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院:实施“7+1”举措 大力推进执行公开化、规范化建设

政务   2024-12-16 18:13   河南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透明度和法院公信力,近日,郑州中院实施执行告知“7必须”和超标的查封情形“1说明”举措,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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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郑州中院坚持“如我在执”理念,扎实开展“执行规范年”活动,聚焦群众反映执行难点堵点问题,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行流程监管。11月份,在进一步梳理各种不规范送达问题基础上,向全市法院下发通知,部署开展集中整治不规范送达行为、实行执行告知“7必须”专项活动,涵盖执行通知、强制执行措施等七方面执行行为的送达告知规范。

02

通知要求,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必须在十日内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需要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必须在执行前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直接送达第三人;在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时,必须在24小时内告知其他当事人及被执行人家属;对于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法院必须先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应的限制消费令或决定书,再于送达后24小时内实施相关措施;在委托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必须以书面通知或笔录形式将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报告送达、拍卖变卖过程及结果等信息,在相应期限内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7必须”规范,重在增强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不仅是对执行规范的细化,更是对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的双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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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执行行为告知制度,充分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7必须”规范基础上,郑州法院又做出专项安排,加强超标的查封情形释法说明工作。明确要求,对不能分割的财产进行查封,若财产价值明显超出债权数额,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须在查封裁定中对整体查封该财产情形进行释法说明。查封多项财产的,须选择对当事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方便执行的财产,且尽可能减少超标的幅度,若各项财产价值总和超出债权总额,但因各单项财产均不足以清偿债务且为不可分割物,也须在查封裁定中对一并查封各财产情形进行释法说明,以彰显执行公正与善意。

两项举措实施以来,全市法院积极行动,认真落实“7+1”要求,执行接待窗口、大厅等场所全部张贴“7必须”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加强对“7+1”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范有效执行。
下一步,郑州法院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不断优化执行流程,提升执行质量。通过持续深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切实纠正执行中的顽瘴痼疾,让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执行工作的新气象、新变化。



编辑:冯婉玉  张向武  李  芹
审核:付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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