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李娜
机构丨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学院
全文约16763字,预计阅读时间40分钟。
摘 要:新时代要全面保护、传承和发展黑龙江省的红色资源,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龙江现代化建设,需要转变思路,在保护红色资源的基础上,将红色资源与旅游业、文创产业融合发展,创造新质生产力。本文将结合黑龙江省红色资源地方性立法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来探讨黑龙江省红色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红色资源;立法现状;立法保护;立法对策
基 金:本文系2021年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黑龙江省红色资源的法律保护研究》(编号21FXE280)、2024年黑龙江省经济社会重点项目(红色专项)《黑龙江省红色资源文旅融合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编号245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黑龙江省红色资源极为丰富,广泛分布于全省各地。黑龙江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历经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留下了众多红色资源,既有物质形态的革命遗址遗迹、红色纪念馆、革命历史人物故居,也有非物质形态的红色精神谱系、红色文艺作品、红色旅游线路。黑龙江省的红色资源,以其内容多样性和地域分布广泛性,生动展现了中国共产党波澜壮阔的革命斗争历史,为后人留下了无比珍贵的精神财富。新时代要全面保护、传承和发展黑龙江省的红色资源,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
一、黑龙江省红色资源立法保护的现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里的“法治”是动态的、全面的,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范畴。黑龙江省红色资源的法律保护也是动态、全面的。本文仅从立法角度进行探讨。
截止2024年12月10日,笔者在“中国知网法律智库”“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等平台中检索到与黑龙江省有关红色资源保护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几十项,其中有代表性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有5项,市级地方政府规章文件有8项。上述地方性法规,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针对红色资源进行立法保护的,例如《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2023)《哈尔滨市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条例》(2021)《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202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2020)《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2019);另一类是法规规章的内容涉及红色资源的保护与发展,例如《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2021)、《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22)、《七台河美丽乡村建设条例》(2023)等。
(一)黑龙江省专门针对红色资源的地方性立法
黑龙江省专门针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地方性法规数量不多,分别是:《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2023)、《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2023)、《哈尔滨市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条例》(2021)、《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2020)、《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条例》(2019)。
1.《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2023)
《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老区发展促进条例》”)旨在促进革命老区的振兴发展,弘扬老区精神,并提升老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其中产业融合发展、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等内容与红色资源保护直接相关。《老区发展促进条例》中第三章专章规定了产业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展红色旅游。《老区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专章规定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规定了“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制度,推进数字化建设,支持红色资源的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等内容。
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名录管理,并确保相应的资金支持。红色资源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情制定并发布。省老区建设促进会可利用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建立教育示范基地。省文化和旅游部门需联合相关部门,依据红色资源名录,推进红色资源数字化,提供信息共享服务。为促进传承,县级以上政府应支持革命博物馆、纪念馆等场馆的建设与改造,以及革命遗址、纪念设施的维护和革命文物的保护修复,同时鼓励革命文物的征集与捐献。政府还应强化革命老区红色资源的整合、开发和传承,深入研究和展示其在政治、思想、历史、文化、经济方面的价值。支持革命老区利用红色和绿色生态资源,打造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线路,完善相关设施,并指导旅游企业开发和推广旅游产品及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红色资源的开发和建设。选择具有鲜明红色文化、旅游基础良好的乡村,打造红色文化旅游乡村,推动革命老区的乡村振兴。加强红色文化宣传教育,鼓励通过文艺作品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讲述红色故事,弘扬红色文化。支持革命老区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传承东北抗联精神。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应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和接受爱国主义、党史学习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每年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活动中,应包含东北抗联精神的宣传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应将红色文化和东北抗联精神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马克思主义学院和红色教育基地应开展东北抗联精神教育。鼓励党史研究、社会科学及有关研究机构进行东北抗联精神的研究、宣传和阐释。
