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最好为正确的问题寻找一个接近的、可能不是最漂亮的解决方案,而不是为错误的问题找到一个漂亮的方案。”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人们对社会学理论和研究的解释力提出了较为严肃的质疑。为了回应这些质疑,著名社会学家彼得·赫斯特洛姆在《解析社会:分析社会学原理》中论述了以分析为导向的社会学的主要研究基础,主张只有系统地发展社会学理论,才能使其具有解释力和精确性。赫斯特洛姆在本书中探讨了各种行动和互动的机制,并展示了如何在微观和宏观之间,以及理论与实证研究之间建立紧密联系。《解析社会:分析社会学原理》区别于其他社会学著作的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它以社会机制为切入点,在中观尺度解释分析社会学的原理,一反近几十年来社会学研究所被诟病的过“大”或过“小”的问题。社会学理论如过于宏观则难以与现实事件关联,若过于微观琐碎则难以起到举一反三的杠杆作用。本书所选用的社会机制的方法正处于宏观与微观之间的中观尺度,既“小”到解释方式是透明的,又“大”到足够为我们理解社会现象提供一个“杠杆”。《解析社会:分析社会学原理》书影除了新颖的理论角度外,本书令人印象深刻的还有其鲜明的写作风格:简洁、有力、明晰。不同于洋洋洒洒的鸿篇巨制,本书十分短小精悍,作者目标明确,直指主旨,以极强的逻辑性迅速推进,干脆利落,犹如一场“午后暴雨”。本书于2005年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翌年即获美国社会学协会詹姆斯·科尔曼图书奖,并被陆续翻译成德语、意大利语、瑞典语,不断吸引着新的读者。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马里兰大学经济学教授托马斯·谢林欣然为本书中文版作序。 关于作者 彼得·赫斯特洛姆 1955年生于瑞典。哈佛大学社会学博士。曾任牛津大学社会学教授、欧洲社会学协会主席、瑞典社会学协会主席。先后在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斯德哥尔摩大学、牛津大学、林雪平大学执教。他与理查德·斯威德伯格于1998年合著的《社会机制:社会理论的分析方法》是经济学、社会学领域的经典著作。 关于译者 陈云松 牛津大学博士,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2018)。兼任多种知名SSCI期刊编委。主要研究领域为计算社会学、数字人文、社会心态与传播、社会治理和网络。主要著作包括Understanding China Through Big Data: Applications of Theory-Oriented Quantitative Approaches、Causal Effects of Social Capital: Labor Markets and Beyond、《社会远观:人文社科的大数据视野》,主编《社会科学杂志》,主持汉译《牛津社会学词典》。范晓光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聘副教授,国际社会学会理性选择研究委员会理事,全球精英数据库指导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转型与分层、计算社会科学、科学社会学和精英社会学等。主要著作包括《镜中之我:中国社会的主观不平等》《边界渗透与不平等:兼论社会分层的后果》等。朱彦 牛津大学社会学硕士,任职于上海文广集团,志奋领学者。曾在上海广播电视台从事多年新闻记者和编辑工作,参与东方卫视青藏铁路通车、直击日全食等大型直播节目并获中国新闻奖二等奖和上海新闻奖一等奖。 精彩试读 1.1解释分析社会学所关心的是解释而非描述。描述,回答的是“什么”(what)的问题;而解释,回答的是“为何”(why)的问题。“解释”回答事件为什么发生,为何出现时间上的变化,为何事件或者状态之间存在时间、空间上的共变等等。本书在第2章将会论及什么是合格的解释,关于这一点其实并无定论。比如,许多社会学家把解释等同于精确的预测,而哲学家则认为合格的解释要能够把发生的事件归于一定的因果法则之下。本书的目的在于描述和讨论解释机制的逻辑。因此,什么是合格的解释,理所当然是我们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一旦我们确定解释的目标是什么,其余部分也就迎刃而解了。比如,如果我和萨尔蒙等统计导向的社会学家一样,把“解释”理解为寻找造成被解释事件概率变化的因素,这本书则会大相径庭。相反,本书的观点在于,社会科学里“合格的解释”应该是机制性解释。其核心思想是,把解释的方法定位为寻找和确认一系列相互关联进而引出某种被解释现象的主体和行为,比如行动者和他们的行动。1.2解析和抽象正如本书的书名所显示的,该分析方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通过解析社会现象来寻求解释。这里“解析”的意思,就是把复杂的总体拆分为关键性主体和行为,然后分析哪些是最关键的部分。通过分析,我们把不那么重要的部分从这个总体中抽象或分离出去。在这个意义上,解析和抽象是同一个行动的两个方面,同时都是分析方法的核心。