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宿豫区2024年度
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宿豫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办理宿迁市宿豫区2024年度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宿豫政发〔2024〕110号)收悉。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将位于豫新街道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7.7618公顷(耕地3.06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7.3276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5.089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7.7618公顷;征收土地15.0894公顷,由你区依法依规供应,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区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控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三、你区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区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以及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要求落实到位。
2024年9月29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024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