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学期刊高被引文献有哪些?法律小知以“中国法律智库平台”为例,向大家推荐2024年出版的法学期刊中被引排行TOP10的文献,让我们一起先睹为快~
本文数据检索日期: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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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学期刊
文献被引排行TO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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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
被引频次:46次
来源期刊:《政法论坛》
刊期:2024(01)
作者:陈卫东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刑事诉讼法》纳入其中,立法机关已经启动了《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相关工作。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动因有三: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刑事诉讼法制提出的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抱有的更高期盼,以及解决执法司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应当依照四个基本思路,分别是:第一,全面修改、应改尽改;第二,立足当下、着眼长远;第三,以精细立法助推精密司法;第四,适应经济发展、犯罪样态的变化和国际斗争的需要。在修改模式上不宜再采取修正案的模式,而是应当选择法典化模式。此次修改应当着重解决一些问题,具体包括:重塑《刑事诉讼法》的结构、全面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增设违反程序的制裁后果、增设涉案企业合规特别程序、建立健全立案监督机制、修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调整渎职案件管辖权、强化律师辩护权、健全涉案财物处置制度等以及进一步完善证据立法。
基金资助:中央政法委委托课题“刑事司法中的重大问题与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2023k20463)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
0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再探讨》
被引频次:36次
来源期刊:《法商研究》
刊期:2024(01)
作者:张明楷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独立罪状与法定刑等,都不是共犯正犯化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共犯正犯化的法律依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案件之所以多,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误解共犯的成立条件、错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未运用想象竞合原理,以及为了减轻对正犯的证明责任,导致将大量诈骗等罪的共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在抽象的认识错误、正犯的犯罪性质未能查明等场合,才可能对相关帮助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所谓“一对多”的场合,若各被帮助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罪量要求,则帮助者的行为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立法论上说,废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许是良策。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03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探讨》
被引频次:36次
来源期刊:《政法论坛》
刊期:2024(01)
作者:陈光中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先后经历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改。为回应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的新形势和刑事司法改革的新动向,全面贯彻程序公正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法典化是大势所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大幅度增加条文至600条左右,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要坚持将公正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观,将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作为修法的重要任务,在总结司法改革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与监察制度的衔接、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援助制度、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不加刑原则、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程序性法律后果等若干具体内容加以优化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04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用户的独创性表达为视角》
被引频次:36次
来源期刊:《知识产权》
刊期:2024(01)
作者:蒋舸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AIGC既包含来自机器的选择,也包含来自人类用户的选择。当后者满足独创性表达要求时,AIGC便足以被认定为作品。在判断用户的独创性表达时,裁判者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工具贡献了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人没有贡献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的实质,而非纠结于其形式。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既有的作品构成要件规则足以支持相当一部分AIGC获得作品资格。AIGC的所谓“随机性”,只是发生在用户指定范围内的“随机”,并不妨碍用户控制达到著作权法的要求。作为文本的提示词,具有转化为包括视觉表达在内的其他类型表达的可能性。若以摄影为参照系,AI与传统工具的比较不仅不能导致对作品资格的否定,反而能够凸显“工具贡献大并不意味着人的贡献不足”。著作权法的“宽进宽出”结构提示我们,将用户做出独创性表达的AIGC纳入著作权法图式是在认知层面最为经济的利益平衡分析框架。考虑到独立创作例外和版权救济手段的灵活性,承认AIGC获得作品资格的可能性并不会过度妨碍公众自由。
基金资助:北京社科基金项目20FXB008成果;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独创性表达
05
《数据产权法律构造论》
被引频次:35次
来源期刊:《政法论丛》
刊期:2024(01)
作者:冯晓青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其在法律制度构建和运行上也具有特殊性。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涵盖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协调和平衡数据利益关系、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和分享、促进数据要素利益公平分配等内容。数据产权的法律构造旨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动态流转和价值实现机制,最终服务于数字经济发展目标。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17ZDA139)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数据产权;法律构造;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公共领域
