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花架遮住的“权利”

政务   2024-12-16 18:13   河南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郑州市某小区同单元邻居,被告小任楼下为原告阿美的地下室。原告地下室的窗户开在被告院子内(窗户为房屋自带),被告在该窗户处堆放砖块并搭建约38厘米宽的多层花架用来放置花盆种植蔬果、花木,在花架斜上方搭建遮阳网,结果导致原告地下室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且造成原告地下室渗水、墙体受潮损坏等问题。原告在同被告私下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多次请求社区进行协商解决,但经调解,被告仍拒绝拆除并搬走影响原告地下室通风和采光的花架、遮阳网及砖块等杂物。无奈之下,原告只得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小任将影响通风和采光的花架等杂物搬离,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800元。

裁判结果

经法庭调解,被告小任同意对其种植的花草及瓜果蔬菜进行调整,将靠近地下室窗户及墙体的花草搬离,拆除遮阳网及花架上遮挡阳光的木板,并同意自费将原告阿美的地下室受损害的墙体重新粉刷,原告阿美表示认可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阿美撤诉后,在承办法官及书记员的见证下,被告小任履行承诺对原告阿美地下室受损害的墙体进行了粉刷。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漏水及遮挡阳光产生的邻里纠纷。被告小任浇水并设置遮阳网及木板的行为,导致了原告阿美地下室受损,侵犯了相邻权并造成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的和谐相处与个人幸福感息息相关,更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通过法院调解和沟通,被告小任对其种植的花草及瓜果蔬菜进行调整,保证了原告阿美地下室的通风和采光,并在承办法官见证下,被告小任对原告阿美地下室受损墙体进行粉刷,弥补了原告阿美的损失,实现了邻里互帮、互助、互让,营造了和谐的邻里氛围,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编辑:冯婉玉  张向武   李  芹
审核:付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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