典关于清算义务人的相关规定。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董事,与董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功能职责相统一,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的情形下,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2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211条、第226条、第232条、第238条。
2.董事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是基于股东的信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各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基于股东的信任取得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力,就应当在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为公司、整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90条。
3.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191条突破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限制,将董事对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进行了单独规定,使得董事义务与责任体系的配置更加科学、完善。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散见于原《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如原《公司法》第1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19条、第20条,规定了董事在公司清算阶段对外承担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4款、第14条、第17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增资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董事对外直接承担责任的情形。新《公司法》第191条将董事对外直接承担责任予以统合,规范了立法表述,规定了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突破公司的隔离,直接对该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适用条件包括:
第一,董事执行职务时。只有董事在执行职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才会涉及突破公司人格,由董事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第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董事需对第三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过失情形下,董事无需对第三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适用情形可能有: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形,缺乏正当性的关联交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清算职责,违法清算,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损,造成他人损害。证券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三、裁判规则例举
1.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董事对于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的承担采取过错推定原则,董事可以基于勤勉尽责而提出免责抗辩。但因董事勤勉义务法理概念的抽象性、概括性,司法实践中宜根据不同情形下董事负有注意义务程度的不同,确定勤勉义务的类型化标准,并在个案中重点考量董事任职情况、信息来源以及董事参与信息披露文件的程度及其具体行为等因素,合理认定董事民事责任。
2.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其股东未履行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其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欠缴的出资即为所在公司遭受的损失,股东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所在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董事对所在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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