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周某东因工作事故身亡。周某修系周某东的父亲,陈某珍系周某东配偶,二人无婚生子女,陈某萌系陈某珍与前夫所生子女。周某东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丧葬费标准为39451.5元。双方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未达成共识,周某修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80%份额和全部丧葬费全部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此可以看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领取对象是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取得的条件是职工因工死亡,取得的时间是职工死亡之后。由此可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死者近亲属与死者关系远近、生活紧密及关联程度、生活状况等因素予以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周某修作为周某东父亲,抚养周某东成人并操办婚事,为周某东成家立业付出大量心血,需要依靠周某东作为养老保障。
陈某珍与周某东共同居住生活并相互扶持,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虽短,但新婚丧夫亦是人生中不能承受之痛。陈某萌是与周卫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龄尚幼,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且其抚养费均由陈某珍负担。
综合上述因素,从有利于平衡保护各方利益角度考虑,酌定原告周某修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享有50%的份额即492830元,陈某珍享有40%的份额即394264元,陈某萌享有10%的份额即98566元。
丧葬补助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专门用于办理丧葬事宜的补助,应在扣除实际支出后再行分配。
本案中,周某东的丧葬事宜虽由周某勤(周某东的姐姐)代为办理并支付相关费用,但根据各方签订的《周某东死亡费用借支协议》,陈某珍已提前将5万元支付给了周某修用于丧葬支出。根据原告提供的丧葬费支出凭证等,周某勤支出46716元,该金额已超过河南省2022年丧葬费39451.5元的标准,丧葬补助金在扣除实际支出后已无可分配余额,故法院认定丧葬补助金归陈某珍享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什么不属于工亡职工遗产?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能够被列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的财产,都应当是被继承人在生前便实际合法取得和拥有的财产。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此可以看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领取对象是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取得的条件是职工因工死亡,取得的时间是职工死亡之后。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职工因公死亡后,该工亡职工的近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该工亡职工死亡时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不应列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
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均未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
实务中,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首先应当由工亡职工的近亲属自行协商,以决定是否自行分配以及如何分配。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工亡职工近亲属与工亡职工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实际生活能力等因素,将工亡补助金作为工亡职工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配。
来源:自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