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文库 | 我国雇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抵扣雇主责任问题司法现状及化解路径——以对65份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为视角

文摘   财经   2024-12-31 11:35   北京  

作者丨李仕举

机构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全文约8313字,预计阅读时间23分钟。


摘  要:对于雇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能否抵扣、如何抵扣雇主责任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长期存在认识分歧,这既不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也不利于保障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和打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在数量庞大的“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特别是危险行业从业人员尚依赖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预防从业风险的背景下,消除该分歧刻不容缓、意义重大。本文在论证认为雇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不得抵扣雇主责任的基础上,围绕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以及银保监会等相关行政机关的履职内容提出了化解思路。

关键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

目前我国灵活就业规模达2亿人[1],他们通常不具有劳动者身份[2],不受社会保险保障,商业保险因此成为该类人员预防因劳务产生的风险的重要选择,而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成为了危险行业从业人员及其用人主体的通常选择。于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能否抵扣雇主责任,成为司法实践必须慎重回答的问题。

一、我国雇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抵扣雇主责任问题司法现状的实证考察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一种基于个人劳务关系形成的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进行分担的一种损害责任,对于自然人之间因劳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由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3]。鉴于此,结合本文研究主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全文检索关键词,以“2023”为裁判年份,共检索发现与本文相关民事一审裁判26份[4]、民事二审裁判39份[5],办案法院地域覆盖19个省、直辖市或自治区。

(一)客观征表

1.保险公司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存在分歧

65件案件中,雇员将承保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有28件(含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未主动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的1件),起诉后又撤回的有2件,雇主申请追加的有3件,保险公司未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有32件。可见,保险公司是否为雇主为雇员购买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司法实务并不统一。

2.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是否属于审理范围存在分歧

民事一审26件案件中,人民法院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争议系合同纠纷,不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范围为由不作处理的有3件,以雇员未主张(含主张后又撤回情形)为由未作处理的有7件,作出处理的有16件(含法院以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等为由,决定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处理两种法律关系的案件)。可见,处理雇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事宜是否为办理相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必经内容,司法实务并不统一。

3.雇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能否抵扣、如何抵扣雇主责任存在分歧

前述16件作出处理的民事一审案件中,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有1件,判决在案件中予以抵扣的有15件。该15件抵扣案件中,判决先划责任比例、再将保险金全部抵扣雇主责任的有11件,判决先由保险金抵扣赔偿总额,再由雇主和雇员对不足部分按责任分担的有4件;未在裁判中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抵扣事宜进行说理论证的有10件,未引用《保险法》相关法律条文作为裁判依据的有14件。39件民事二审案件中,当事人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是否应当扣抵作为理由或理由之一提出上诉的有10件。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一审抵扣为不抵扣的有2件,改判一审不抵扣为应抵扣医疗费的有1件,维持一审不抵扣的有5件,维持一审不作处理的有1件,以上诉人证据不足不作评判的有1件。可见,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间、两级法院间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能否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抵扣、是先抵扣再划责还是先划责再抵扣、是均不能抵扣还是可以抵扣医疗费等存在分歧。

(二)成因检视

1.雇员对自身享有的权益内容不自知

根据《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人身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受双重求偿权。《保险法》规定的这一规则与大众认知的处理侵权纠纷时普遍坚持的“损失填补”标准并不相同,属于“冷门”知识,导致部分雇员尚未认识到自己享有的权益内容即作出了明显不理性的“处分”。26件民事一审案件中,雇员主动未就保险公司已理赔部分请求雇主赔偿的有6件,主动将保险利益书面转让给雇主的有1件,共占比约27%。

2.审判人员存在法律适用认识分歧

从散见于上述65份裁判文书中的论证说理内容来看,审判人员间的认识分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6]

