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餐饮店被烫伤 到底谁的错?

政务   2024-12-10 18:11   河南  




周末放假,家长都喜欢带着孩子去商场游玩、吃饭。

可是,意外总是突如其来,防不胜防!


小明(未成年人)跟妈妈在商场的餐饮店就餐,餐饮店将二人安排至商场公共区域就餐(座位与某某餐饮店相隔商场主过道)。期间小明与另一儿童在商场奔跑玩耍撞到在盛汤台盛热汤的姜某,致使汤水洒到小明头上,造成头部、面部等部位烫伤,后送到医院就医。

小明妈妈认为餐饮店作为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姜某未尽到必要、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小明妈妈多次向餐饮店老板孙某、顾客姜某主张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不过,该餐饮店方却表示:

并不是餐饮店的责任

称小孩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他们应该看好自己的孩子不要让其乱跑动


顾客姜某:父母应该负有全责


在得知受伤孩子家长把责任推到自己头上的时候,姜某却表示不服,他觉得这是孩子家长监护不当造成的,自己在餐饮店正常就餐,整件事故是因为小朋友在公共场合打闹造成的 。







法院:按过错程度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

餐饮店作为经营者,对来店消费的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餐饮店在餐厅主通道一侧设置盛取热汤台面,并由顾客自取热汤,还将就餐位置设置于盛汤台对面,且未在盛汤台张贴提醒、警示标志。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在就餐区域奔跑,餐饮店工作人员亦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制止和提醒,因此法院认定餐饮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明损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姜某在公共场所就餐,明知在餐厅主通道手持热汤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与小明发生碰撞造成小明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事故发生时,小明妈妈作为监护人,未在其身边陪伴守护,任由小明在商场区域、 就餐区域跑动进而与姜某相撞,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饭店用餐,想必谁都挺怕遇上一些贪玩的小孩,在店内玩起“追赶跑跳蹦”吧?而且小孩对事情发展后果的预判性差,经常玩起来就不管不顾,在饭店被烫伤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父母一定要切实履行监护义务,尽量保证孩子在自己的视野内,并对孩子的危险行为及时制止;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对餐饮过程中的危险源也应尽到必要的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温馨的一句“小心烫伤”,不会增加太多经营成本,但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来源:高新法院




编辑:马   倩  冯婉玉   张云龙
审核:付加才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

郑州中院
司法宣传、民意沟通、便民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