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托管”效果差 法院调解护营商

政务   2024-12-30 21:13   河南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迅速崛起和短视频平台等新兴传播方式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入驻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并在这些平台上开设网络店铺,以期吸引更多客流量,获得更多收益。然而由于缺乏电商运营专业知识和经验,一些店主选择了将店铺托管给专门的推广公司运营,那么如果这些网店的运营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店主能要求退费么?


 基本案情 

原告牛某经营着一家小吃店,为了推广店铺,牛某在抖音平台开设了一间抖音小店,并于2023年10月以小吃店名义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公司代为管理牛某的店铺,为店铺提供美工设计、商品拍摄、宣传、运营、推广、坐席客服等服务,服务期限为3个月,服务费用7800元,定金3400元,45天内看到效果后补齐尾款。合同签订后,牛某交纳了3400元的定金,但被告公司接手后既未安排直播服务,也未对商品进行有效的优化和推广。转眼一个多月过去了,牛某的店铺不仅没有回本,而且后续又投入不少费用。眼看迟迟没见到“回头钱”,牛某便要求与被告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服务费用,被告公司一直推脱敷衍。多次协商无果后,牛某起诉到了法院。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通过阅读案卷材料、与原被告双方多次电话沟通、仔细审查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后得知,本案双方对合作失败事实并无争议,仅对返还的服务费用数额存在争议,原告牛某认为被告属于虚假宣传,且没有按照承诺提供服务导致“引流”失败,被告应全额返还服务费用;被告公司则表示,虽然抖音合作失败,但被告也有人力物力各种付出,且牛某只交纳了定金,该公司无需退还相关费用。

为减轻企业诉累、更有效地化解双方矛盾,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一方面向被告企业指出诚信是立身之本,强调了在商业活动中更应注意诚信原则,提醒其不及时履行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引导原告理性看待合同履行情况,希望原告能够换位思考,与被告积极协商解决问题。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解除合作协议,被告公司当场返还服务费2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至此,该案圆满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法官提醒 

网店“代运营”有风险,“托管”需谨慎

承办法官表示,在“代运营”模式下,商家可借由外包服务的方式提高店铺业绩,“代运营”机构也能由此盈利,从而实现“ 双赢”。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门槛较低、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等原因,部分网络“代运营”公司不仅无法完成“提升网店运营能力,增加网店销售收益”等承诺目标,甚至还会给网店商家造成一系列财产损失,由此引发纠纷诉至法院的也时有发生。为此提醒广大商家,一要谨慎选择合作对象,在选择“代运营”服务机构前应当仔细甄别,尽可能选择规模大、口碑好的公司,必要时通过工商企业查询、司法案件查询等信息进行全方位了解,避免仅听从他人的宣传即盲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二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并对“代运营”服务效果和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代运营服务范围、费用支付、期限、销售业绩、违约责任等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尽量进行明确、详细、规范和可量化的约定,便于日后评估和执行。同时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立评估机制,加强过程管理,及时把握服务进度和质量,确保目标的达成。另一方面通过实际履行过程中的定期核查和及时沟通也有助于第一时间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矛盾进一步加深。三要明确知识产权和数据保护条款,妥善保管店铺账号、客户信息等,确保合作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四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妥善保管相关履行凭证,如付款凭证、协商沟通记录等关键性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及时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惠济法院




编辑:冯婉玉  马  倩  张云龙
审核:付加才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

郑州中院
司法宣传、民意沟通、便民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