一是应否抵扣的问题。有的法官认为案涉保险由雇主基于规避自身风险目的购买,按照公平原则、“谁投资、谁收益”规则,应当由雇主收益,如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3)湘XXXX民初XXX号宋某某与衡东县W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有的法官则认为雇员系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当然应由雇员取得保险利益,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XX民终XXXX号青岛A有限公司、李某1与李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还有的法官认为第三者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雇员只能择一主张权利,不存在冲抵一说,如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XX民再XX号李某某与章某、周某某、孔某某、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二是如何扣抵的问题。有的法官认为保险金归投保人所有,应当先划责任再由投保人扣抵,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XXXX民初XXXXX号滕跃兵与钟某某、杨某某、伍某某、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有的法官则认为保险金归受益人享有,但其获得保险金行为导致其实际损失减少,按照侵权责任的损失填平原则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后再划分责任,如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3)陕XXXX民初XXX号梁某某与定边县H有限责任公司、T财产保险公分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三是医疗费能否双赔的问题。在认为保险金归属雇员的前提下,有的法官认为法律未对被保险人同时取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作出限制,不应当扣抵医疗费,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23)兵XX民终XX号徐某某与何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有的法官则可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条规定的劳动者同时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时的规则,认为雇员只能对医疗费以外的项目主张重复赔偿,如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XX民终XXX号日照D有限公司与唐某某、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3.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充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职责支持权益受损、维权能力不足的农民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以“民事再审”为审判程序,以“判决书”为文书类型,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全文检索关键词,发现近5年以来共公开再审判决书7份,其中改判为不抵扣1件、维持不抵扣1件、维持先抵扣后划责任1件、维持先划责任后抵扣2件、认为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1件、与本文研究对象无关联1件。7件均经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再审,无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而进入再审的案件。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以“民事一审”为审判程序,以“判决书”为文书类型,以“支持起诉书”为全文检索关键词,发现检察机关共支持雇员提起诉讼获得民事判决31件,占人民法院同期作出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数量的1.8%,支持起诉的31件案件中均不涉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及抵扣事宜。

可见,检察机关在该类案件中履职尚不充分,履职效果未能彰显。

(三)风险警示

前文裁判文书多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即相应纠纷已经在法律层面得到终结。但这些“类案不同处”的司法产品客观存在,必然会给案结事了、三个效果相统一等司法追求蒙上阴影。

1.减损司法权威

扣抵与否原本仅与具体劳务纠纷中的雇主和雇员有关,属于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当案件数量在全国形成一定规模便会成为全国性的“类案”,“类案不同处”的结果也就将在全国范围内呈现,这必然是有损司法裁判公信力的。从案件数据来看,39件上诉案件中当事人对应否抵扣理赔款存在异议提起上诉的便有10件之多,占比达25.64%。法院不统一的裁判规则,客观上已经影响了该类案件的服判息诉率。与此同时,“类案不同处”也会加重一审法院法官忧虑作出的裁判被上级“意见相左”的法官改判的办案压力。

2.损害雇员权益

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保障处于不稳定状态。一方面,类似的案件事实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办理下适用不同的裁判标准,得出彼此对立的裁判结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进行裁判,裁判结果是否合法应当为确定的结论,那么裁判结果间相互对立的表征,自然昭示着部分裁判必然违法且不当,即有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依法”剥夺。另一方面,该类案件裁判结果事关当事人重大物质利益,兹事体大,司法规则的“能动”,既会加重了老百姓认知自身权益的难度,加大雇员因“未知”而“自愿”无偿转让巨额保险利益给雇主致使原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被错误处分的发生率,如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2023)鲁XX民终XX号威海Y有限公司与徐某某、R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雇员徐某某在不知保险利益内容的情况下,书面同意将保险利益转让给雇主,致其损失四万余元[7]。又如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XXXX民初XXXX号金某某与金华市N有限公司、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也存在雇员向雇主转让保险利益的情形。

3.悖于社会治理

司法裁判具有化解纠纷,进行社会治理的功能。若某具体法律关系的处理规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则既可能成为法官通过由此派生出的自由裁量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正当途径”,也是对雇主继续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机规避自身风险的“怂恿”和“鼓励”,更为雇主欺骗雇员转让保险利益累积了“参考案例”。即司法裁判的不稳定可能让矛盾冲突“变本加厉”,使社会规则“动荡不安”,严重损折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功能。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到底由雇主或雇员独占受益,还是由两者共同受益的意见分歧较大,裁判标准不一,且由来已久,社会影响范围较大。研究并化解该分歧,对推动我国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二、我国雇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抵扣雇主责任问题法律适用解析

