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边集市销售“特效药”
号称便宜还治百病
殊不知“神药”变“毒药”
害人终害己
何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向不具有资质的彭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等。每逢赶集日分别在嵩明各集市摆设摊位销售。
经鉴定,何某某销售的其中6种药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认定为假药。
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相关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向不具有资质的销售者购买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药品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犯罪分子利用部分患者饱受疾病困扰、讳疾忌医、盲目轻信偏方等心理,将资质不明的药品和食品通过各种方式包装成“特效药”进行销售,这些“特效药”泛滥至街边和集市,有的甚至掺杂了群众无法识别的有毒有害原料,不仅不能治病,还会掩盖病症,延长病程,侵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相信一些夸大疗效的“三无”药品、保健品、食品等,应从正规医院、药店购买,发现可能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编辑制作:张蕊
一审:赵寿花
二审:王彰叶
三审:刘智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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