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张与被告小王系亲戚关系
某天
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2-3个月还款
借款到期后
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
但被告依然长期拖欠借款不还
原告诉至法院
嵩明法院立案时
引导原告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原告为此支出保全费
因法院无法联系上被告
遂通过公告送达
原告为此支出公告费
开庭时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也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嵩明法院根据原告主张及证据
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最终
被告不仅要支付借款及利息
还要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行为,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都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积极应诉举证,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如因特殊情况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应当及时联系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庭审中,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因无法进行答辩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进行质证时,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法院将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编辑制作:张蕊
一审:张蕊
二审:王彰叶
三审:刘智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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