雇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抵扣雇主责任问题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化解问题的直接路径便是统一适用认识。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归属雇员或其指定的受益人,非经其同意,不得在雇主责任中作冲抵。具体理由如下:

(一)雇主依法不能成为以雇员为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直接或间接受益人

一方面,“谁投资、谁收益”系具体法律关系下的具体规则,并非民法通用原则。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第1条、第2条的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区别于责任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保险人赔付时不论事故的起因进行定额赔付,赔付后不产生代为求偿权。同时,根据《保险法》第31条、第39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类推可知,法律禁止个人劳务关系中雇主成为以雇员为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

另一方面,出于提高保险业务水平,维护保户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人有相适应的赔付能力,实现规范化经营和规范化管理,便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等目的,我国保险公司按照国际惯例依法实行分业经营[8]。根据《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第1条、第2条的规定,将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核定保险赔款,并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因此,雇主若拟保护自身权益,规避用工风险和稳定经营行为,理应通过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若人民法院支持人身意外保险金在雇主责任中进行抵扣或预先扣除,则事实上直接打通了投保人通过投保人身保险获得依法应当投保财产保险才能获得的保险利益的渠道,造成两种保险功能混同,可能破坏保险分业经营原则。

可见,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抵扣雇主责任或从赔偿总额中预先品除,会使雇主直接或间接获得保险利益,变相成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这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

(二)人身损害赔偿内容由法律拟制,非因法定事由依法不得扣减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2条的规定,区别于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依法确定,既不以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为赔偿依据,也无法定减扣事由(雇员过错系归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68项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雇主依法系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

因此,雇员因劳务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雇员获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依法不能引起其人身损害内容减少(损失填平)的法律后果,应将其从赔偿总额中扣除的观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雇员同时独占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和侵权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一方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具有转移雇主事故风险的属性及功能,法律鼓励雇主为从事危险工作的雇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在于为雇员提供更多保障,并不具有强制性。雇主为雇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常为团体险,雇员人头保费并不高,但其作为一种劳工福利,既可以增加雇主招取优质雇员的竞争力,也有助于提升雇员忠诚度、员工凝聚力,雇主已经因此恰当获利。况且“羊毛出在羊身上”,该保费支出属于福利内容,依法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这客观上会阻碍雇员获得更多报酬和福利,从这个角度讲,雇员实质上为该保险的购买人、负担者。因此,保险受利益由雇员独占享有并无不当。

另一方面,根据《保险法》第2条、第46条、第56条、第60条的规定,我国人身保险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责任,只要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条件发生,保险人便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人身保险不受财产保险中不得重复保险、保险金总额不得超保险价值等规则限制,不产生代位求偿权等法律后果,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第三者侵权时还可以取得双重赔偿,依法不遵循保险损失补偿原则[9]。雇主因法律拟制承担侵权责任,使得“第三者侵权”条件成就,雇员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后,仍有权向雇主请求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条规定的系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人身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并不受该条调整,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这一现代私法原则,雇员就医疗费用依然可以主张双重赔偿。

无独有偶,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并非仅存在于劳务关系之中,如原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在《关于开展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中,便通俗地明确写明:“游客意外险保属于人身保险,保的不是旅行社,是游客自身。从意外险中获得保险赔偿,游客仍然可以根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请求”。

综上,雇员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后,继续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向雇主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三、我国雇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抵扣雇主责任问题化解路径建议

雇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抵扣雇主责任问题作为法律适用问题,不但与我国庞大的“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的权益保障一脉相连,而且与我国新时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休戚与共,还与包括检察监督体系在内的司法制度息息相关。问题的根本化解,需要多主体共同努力。