2.《哈尔滨市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条例》(2021)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和哈尔滨市先后颁布了保护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首先,2019年七台河市颁布了《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七台河抗联遗存条例》”);之后,哈尔滨市于2021年颁布了《哈尔滨市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条例》(2021)(以下简称“《哈尔滨抗联文化条例》”)。这两个条例都是针对东北抗联这一红色资源进行保护、传承、利用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两者在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有着诸多的共同之处,但是两者也有很多不同之处。
《哈尔滨抗联文化条例》旨在加强东北抗联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弘扬东北抗联精神,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哈尔滨抗联文化条例》界定了东北抗联文化的内涵,明确加强东北抗联文化保护和传承的目的,并规定了适用范围;由哈尔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史志研究、退役军人事务等单位协同合作;建立东北抗联革命文物名录制度,对新发现的文物及时列入名录;东北抗联革命文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禁止损害文物行为;政府组织开展东北抗联文化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抗联文化进单位、学校、社区、乡村;教育部门将东北抗联文化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将东北抗联文化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加强东北抗联文化网络宣传的建设和管理,媒体应宣传东北抗联文化;具备开放条件的不可移动东北抗联革命文物应免费或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将东北抗联文化传承利用纳入旅游发展规划,打造地域特色鲜明的抗联文化旅游品牌;加强东北抗联文化研究,编纂、出版、制作东北抗联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加强东北抗联文化对外交流合作,共同开展抗联文化研究等活动;对损害东北抗联文化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3.《七台河抗联遗存条例》(2019)
2019年3月22日七台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七台河抗联遗存条例》与《哈尔滨抗联文化条例》相比较,从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协作、名录管理制度等方面是高度一致的,但在东北抗联文化的定义、保护和传承措施、具体实施条例的部门略有不同。下面就两个条例的相同点和不同之处进行分述,进而介绍《七台河抗联遗存条例》的主要内容。
(1)相同之处
《哈尔滨市抗联文化条例》和《七台河市抗联遗存条例》虽然在具体实施细节上有所差异,但它们在保护和传承东北抗联文化遗产方面有许多共同点,以下分述两者的相同点。
第一,立法目的相同。两个条例都是为了加强对东北抗联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弘扬东北抗联精神,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法律依据相同。两个条例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政府职责相同。两个条例都明确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东北抗联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中的组织领导职责,并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部门协作的规定相同。两个条例都强调了文化旅游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如退役军人事务、史志研究等单位在保护传承工作中的协作职责。
第五,实施文物调查与名录制度。两个条例都提出了建立东北抗联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名录制度;规定了对东北抗联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损害文物的行为,并要求定期检查文物保护状况。
第六,强调宣传教育。两个条例都强调了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来增强公众对东北抗联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传承;都要求将东北抗联文化遗产的教育内容纳入学校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鼓励利用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东北抗联文化遗产的宣传。
最后,两个条例都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对损害文化遗产行为的处罚。
这些相同点体现了两个城市在东北抗联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方面的共识和努力,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确保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护,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传承和弘扬。
(2)不同之处
2019年七台河市出台的《七台河抗联遗存条例》与2021年哈尔滨市出台的《哈尔滨抗联文化条例》比较,两者有以下不同之处。
首先,对抗联文化的定义不同。哈尔滨市的条例中,东北抗联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涵盖与东北抗日联军及东北抗日义勇军、其他抗日武装有关的文化。而七台河市的条例中,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特指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遗址和遗物,包括活动遗址、遗迹、纪念地、旧居、遗物等。
其次,两个条例中保护和传承措施略有不同。哈尔滨市的条例强调了将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七台河市的条例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以及统一规划、分级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实施条例的具体部门略有不同。哈尔滨市的条例中,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史志研究、老区建设促进、退役军人事务等单位协同合作。七台河市的条例中,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条例,其他相关部门如民政等负责相关工作。
两个条例虽然在具体内容和措施上有所不同,但都体现了对东北抗联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重视。
4.《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2020)
《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牡丹江红色遗存保护条例》”)是牡丹江市为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牡丹江红色遗存保护条例》于2020年9月23日经牡丹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在2020年12月24日得到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批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牡丹江红色遗存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牡丹江市对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确保红色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