正是通过解析和抽象,社会过程里重要的“齿和轮”才变得清晰可辨,容易理解。社会科学的某些领域,特别是经济学,对抽象理论的价值有着一致的认同。但在这些领域,往往也存在着对待理论的工具化态度:理论假设仅仅被看作一种工具,为了有简洁漂亮的模型,就可以随意地修补调整。而本书一个重要的议题就是,我们必须避免这样的虚构式的诱惑。一个解释性的理论,必须指向那个使得社会过程得以运作的实际机制,而不是在理论家发明的虚拟世界里运作的东西。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帕森斯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强调抽象和虚构之间的重要区别。在分析了马歇尔、帕累托、涂尔干和韦伯的著述之后,他用“分析现实主义”这个术语来表达自己在社会学方法论方面的观点:科学的一般概念不能是虚构假定的,而是必须足够有力地“抓住”客观外在世界……因此,此处我的观点就是认识论角度的真实性。同时,它还可以避免让人生厌的经验主义唯实论。这些概念,指向的是分析离解出来的因素,而非具体的现象……因此,有必要用“分析”这个词来升华“现实主义”这个术语。建构解释性理论必须在抽象和写实之间寻求微妙的平衡。尽管很难去从逻辑推理的角度规定什么是足够真实的社会过程,但这个问题本身是至关重要的。解释性理论绝不能建立在假定虚构的描述之上,因为这样的描述不能为我们之所以观察到某种社会现象提供令人信服的回答。用帕森斯的话来说,我们追求的应该是一种“分析现实主义”。1.3准确和清晰追求准确和清晰的解释是分析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一个理论或一个理论家不能清楚地表达出想表达的意思,那么我们如何能够理解和评估所提出的这种理论的价值呢?在更深的层面,我认为理论化的目标,应该是让事物清晰化,让复杂和模糊的东西变得清晰和容易理解。但如果理论本身缺乏清晰性,这个目标就不能达成。我常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什么是让人迷惑的论述:布尔迪厄试图清楚地定义他的核心概念——惯习。根据布尔迪厄的观点,惯习可以被理解成:持续可转换的倾向系统,倾向于使被结构的结构发挥具有结构能力的结构的功能,也就是说,发挥产生与组织实践与表述的原理的作用。这些实践与表述客观上能够与其结果相适应,但同时又不以有意识的目标谋划为前提,也不以掌握达到这些目标所必需的操作手段为前提。这样模糊的定义简直是思想的迷云,只能让表述对象显得云山雾罩,而不是清晰可见。从解释性的观点出发,它明显不能让人满意。看起来布尔迪厄在尝试说明个人经常未清醒地反思他们在做什么,而就以一种习惯的方式来行动。而占据相类似的某种未被清晰定义的位置的人,也即位于同一个社会空间的人们,倾向于有一致性的行动。首先我必须承认我不能确定这个论述是否正确。但是我这里的主要观点是,他的表述缺乏清晰性和准确性。他既没有指明惯习究竟指的是什么,也没有说明为何他相信惯习这个东西能够具有那样的功能。如果我们用某种现象来部分或完全地解释另外一种现象,这样的模糊表述是无法让人接受的。至少,我们必须清楚地说明我们在分析什么现象,我们何以认为这些现象是关联的。从准确性的意义上说,清晰性之所以重要还有其他原因。正如后文我要说到的,细小、微不足道的区别或者事件,有时候会给我们要解释的社会过程带来重大的变化。如果我们的概念和理论不能准确地捕捉这些差别,它们就不能解释我们之所以观察到某个社会现象的原因。因此,清晰、准确和细微的差别,对于建立解释性理论都是举足轻重的。1.4行动要把一个复杂的总体分解为几个关键性要素,我们需要分析确认哪些主体和行动是重要的。在社会学分析中,主体总是那些待分析的社会系统中的行动者。这些行动者通过行动来使得社会得以“运行”。没有行动,社会过程就会停止。因此,行动的理论对解释性的社会学理论来说是最关乎根本的。在行动是具有意义的这个前提之下(也即行动者的行动可以用意图来解释),我们通过行动的理论就能理解行动者如何做出某种行为。这一点将在下面的章节里做详细论述。但是,仅仅理解行动者为何做出某种行为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解释这些个体行动为何导致一定的社会结果。社会学关注的不是去解释个体行动者的行动。对行动的关注,只不过是一个解释策略的中间步骤。而这个解释策略,是用来探求“社会”(social)层面的变化的。这里的“社会”,指的是群体属性(collective properties),它不被群体中的任何一个个体所单独决定。这样的属性包括:(1) 群体成员的典型性行动、信念(beliefs)和期望(desires);(2) 分布和集聚的模式,例如空间分布和不平等;(3) 描述群体内成员关系的网络图谱(typologies of networks);(4) 限定群体成员行动的非正式规则(informal rules)或者社会规范(social norms)。因为这些属性是个人有意识或者无意识行动的结果——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方式可以产生它们呢——所以分析这些社会属性就要基于个人行动。而社会互动的结构,也就是说,谁和谁互动,本身就具有了解释上的重要性。因此,社会互动和互动的结构网络是这本书中反复强调的。本文节选自《解析社会:分析社会学原理》,有删改,转载自社会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