(一)法院:统一适用规则

统一裁判标准是化解雇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抵扣雇主责任问题司法实务现状问题的直接方法。为避免问题持续蔓延,人民法院有必要尽快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司法解释等适当有效的方式统一裁判标准,加强对法院内部落实裁判前强制类案检索工作的监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依申请、依法律监督等启动再审,及时纠正错误生效裁判,让公平正义在司法审判环节无遗漏、能实现。

(二)行政:强化保险服务

保险是国家经济的“减震器”和社会的“稳定器”。一方面,银保监会要加快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等要求,持续对新市民较为集中的行业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发展适合新市民职业特点的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业务;聚焦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职业风险较为突出的新市民群体,扩大保险保障覆盖面;持续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提升新市民创业就业的保险保障水平,用险种的创新支撑行业持续发展,切实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保险业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对保险人的保险经营活动,特别是保险合同的缔结、赔付等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监督,要求保险人充分履行告知提示义务,坚决避免保险人、保险经纪人等与雇主合谋对雇员保险利益进行“约定侵占”,合谋制造、虚构保险事故领取保险金等情形发生[10]

(三)检察:深化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职能,具有社会治理的法律职能,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力量和建设力量。对于我国雇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抵扣雇主责任问题,各级人民检察院有必要结合当地司法办案实际,通过开展专项活动、进行突出问题专门整治等形式,加大保险领域虚假诉讼打击力度,灵活采取发出审违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意见等方式集中开展法律监督,助推法院尽快统一裁判标准,及时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深化诉讼监督力度,总结发现当地保险行业存在的普遍性、管理性问题,依法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业依法健康发展。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还要加大民事支持起诉力度,落实执法普法责任,持续帮助有法律援助需求的雇员等弱势群体提升维权能力。

注释:向上滑动阅览

[1]摘自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忠在2021年5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下午3时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和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措施有关情况时答记者问的内容。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的内容,以及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课题组《灵活就业重在做好服务和保障》文中的论述可知,“灵活就业”是一个政策概念,它既包括正规部门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用工,也包括小微企业、家庭企业和劳动者个体等在非正规部门的就业。

[3]黄建中、杨旋:《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1期。

[4]检索时间为2023年8月13日20时许,检索结果本为30件。剔除重复文书1件、不相关文书(即文书中有相应关键词,但无与本文相关的案件事实)3件后,余26件有效文书。

[5]检索时间为2023年8月13日23时许,检索结果本为43件。剔除不相关文书(即文书中有相应关键词,但无与本文相关的案件事实)4件后,余39件有效文书。

[6]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列为当事人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办案技巧解决,非当务之急,本文不作论述。

[7]该转让协议后经人民法院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损失未实际发生,但现实中不是所有的雇员都如徐东文这般“幸运”。

[8]具体体现为《保险法》第95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9] 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损失补偿是保险运行的重要原则。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同时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参见罗向明、岑敏华:基于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竞合研究——兼论保险利益与重复保险,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第2010年第3期。

[10] 如冒用、虚构雇员身份领取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又如为雇员购买多份人身保险后制造其伤残、死亡等保险事故,等等。

 • END• 

本文声明丨本文为作者授权发布,转发需取得作者授权。发布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中国知网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作者简介

李仕举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投稿联系方式

欢迎全国法律工作者踊跃投稿!

邮箱:law@cnki.net

投稿咨询热线

010-6298 3039 


● 李函霏:论身份关系协议的适用与影响

王 星:浅析死亡赔偿金性质及分配问题

陈 磊:预防性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检察改革面向

黎雅宏、刘 平: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方法研究

吴新悦:基于诉讼现状对新能源产业的法律研究——以法律调整机制的完善为视角

张  洪、李一凡:破局之路:股东退出公司的特殊航道

陈 洁、邓 维: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办案难点及对策

蔡开明、阮东辉:“反向CFIUS最终规则”解读:简析美国财政部发布《关于美国在受关注国家投资某些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条款》最终规则

马征:论网约工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外卖骑手案例为参考

刘建革、付蕊:性侵害案件中强制报告制度刑事政策评估

谷玉祥:中国调解文化的历史传承与现代发展

侯刚等:浅析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不足及完善路径——基于G省T市司法救助工作实务的思考

