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狱务公开
罪犯的奖惩
(一)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
1.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2.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三)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
(四)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五)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六)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