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狱务公开
01
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7.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二)罪犯的基本义务
1.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2.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3.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7.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8.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9.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02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一)罪犯可以将申诉、控告、检举材料,投入设置的举报箱。
(二)罪犯可以向监区干警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三)罪犯可以委托近亲属拨打狱务公开电话进行控告、检举。
(四)罪犯可以委托近亲属通过狱长接待日进行控告、检举。
(五)罪犯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申诉。书面申诉应写明申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交包组警察。罪犯书写申诉材料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帮助申诉,由监区指派两名以上干警,听取其申诉的理由和事实,做好询问笔录,代为制作申诉书。
(六)罪犯可以委托近亲属、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申诉。
(七)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4.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材料;
5.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03
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一)收监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紫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
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监狱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融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二)释放
1.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2.释放当日,结清现金账目,发还保管物品,办理释放手续。
3.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4.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5.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