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
发布了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一起来看看!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4〕28号
2024年10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4〕189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下相街道集体土地0.3689公顷(其中农用地0.311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13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下相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下相街道罗桥社区朱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3689公顷,其中农用地0.3119公顷(耕地0.3003公顷)、建设用地0.057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9428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1月21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4〕27号
2024年10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4〕187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下相街道集体土地30.0625公顷(其中农用地29.777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317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下相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下相街道崇德社区居委会魏庄组农用地4.5294公顷;
2、下相街道崇德社区居委会罗林组农用地18.1394公顷、建设用地0.2846公顷;
3、下相街道崇德社区居委会张庄组农用地3.8701公顷;
4、下相街道崇德社区居委会三组农用地2.7113公顷;
5、下相街道崇德社区居委会村集体农用地0.527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9428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1月21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