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我们应该先了解
简单来说
就是“案子归哪一级别法院管”的问题
级别管辖是法院
根据案件的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等
来确定不同层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诉法第18条——第21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应区县)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对应市)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对应省)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应国家)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也就是“案子归哪个地方的法院管”的问题
这里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看案件类型,民诉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劳动争议、涉及身份关系等非财产类纠纷是不得协议管辖的,且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也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无效。
编辑制作:张蕊
一审:王本海
二审:王彰叶
三审:刘智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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