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掮客”起诉上线要求退费 法院:驳回起诉

政务   2024-12-12 18:24   河南  


学位论文

是莘莘学子顺利毕业的必经之路

也是学者晋升职称的“敲门砖”

“代写论文”这一行为

不仅是对学术诚信的严重背离

还可能带来经济上的风险


案情回顾



2024年,方某到法院起诉称,其李某合作代发期刊事务李某支付相应费用,但李某一直没有完成约定事务,且拒不退还费用,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返还代发期刊费用30万元

对此李某辩称,代发期刊实为方某提供想要评职称或者博士即将毕业又没有能力写稿或者提供的学术内容达不到发表标准的客户,直接让李某的上线刘某团伙代写文章、代为发表。该行为破坏学术风气和学术诚信环境,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李某做的单子都是案外人刘某的,刘某代为发表期刊事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在代为发表期刊事件中也是受害者本案系其中一部分,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方某均为他人代发期刊论文提供帮助,二人经洽谈合作相关事务。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方某遂陆续向李某支付费用34.7万元,但李某没有完成约定的事务。方某要求李某返还费用时,因李某上线刘某未能向其返还导致李某亦未能向方某全部返还(李某已经返还4.7万元),进而产生纠纷,酿成本讼。另,李某提交的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和受案回执,证明其已就相关事件报警,公安局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方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条件,任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有违公平原则、扰乱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均不应被法律所允许和保护。本案中,方某为他人发表文章联络上线刘某团队代写文章、代发期刊,并从中获取利益,该行为破坏社会公平,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通过民事诉讼给予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01
哪些行为属于学术不端?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02
如何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广大从业者和高校学生

应时刻谨记学术诚信

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试图通过不正当途径来获取利益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金水法院、法治网等综合整理




编辑:马   倩  冯婉玉   张云龙
审核:付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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