《牡丹江红色遗存保护条例》共五章,包括总则、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对红色文化遗存的定义、保护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保护措施、利用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第一,明确了红色文化遗存的定义,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重要旧址、遗址、文献资料、实物及纪念设施,并规定了《牡丹江红色遗存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二,确立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规划、加强管理的保护原则,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实施名录管理,对不可移动和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设置保护标志、确定保护责任人、划定保护范围等。
第四,鼓励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存,严禁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的利用,并推动红色文化的弘扬和传承。
第五,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5.《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2023)
2023年10月24日佳木斯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2023)与前述《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在立法原则、保护范围、管理机制、名录制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相同点,但在保护范围、保护责任主体、修缮保养、传承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不同之处。
(1)相同之处
第一,立法原则。两条例均强调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规划、加强管理的原则;第二,保护范围。两条例均涵盖了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斗的旧址或遗址,重要人物和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和殉难地,以及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等纪念设施;第三,管理机制。两地均设立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意见;第四,保护名录。两地均实行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对红色文化资源进行普查、专项调查,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第五,法律责任。两地均对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责令恢复原貌、罚款等处罚措施。
(2)不同之处
两条例不同之处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关于保护范围的表述不同。佳木斯市条例中提到了“东北抗联精神和北大荒精神”等精神资源,而牡丹江市条例则未明确提及。第二,关于保护责任主体的规定不同。佳木斯市条例中对保护责任主体的职责有更详细的规定,如发现问题、隐患应及时报告等。第三,关于修缮保养不同。佳木斯市条例中提到非国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有损毁危险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帮助,而牡丹江市条例则未明确提及。第四,关于传承利用不同。佳木斯市条例中对红色文化资源的传承利用有更具体的规定,如免费或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等,牡丹江市条例则更侧重于鼓励合理利用。第五,关于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不同。佳木斯市条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有更明确的规定,而牡丹江市条例则在某些条款中未具体说明处罚额度。
(二)与红色资源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出台的省级、市级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红色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共有近十项,其中涉及红色旅游的有《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七台河美丽乡村建设条例》,涉及弘扬红色文化的有《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涉及红色康养的为《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涉及建立和保护红色档案的为《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均是2021年以后陆续出台的。
1.涉及红色旅游的地方性法规
涉及红色旅游的有《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七台河美丽乡村建设条例》,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均提到了要立足本地资源,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发红色文化旅游。
2021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2]在第三章特色旅游产品开发中,专门提到了红色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统筹规划红色旅游,并且要推动旅游产业相互融合;《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3]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托当地红色资源开发红色旅游,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国家安全教育,传承发扬东北抗联精神、北大荒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
2023年11月2日,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七台河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4]的决定,七台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该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开发包括红色文化旅游在内的乡村休闲旅游产业。
2.涉及弘扬红色文化的地方性法规
涉及弘扬红色文化的有《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前者是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弘扬红色文化,后者规定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内容中规定了需要普及的红色文化的内容,并对红色文化普及的形式、组织实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均作了规定。
202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5]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政府应保护乡村文化遗产,弘扬红色文化和优秀传统文化。
