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王 星
机构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全文约2803字,预计阅读时间12分钟。
摘 要:近年来,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如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赔偿责任人会对死者的近亲属进行相应的赔偿,但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并没有明确。笔者从一起案件管窥蠡测,结合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及延伸。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遗产;分配
一、案情简介
徐某驾驶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吴某又与段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车头部发生相撞,致徐某、吴某不同程度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段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徐某的儿子徐小某作为其唯一的亲人,将本案其他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判决段某驾驶客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徐小某53500元;判决吴某赔偿徐小某10025元(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判决段某客车所属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徐小某212162.50元(交强险不足部分的损失)。
吴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吴某242802.12元;判决徐某二轮摩托车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吴某163500元;判决客车所属的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吴某20743.36元;判决徐小某在继承徐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吴某160933.58元。该判决已生效,除徐小某外,其他各赔偿义务人均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后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徐小某履行该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因未发现徐小某有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吴某遂将徐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徐小某的53500元、段某所在工作单位赔偿的死亡赔偿金212162.50元、吴某赔偿的10025元均应属于徐某的遗产,徐某之子徐小某所获得的保险金、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1]。
二、法律观点分析
近几年,在学术界、审判实务中,各种观点林立,归纳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遗产,应由死者近亲属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应在死者近亲属中平均分割。
第三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三、死亡赔偿金性质及其分配问题浅析
在本文中,笔者就案件涉及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及衍伸的分配问题浅析如下。
(一)学者观点
学术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于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中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二)目前司法观点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结合目前的法律、法规、最高院的批复以及审判实践,回到本案,吴某其要求确认为遗产的保险金及死亡赔偿金实际均为徐小某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不是死者,故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死者的遗产。本案中因徐小某是徐某唯一的亲人,不涉及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因此,该案中徐小某无需用所得赔偿金替父还债。
延伸
1.死者的遗产和死者去世后的死亡赔偿金存在不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2.死亡赔偿金并非在所有亲属之间进行分配,而是死亡受害者的近亲属。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即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若存在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则第二顺序近亲属原则上不参与分配。
3.死亡赔偿金可结合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共同生活情况、物质依赖关系及情感亲密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4.实践中,如果是在遗产继承纠纷涉及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时,法院一般在继承纠纷案中将二者一并处理;若双方仅就死亡赔偿金分配产生纠纷,应以共有纠纷为案由确定请求权基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END•
本文声明丨本文为作者授权发布,转发需取得作者授权。发布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中国知网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作者简介
王 星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劳动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等
投稿联系方式
欢迎律所、律师踊跃投稿!
邮箱:law@cnki.net
投稿咨询热线
010-6298 3039
往
期
推
荐
● 吴新悦:基于诉讼现状对新能源产业的法律研究——以法律调整机制的完善为视角
● 蔡开明、阮东辉:“反向CFIUS最终规则”解读:简析美国财政部发布《关于美国在受关注国家投资某些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条款》最终规则
● 侯刚等:浅析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不足及完善路径——基于G省T市司法救助工作实务的思考
● 陈磊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功能虚化问题与纾解——基于L市的司法实证研究
● 徐阳、李琪:当精装修遭遇“一房两卖” ——邯郸市丛台区检察院办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 黄晓宏、吴耀宏:公司整体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时, 破产管理人能否向个别瑕疵出资股东追缴出资?
● 刘巍 杜振兴: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关系的探讨——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为例
● 王卫峰:数字时代背景下数据安全保护的企业刑事合规路径研究
● 杨志刚、尹智明、宋勤学:浅析地方性法规对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调研报告
● 蔡开明、阮东辉:美国进一步升级针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行动
● 吴新悦:青年律师人才培养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以南京律师行业的探索实践为视角
● 蔡开明、阮东辉:美国签发第14114号行政令,进一步扩大对俄制裁
● 马宏伟等:证券合规执法2023年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