06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平等保护》
被引频次:34次
来源期刊:《中国法学》
刊期:2024(01)
作者:徐小奔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人工智能时代,人机互动已成为许多作品的常见创作方式,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就是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与人类作品给予相同的制度评价,为此需要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与著作权归属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在客体外观上具有一致性、在经济利益上具有同质性且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制度目的,这些是二者得以获得平等保护的前提基础。通过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可以降低法律制度摩擦成本、打造统一的著作权交易市场、鼓励标识真实来源并塑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市场价值。著作权法平等保护的实现可借鉴法律主体利益实体功能与法律推理功能分离的规范原理,参照著作权二元主体结构机制,将人工智能拟制为形式主体并使著作权利益向人类集中。具体而言,可发挥人工智能形式主体的法律推理功能,将人机互动视为一个创作整体,进而证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并通过共同创作、委托创作等既有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权属规则将著作权原始分配给人工智能的人类使用者。
基金资助: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22JJD820030)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
07
《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立场与治理之道:以ChatGPT为例》
被引频次:32次
来源期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4(01)
作者:冯子轩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
摘要: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了削弱人类主体价值、加剧算法偏见与歧视、过度依赖拟态环境输出结果、人机协作双向价值对齐困难等伦理难题,亟须从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组织机制、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机制两方面入手,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人本主义立场,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伦理规则,为增进人类福祉提供有力的伦理支撑。
基金资助: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环境风险规制的行政程序再造”(项目号19SFB2017);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双一流’背景下的‘人工智能+法律’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研究:以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专业为例”(项目号CQGJ19A07);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人工智能+法学’学科群建设的实践与探索”(项目号yjg203044);西南政法大学校级专项科研委托项目“数据法基本问题研究”(项目号2023XZZXYB-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08
《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新型风险与规制框架》
被引频次:32次
来源期刊:《行政法学研究》
刊期:2024(02)
作者:刘金瑞
机构: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
摘要:大模型技术的发展,掀起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新浪潮,但其数据训练和部署应用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挑战,包括产生有害内容、泄露敏感数据、生成错误信息、滥用实施违法活动、可能危害环境和经济、向下游传导风险等。对此,欧盟近期拟对基础模型和生成式基础模型提供者设定专门义务,但背离了基于风险分级规制的立法初衷;我国出台专门办法侧重规制大模型部署者,对大模型本身风险管控有限。规制大模型风险,要遵循数据利用安全范式,基于风险分类分级规制,实现上下游的合作共治。按照这一思路构建新型风险规制框架,主要包括设立专门机构引导发展、评估和应对风险,规范数据训练以避免数据泄露和不当输出,基于特定用途风险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确立贯穿大模型全生命周期的透明度制度,健全防止生成违法内容的上下游共治机制。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
09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频次:32次
来源期刊:《法律适用》
刊期:2024(02)
作者:张义健
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从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和进一步从严惩治行贿犯罪两个方面对刑法作出局部重要修改补充。增加规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背信罪名符合当前形势和需要,对于依法保护、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利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和稳妥推进原则,对三个条文作了修改补充。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有关犯罪构成要件,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尺度,依法精准惩治犯罪。加大惩治行贿犯罪是“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要政策的立法体现。执法司法工作中要准确理解把握有关修改规定和精神,从严查办重点行贿,解决对行贿惩处失之于宽、不利于切断受贿犯罪因果链的问题。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
10
《中国需要一部怎样的<人工智能法>?——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逻辑与制度架构》
被引频次:32次
来源期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4(03)
作者:张凌寒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摘要: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当前国际技术竞争与规则竞争的关键领域。人工智能立法是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综合立法,承载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使命。我国的人工智能立法,需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明确回应本土的独特性,更好地适应国际合作与竞争,提炼既往网络立法经验,合理借鉴国外法律制度和国际规则中的制度资源,夯实立法的理论基础。中国的《人工智能法》应以促进发展为目标,制度设计应彰显人本主义,采取“总则式”的立法体例,确立适宜本土实践与发展阶段的监管制度,并逐步推进制度完善。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3AFX009)“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与分层治理研究”;
关键词: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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