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的,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6]第七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红色精神、红色历史、革命文化。其中第(五)(八)项涉及红色精神谱系,即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东北抗联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第(六)(八)项涉及红色历史,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以及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历史、新中国老工业基地建设史;第(七)项涉及革命文化。该条例还规定了红色资源通过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形式、组织实施、社会责任、保障实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3.涉及红色康养的地方性法规
2024年4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7]第三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政府、县级政府应依托本地的红色文化,开发和引进养老、康养等特色康养项目,发展“银发经济”。
4.涉及建立和保护红色档案的地方性法规
202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8]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红色档案专题目录和数据库,对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实行重点保护,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并且提到红色档案可以用于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等思政教育活动。
二、黑龙江省红色资源立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黑龙江省红色资源方面已经颁布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已有的地方性立法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目前红色资源方面的国家立法数量较少、法律位阶较低且体系尚待完善,对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方面的立法更多地是对实体性遗址进行保护,对党的精神谱系即红色文化的精神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内涵挖掘还有待深入。黑龙江省红色资源的地方性立法保护也存在以上类似问题。红色资源中的非物质文化部分还涉及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教育和推广等方面。例如,如何通过教育系统有效传承红色基因,如何通过媒体和文化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传承红色文化,这些都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同时,要借助数字技术,实现红色资源的数字化保护、呈现、传播、使用,推动红色资源共享,深化红色资源整合,就必须要解决红色资源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因此黑龙江省制定颁布专门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就很有紧迫性。
黑龙江省红色资源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分布广泛,虽然已经颁布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在保护利用过程中仍存在诸如物化形态遭受严重破坏、精神内涵遭受侵蚀、商业开发遭扭曲、数字化存在知识产权确权、授权和侵权的难题[9]。这些问题诚然需要相关部门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但首要的仍是在立法层面、在国家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框架下,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实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黑龙江省地域范围内得到更好地实施。
(一)尚待出台《黑龙江省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黑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方面需要出台专门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以进一步规范并促进红色资源保护与及其发展再利用。随着新质生产力的蓬勃发展,现有的《老区发展促进条例》存在着一些不足。《老区发展促进条例》虽然提供了总体框架,但在具体实施细则上可能不够详尽,需要进一步的配套政策和操作指南来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虽然有监督评估机制的提及,但具体的监督流程、责任追究和反馈机制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以增强《老区发展促进条例》的执行力。《老区发展促进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但可能缺乏具体的激励措施,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革命老区的具体情况各异,条例可能需要更多地考虑到区域差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老区发展促进条例》虽有定期评估的要求,但缺乏对长期效果评估的机制,可以持续跟踪和调整政策,确保老区振兴的持续性和有效性。通过这些分析,可以看出《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中涉及红色资源的旅游发展、产业融合发展,但在实施细节、监督执行和社会参与等方面仍有改进和完善的空间。
(二)黑龙江省市级红色资源保护条例亟待完善
黑龙江省已有哈尔滨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七台河市出台了与红色资源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仍有城市尚未出台红色资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且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也有需要完善之处。
1.《哈尔滨抗联文化条例》
《哈尔滨抗联文化条例》为东北抗联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解决资金、技术、公众参与度等问题,以确保红色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通过加强跨部门合作、增强公众意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可以进一步提升红色资源保护的效果。具体而言其仍存在以下方面尚需完善。
第一,需要实施细则具体化。该《条例》虽然提供了保护传承的框架,但对于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保护标准、操作流程等,可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化,以便于实际操作。
第二,需要构建跨部门协调机制。东北抗联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涉及多个部门,如何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行动协调,是《条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