阮蓉蓉、彭巍:以案件质效为中心审务督察体系建设研究

陈磊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功能虚化问题与纾解——基于L市的司法实证研究

陈磊:论人民法院案例文化的培育

● 王登辉:追诉时效如何适用于韦某某案

徐阳、李琪:当精装修遭遇“一房两卖” ——邯郸市丛台区检察院办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谭宏、林雪茹:未成年人帮信入罪的司法限缩

黄晓宏、吴耀宏:公司整体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时, 破产管理人能否向个别瑕疵出资股东追缴出资?

刘巍 杜振兴: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关系的探讨——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为例

王卫峰:数字时代背景下数据安全保护的企业刑事合规路径研究

杨志刚、尹智明、宋勤学:浅析地方性法规对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调研报告

蔡开明、阮东辉:美国进一步升级针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行动

王卫峰:苏轼法治思想及其核心要义

吴新悦:青年律师人才培养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以南京律师行业的探索实践为视角

丰建平:浅谈写好检察理论调研文章的技与法

蔡开明、阮东辉:美国财政部、美国国务院协调对俄罗斯实施大规模制裁,涉及22家中国企业

李忠柱:浅谈刑事控告业务及实务指引

王泽钧:“一带一路”背景下特殊资产跨境投资的实践与展望

穆建飞:公司律师在企业合规的职能

 姚勇高:侵权死亡案件的请求权主体类型化分析

● 陶甜:留置权中同一法律关系的理解

● 浅析承租人之困:“最高额抵押权受让方”收租要求之应对

● 蔡开明、阮东辉:美国签发第14114号行政令,进一步扩大对俄制裁

马宏伟等:证券合规执法2023年度观察

 马宏伟:证券合规——浅析证券市场主体“受限交易”的合规风险

● 蔡开明、阮东辉:中国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3年版《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 李晓雅:从主体关系角度论信托在破产重整中的适用

● 唐梦阳:从“勤勉、忠实”义务看破产管理人履职标准及执业风险防控

● 周永旺、周宛露: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探究

● 姚勇高:产业链律师法律服务的契合性探讨

● 马宏伟 马乃东:涉证券类犯罪婚姻家事案件的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刑事篇)

●  马宏伟:证券合规—结合“新法”看独董履职五大问题

● 汤健翔: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互认与执行的趋势与法律实务分析(一)

● 【律师文库】服务信托参与破产重整的利弊分析

【律师文库】行政监管办案要点与审查逻辑

【律师文库】证券合规实务——短线交易监管新规五大亮点解读

● 【律师文库】浅析律师函中的不实内容是否构成诽谤进而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的问题

● 【律师文库】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实务“痛点”解析

● 【律师文库】三方参与的灵活用工形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共享单车调度员为例

【律师文库】“稳定资本市场,引导价值回归”——国有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事项指引

● 【律师文库】美国对华半导体新规的产业影响简析

● 【律师文库】预重整与破产重整,不一样的企业破产救济

【律师文库】BIS半导体制造设备新规初步解读

● 【律师文库】BIS先进计算芯片及相关产品新规初步解读

● 【律师文库】涉税法律服务系列(一)——三流不一致,是否能直接认定企业存在虚开行为?

● 【律师文库】 涉税法律服务系列(二)——偷税是否必须具备主观故意

● 【律师文库】 美国商务部发布《2022年芯片与科学法》“护栏条款”最终规则

● 【律师文库】 中国恒大何以申请美国破产保护

●  【律师文库】客户警报|美国对华投资审查|禁止美国人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特定技术和产品

● 律师文库 |简析美国对外投资审查制度的机制进路 ——从议员致信事件说起

● 律师文库 |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重点解读

知网智法
中国知网赋能法治数智化转型与创新人才培养。中国知网开展支撑法治建设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面向法律行业的专业知识服务产品、建设政法领域智能业务辅助信息化项目,以知识数据的增值应用创新法律智能化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