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带看房屋后各方都很满意,但买家突然说不买了,隔段时间却发现买家妻子成了房屋所有人,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跳单”?来看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被告刘某(买方)与原告中介公司员工张某微信联系表达购房需要并提出相关要求。
2023年9月,被告李某(卖方)与原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一份,约定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委托给原告中介公司出售,在交易房屋成功出售之时,由《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方按照出售房屋总价款3%支付代理费。
2023年10月底,应李某要求,张某带刘某约看李某挂售房屋。11月初,张某及中介公司约刘某、李某商谈,约定成交价465万元,中介公司现场拟定《定金协议》,协议约定房屋总价、定金20万及双方在签署《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支付中介代理费11.97万余元,其中李某(甲方)承担3.99万元,刘某(乙方)承担7.98万余元,同时约定:“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私自或者另行通过其他中介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丙方(中介公司)有权要求甲方和/或乙方支付本条约定的全部中介代理费。”李某、刘某签名,中介公司盖章。刘某表示要与家人商量,未支付定金。
次日,刘某告知中介决定不购买房屋,中介回复定金协议取消。
后刘某、李某及另一中介公司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上述房屋总价款460万元,刘某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佣金及代办费30万元整(其中佣金3万元)等内容。
2023年11月,某房产中介发现该案涉房屋登记在方某(刘某妻子)名下,认为二人私下交易,存在“跳单”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理费11.97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李某称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没有签订委托协议。被告李某、刘某均称与原告中介公司关于中介费另有其他口头约定,与《定金协议》不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刘某提供房源,并带被告刘某、第三人方某实地查看房屋,协助被告刘某和被告李某双方进行沟通,确定房屋价格、定金支付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并提供了媒介服务,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亦接受了原告的上述服务,双方之间达成了订立中介合同的合意,原、被告双方成立中介合同关系。
鉴于原、被告之间曾就中介费用的数额约定为11.97万元,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除了提供房源信息、带买方看房、协助双方商谈价格外,还应包括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过户、协助交房等。因后续工作原告未实际开展,可适当减少该中介报酬,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本地中介费标准、承担方式、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劳务量等因素,酌定被告李某支付原告中介费1万元及利息,被告刘某支付原告中介费2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跳单”是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甩开中介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是一种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本案李某、刘某在接受某房产代理公司服务后又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禁止,“跳单”看似省掉一笔中介费,实则增加交易风险,最终还要为违反诚信的行为“买单”。
来源:金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