第三,需加强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在数字化时代,对于东北抗联文化的数字化保护和信息化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条例》中对于如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文化的保护、管理和传播的具体措施不够明确。
第四,非物质东北抗联文化的保护。虽然《条例》提到了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保护,但对于非物质东北抗联文化,如抗联精神、抗联英雄事迹等的保护措施不够具体,可能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保护措施。
第五,需增加对新兴问题的应对。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如东北抗联文化的商业化、旅游开发中的保护问题等,《条例》中对于这些新兴问题的应对措施不足。
2.《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在具体实施方面做了较多细致的规定,但是仍有一些需要完善之处。第一,具体操作细则的缺失。该《条例》虽然规定了保护原则和框架,但对于一些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可能缺乏详细说明。例如,在修缮、保养红色文化资源时的具体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及如何确保这些操作不破坏资源的原貌。第二,跨区域合作机制的不明确。红色文化资源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域,对于跨区域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该《条例》中并未明确提及如何建立有效的跨区域合作机制,这不利于整合利用红色文化资源。第三,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不足。在数字化时代,对于红色文化资源的数字化保护和信息化管理是十分重要的。该《条例》中对于如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资源的保护、管理和传播的具体措施不够明确。第四,对红色精神文化资源的保护不足。虽然《条例》提到了红色精神文化资源,但对于红色精神文化资源,如革命精神、光荣传统等的保护措施不够具体,可能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保护措施。
3.《牡丹江红色遗存保护条例》
尽管《牡丹江红色遗存保护条例》为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资金保障不足。《牡丹江红色遗存保护条例》虽然提到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未具体说明经费的规模和增长机制,可能导致实际工作中资金不足。其次,公众参与机制不明确。《牡丹江红色遗存保护条例》鼓励公众参与,但缺乏具体的参与机制和激励措施,可能影响公众的参与热情和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第三,技术应用不足。在数字化、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牡丹江红色遗存保护条例》中对于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和展示的规定不够具体,可能限制了遗存保护和利用的现代化进程。第四,跨部门协调机制不明确。虽然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和利用,但《牡丹江红色遗存保护条例》中缺乏明确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可能导致执行中的效率问题。总结而言,《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是一份旨在加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它在明确保护原则、规定政府职责、确立保护措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为了更有效地实施该《条例》,仍需在资金保障、公众参与、技术应用、跨部门协调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除了以上哈尔滨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以外,黑龙江省其他较大城市尚未出台红色资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还须这些城市出台红色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后,黑龙江省才能进一步完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治体系。
(三)黑龙江省红色资源地方立法对红色精神的保护不足
红色资源开发过度商业化是指在红色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红色资源的本真性、完整性和其承担的社会效益及教化功能。随着时代的变迁,许多红色文化遗产,如红色遗址、革命文物等,面临着破坏严重甚至毁损消失的风险。红色资源的物质形态遭受严重破坏。黑龙江省的红色文化资源的物形形态也是如此。例如,部分具有红色资源传承意义的历史建筑,受修缮不及时等因素影响,无法向公众展示。随着时代的变迁,红色资源物化空间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损毁风险,还有一些地方在开发利用红色资源的过程中存在扩大化、同质化、庸俗化等倾向,进而导致红色资源的精神内涵被淡化或价值扭曲。仅仅过分地追求经济利润,使数字化、旅游开发中的红色精神被滥用,红色文化产品完全的商品化,难以真正实现红色文化背后的精神价值。
黑龙江省红色资源地方立法虽然对纳入党的精神谱系的“东北抗联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的本质特征、内在意蕴进行了凝练,体现了对非物质形态的红色资源的高度重视[10],但除了红色资源遗产的物化形态遭受严重破坏之外,红色资源的精神内涵也遭受了历史虚无主义的侵蚀[11]。历史虚无主义思潮以“重新评价历史”为名,打着“揭秘”的旗号诋毁英雄人物,冲击了红色资源的精神内涵,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当代大学生对中国近代史、中国革命和红色资源的正确认知。因而红色资源保护的法治环境有待改善。对红色物质文化遗产、红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仅靠道德、舆论、行政、经济手段是不够的,亟需完善地方立法,通过法律手段形成稳定性的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机制。
黑龙江省地方立法对红色精神的保护不足,具体体现在地方性立法中未规定、规定保护的内容不全面。例如《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条例》(2019)第三条关于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界定,仅限于“遗址、遗物、旧居”等,没有提到要保护东北抗联精神。《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2020)第三条[12]界定的红色文化遗存仅限于物质形态的红色旧址、遗址、文献等。《哈尔滨市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条例》(2021)第二条[13]第二款对东北抗联文化的界定包括精神文化,但是在条例的文本中没有对精神文化做具体的界定,但对于物质文化做了较为详实的列举。《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2023)第三条[14]规定红色文化资源虽然包括红色精神资源,但是其内容也比物质资源要少。
红色精神文化的保护与红色物质文化的保护上的差异,不仅体现在红色资源的概念界定上,还体现在保护措施、监管机制等方面。《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2020)和《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条例》(2019)仅规定了红色物质文化的保护措施,但未规定监管机制、没有损害红色精神文化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2023)中虽然规定了红色精神文化,但是第三章保护管理中,没有提到对于红色精神文化如何保护与管理,第四章传承利用中仅有第二十九条[15]提到了红色精神文化。《哈尔滨市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条例》(2021)第十七条第二款提到了传承传播东北抗联精神,第二十条[16]规定了传播东北抗联精神的禁止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违反前述禁止行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侵害东北抗联精神文化的公益诉讼制度,但并没有规定管理利用、传承传播东北抗联精神文化的监管机制、刑事责任等内容。由此可见,已有的黑龙江省红色资源地方性立法对红色精神资源的保护尚待完善。
