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应民声】打官司去哪个法院打?可以自己随意选择法院吗?

政务   2024-10-14 17:29   云南  











首先

我们应该先了解

级别管辖

简单来说

就是“案子归哪一级别法院管”的问题

级别管辖是法院

根据案件的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等

来确定不同层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诉法第18条——第21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应区县)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对应市)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对应省)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应国家)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也就是“案子归哪个地方的法院管”的问题

这里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民诉法22条、23条)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民诉法第24条——第33条)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民诉法第34条)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自己选择到哪个法院起诉吗?

看案件类型,民诉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劳动争议、涉及身份关系等非财产类纠纷是不得协议管辖的,且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也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无效。




编辑制作:张蕊

一审:王本海

二审:王彰叶

三审:刘智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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