(四)黑龙江省红色资源版权保护的困境
随着红色经典作品、红色精神的影视化、红色遗址遗迹博物馆的数字化,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红色文化作品的版权保护、红色遗址遗迹博物馆数据库的权利归属、授权、侵权认定,红色旅游线路的品牌保护等。这其中版权保护的问题最为突出,笔者重点针对版权保护存在的困境进行论述。
首先需要注意的就是红色经典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在论述版权保护问题之前,需要界定红色经典作品的概念范畴。从广义上讲,红色经典作品首先是红色文艺作品,是反应党领导黑龙江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生产生活、革命斗争和建设成就的文艺作品。而红色作品中早已家喻户晓的作品才是红色经典作品。从狭义角度来讲,红色经典作品仅指从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的“革命历史小说”[17](注:也有学者认为,红色经典作品系指共和国前期(1949-1976 年)产生的具有重要影响的作品)。在黑龙江省,众多广为人知的红色经典作品如《呼兰河传》、《夜幕下的哈尔滨》、《暴风骤雨》和《林海雪原》等,广受喜爱。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形式多样的作品,涵盖舞、乐、戏曲、话剧、纪录片、书法绘画、摄影等,这些都与红色资源紧密相关。在这些作品的创作、注册、传播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版权归属、侵权以及合同等方面的法律争议。
其次,红色革命博物馆馆藏资源数字化过程中存在版权保护的问题,包括数字化产生的图片、视频的著作权归属,革命博物馆职工撰写的解说词、制作的解说视频、参观者拍摄或录制、截取或剪辑的解说词、解说视频的版权问题,以及以上图片视频二次创作的版权问题。以上版权问题不仅仅是黑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国内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中对此也很少有直接规定。
第一,博物馆藏品保存和在线展示时,必须通过拍摄高清照片或制作三维视频来实现。然而,这一过程会引发多个问题:这些高清照片或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博物馆是否有权将这些资源有偿或无偿地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关于博物馆红色资源转化为音视频传播过程中,博物馆利用线上云展示、云解说、直播、网络录播等手段,广泛传播其馆藏资源。博物馆工作人员亲自编写解说词、制作解说视频,这些文字和视频作品因具有原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公众在线下参观或线上浏览时,可能会录制视频或进行直播,他们会对博物馆提供的解说词和视频进行编辑,选取其中的部分内容,并附上自己的讲解,然后在网络上分享。那么,这些由博物馆工作人员创作的解说词和视频是属于个人创作还是职务作品呢?此外,对这些解说内容进行剪辑和截取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换言之,就是谁是馆藏藏品的权利主体,可以授权博物馆工作人员进行拍摄、授权或禁止参观者去拍摄。
第三,博物馆红色资源数字化二次创作作品传播存在版权问题。博物馆红色资源数字化后,可进行多种形式的二次创作。在二次创作过程中,就存在版权问题。首先博物馆对馆藏资源可以进行文创设计、开发网络虚拟产品、虚拟产品的二次创作,这些二创作品对红色资源的宣传、教育、传播具有重要意义,二创作品可以对公共属性的馆藏资源进行二创,也可以对原创作品进行二创。但是二创后的作品是否存在版权侵权风险?
第四,在保护发展红色资源的过程中,黑龙江省鼓励各方力量,积极对本省的红色资源进行数据化,开发建设红色文化资源数据库,实现红色文化资源的动态展示和永久留存。而红色资源数字化产品的版权登记还没有受到重视。一方面博物馆等公共属性的主体、社会公众等二创主体均没有意识到红色资源数字作品做版权登记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黑龙江省版权综合服务平台除了能做版权登记外,还没有作品展示等功能。
三、黑龙江省红色资源立法保护的对策
通过前文分析,黑龙江省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完善,首先完善黑龙江省红色资源地方性立法,其次,在制定完善上述地方性法规的同时,尤其要注意非物质形态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红色资源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确权、授权和侵权方面的问题。
(一)完善黑龙江省红色资源地方性立法
红色资源作为中国革命历史的重要遗产,不仅具有历史价值,还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和教育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级层面加大了对红色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力度,其中完善地方立法是保护红色资源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根据本地红色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黑龙江省作为中国东北的重要省份,拥有众多的红色资源。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资源,制定一部全面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迫切。黑龙江省亟待出台《黑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将该条例作为黑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总纲领,完善已经出台的哈尔滨市、佳木斯城市等市级地方性法规,同时其他较大的市出台市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黑龙江省红色资源具有历史价值,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的见证,记录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历程;具有教育价值,是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生动教材;具有文化价值,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黑龙江省红色资源正面临着自然损毁、人为破坏等方面的挑战,而公众的保护意识又不足。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红色资源遭受自然风化和环境变化的影响,正面临着自然损毁。同时城市化进程中,一些红色资源遭到破坏或被非法占用,这些人为破坏是可以通过包括法律措施来避免的。公众对红色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参与保护的积极性。因此黑龙江省急需制定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首先就需要明确立法目的和原则。笔者认为立法目的就是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立法原则就是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其次需要确定管理机构和职责。从已有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来看,将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主管部门,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中的职责和任务。在明确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制定保护措施和利用政策,包括保护措施、利用措施。可以采用的保护措施包括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保护名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可以采用的利用政策包括鼓励合理利用红色资源进行教育、旅游等活动,同时确保利用活动不损害资源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最后需要在条例中规定主管部门和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对相对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制定《黑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是保护和利用红色资源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立法目的、确定管理职责、制定保护措施和利用政策以及规定法律责任,可以有效地保护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同时促进红色资源的合理利用。实施《条例》需要加强宣传教育、确保经费投入、严格执法监督和促进社会参与,以实现红色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黑龙江省各市级红色资源保护条例以强化对红色精神资源的保护
针对黑龙江省已出台的红色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需要从颁布实施细则、构建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强化红色精神文化资源保护、增加对新兴问题的应对等方面来完善。
第一,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实施细则。已出台的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的红色资源地方性法规虽然提供了保护传承的框架,但对于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保护标准、操作流程等,可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化,以便于实际操作。
第二,需要构建跨部门协调机制。不论是黑龙江省哪座城市的红色遗址遗迹,还是黑龙江省的东北抗联精神、大庆精神、北大荒精神等红色精神,其保护和传承涉及多个部门,如何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行动协调,是各地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
第三,需加强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在数字化时代,对红色资源进行数字化、信息化,并进一步展示、传播、商业化,都离不开数字化和信息化技术,也会因此伴生数字化成果的版权归属、授权、侵权等问题,因此黑龙江省各地市的红色资源保护条例均需要对于如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文化的保护、管理和传播的具体措施进行明确。
第四,明确对红色精神文化的保护。如前所述,已出台的四部红色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红色精神文化资源的保护存在较大问题,建议尽快修改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将红色精神文化资源作为保护对象,并明确其进行管理利用、传承传播的形式,并增加侵害红色精神文化资源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五,需增加对新兴问题的应对,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如东北抗联文化的商业化、旅游开发中的保护问题等,已出台的条例中对于这些新兴问题的应对措施不足。
除了以上几个城市以外,黑龙江省其他城市尚未出台红色资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待这些城市出台红色资源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后,黑龙江省才能构建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治体系。
(三)加强黑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过程中的版权保护
红色资源的版权保护存在上述诸多困难,归根到底还是版权保护的意识不强,不论是红色资源的主管部门还是公众对版权保护的意识都不强,同时国家层面和省市地方立法层面的红色资源法律保护的法治体系不健全,已有的国家层面和地方立法层面并未重视红色精神文化及相关的版权问题。因此,黑龙江省红色资源地方性法规中是否可以纳入一些关于版权归属的约定、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援引,以实现预防红色资源影视化、数字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版权问题。
在版权保护过程中需探讨前述问题在现行《著作权法》《民法典》《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相关规则框架下予以解决[18]。
第一,对博物馆馆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直接适用现行《著作权法》,而拍摄的馆藏作品的图片、视频,如果仅仅是简单复制馆藏作品,则该成果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如果有独创性,则该成果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区分是“一般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法人作品”或“委托作品”等不同情形,分类进行著作权法规则适用。
第二,明确博物馆对馆藏藏品的用益物权[19]。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等规定,可以明确藏品归国家所有,这是明确所有权归属;其次,结合《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自然资源通常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国家所有权,因此国家所有的藏品也由国务院代为行使所有权;最后,藏品由博物馆实际占有、使用,由博物馆享有对藏品的用益物权。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即博物馆对馆藏的红色藏品是拥有用益物权主体地位的,可以授权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去拍摄、授权或禁止参观者拍摄藏品[20]。
第三,二创作品的版权问题可以依据现行《民法典》《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解决。首先,博物馆有权授予本馆工作人员或第三人对公共属性的博物馆馆藏资源进行二创。这是依据前述关于博物馆享有馆藏品用益物权的规则来确定的。博物馆对馆藏品享有用益物权,即可以占有、使用馆藏品。而对馆藏品进行二创属于使用馆藏品。其次,博物馆如果想要对第三人创作的红色资源进行二创,就需要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取得原创作品的许可,才可以进行二创。
第四,强化黑龙江省版权综合服务平台的功能。黑龙江省版权综合服务平台没有作品展示的功能,建议加强平台的数据存储能力,同时作为作品展示的平台,实现红色文化版权作品展示的平台。方便省内乃至国内打算拍摄红色题材的影视作品、制作宣传海报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红色作品的使用者,可以在版权综合服务平台上查询到相关作品,并能够促成双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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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娜 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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