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文库 | “破”茧成蝶:现代企业债务管理与再生新路径

文摘   财经   2025-01-09 17:24   北京  

作者丨黄晓宏、吴耀宏

机构丨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全文约7639字,预计阅读时间22分钟。

摘  要:企业破产风险产生的经济根源在于信用交易导致了债务的发生,债务为破产提供了生存的土壤。现代企业债务治理,不仅要“源头治理”,防止“重债压身”;而且要结合不同债务的特点,合理运用每一笔负债;还要防患于未然,完善企业风险防控体系。如果债务管理不好,企业会产生债务危机、诉讼缠身、财产受限、融资受限、列入失信、濒临破产等“连锁反应”。困境企业自救方法包括:“招商引资”,从所有者权益端着手,通过股权融资等方式降低债务融资端的压力;“壮士断腕”,从资产端着手自救,变卖非核心资产;“债务重组”,与债权人协商,请求“高抬贵手”。但事实上,破产制度才是市场经济国家治理企业债务危机工具箱中的最优选项。

关键词:债务管理;困境企业;企业破产;破产重整

近年来,受全球经济形势波动、市场竞争加剧、政策调整等多重因素影响,企业的负债规模越来越大,债务问题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特别需要关注的危机之一,企业因为深陷债务泥潭而进入破产程序或濒临破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可以说,“债务问题”“破产危机”已经成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绊脚石”。

一、债务重压:现代企业破产的经济根源

近年来,“破产”这个法律术语频频出现在我们眼帘,越来越多的企业都面临着破产的风险,诸如海航、恒大等大型企业也不能避免。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为何会面临着破产风险?破产的经济根源是什么?

“没有信贷,破产自然也不可想象。”在仅存在即时交易的传统社会中,所有的交易都是现钱换现货,不会有欠债不还的情况,自然不会有破产。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全球经济增长普遍切换到债务驱动型模式,债务问题慢慢渗透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欠债”和“还钱”成为基本的社会经济行为。当下的大多数企业,即使没有直接向银行办理过借款和还贷等业务,也难免以债务人的身份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如在第二个月才向员工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等等。概而言之,破产风险产生的经济根源在于信用交易导致了债务的发生。而信用交易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资金信贷,即我们俗称的“借款”,另一种则是货物与服务信贷,即我们俗称的“赊账”,这两种信用交易都会导致企业产生债务。如果企业家足够谨慎,在负债时总是“量力而行”,并且没有天灾人祸等意外出现,通常债是可以履行的。可惜现实世界往往并非如此。一方面,多数企业家天生有着敢于冒险的品质精神,许多情况下可能会倾向于过于冒险地负债;另一方面,即使企业家小心谨慎如履薄冰,也可能会因为被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带来的风险不幸击中,无法按时如数清偿债务。如果企业因为一些主客观因素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将有权申请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可以说,债务为破产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二、债务治理:现代企业治理的重中之重

债务的力量越来越神奇。次贷危机以后,经济增长的驱动力从资产驱动转向了债务驱动,债务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没有债务,现代经济必然寸步难行,更不可能形成这么多的资产。对于社会整体而言,债的存在,有助于优化社会生产要素等资源的分配,也有助于保障经济的流畅运转,在宏观上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和金融保障;而对于个体企业而言,债的存在,有助于现代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投资机会,即利用借来的资金,扩大经营的规模,撬动更大的项目,获得更好的收益。正因如此,经济与法律的实践中常将借款称作“杠杆”。可以说,债务是一把双刃剑,企业债务治理做得好,可以获得杠杆收益,但如果债务治理不到位,则往往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包袱。因此,债务治理是现代企业治理的重中之重。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做好债务管理呢?

企业债务治理的第一个关键,就是要“源头治理”,企业必须结合经营能力、资产构成等实际情况控制债务规模,防止“重债压身”的情况出现。根据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的数据,从1993年底到2023年底,中国的宏观杠杆率由107.8%上升至287.8%。其中,2023年,我国非金融企业杠杆率达到168.4%,持续两年大幅上升。很显然,目前我国企业的负债率普遍处于一个偏高的水平,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也变得更大。日本学者辜朝明曾把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和负债比作阴阳两面。其中,资产端是阳面,负债端则是阴面。正如阴阳对人的健康作用,阴气是为了调节过盛的阳气那般,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阴面的负债,应该是为阳面的资产服务的,企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最终也由资产端决定。因为不管什么类型的借款,最终是要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投资赚到的钱来偿还的,借新还旧只能是权宜之计。对企业个体而言,债务绝对值越大,随之衍生的利息等财务费用自然也就更大,债务在营运资金中占比越大,利息保障倍数越低,这样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要求也就越高。如果企业对公司创收和盈利能力认识不清,仅靠企业在借款周期中积累的利润无法偿还负债,则可能会导致负债进一步侵蚀到企业的原有资产。久而久之,这样的企业距债务暴雷也将越来越近。

企业债务治理的第二个关键在于,结合不同债务的特点,合理运用每一笔负债。企业为什么要负债?正如“一千个读者眼中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一个企业家对这个问题会有不同的回答。但在笔者看来,企业的负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企业运营性借债,包括企业日常经营时欠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钱和为了维持日常经营而向银行等借的钱,例如企业因为日常经营而未支付的办公室租金、工人工资、原材料账款等等。这类债务金额相对于企业规模而言一般不大,还款周期一般较短,利率也相对较低甚至无需支付利息,但这类负债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能否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营收现金流。第二类是投资性负债,通俗地说就是企业为了经营扩张而对外产生的借款。企业家大多有着敢于冒险的品质精神,并不想安于现状,如果看到好的市场机遇,往往会为了更多的市场收益而对外负债。由于市场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且投资性负债金额一般较高,银行等债权人很可能要求企业提供各种担保,这种收益的假设更多,负债的规模更大,无法按时清偿的可能性也更大。第三类是融资性负债,这种主要是以还钱为目的而去借的钱。企业因为投资和经营借的钱大多是有利息的,而且总会到期的,怎么办?如果企业的现金流不足以立即归还,则可以考虑借新还旧,借本还息,这就是所谓的融资性负债。可以看出,上述三类负债在用途、数额、还款时限、利息高低、有无担保等方面均有自身的特点,企业在运用每一笔资金、每一笔债务时,都需要提前赋予其明确的定位,如果频频出现短贷长投等资金错配的情况,如将营运目的借来的钱用作投资,将投资目的借来的钱拿来还钱,最后很可能会深陷债务泥潭。 

企业债务治理的第三个关键在于,防患于未然,充分利用财会、法律等专业知识,完善企业风险防控体系。一是完善企业决策风险管理机制。我国《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既可以选择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决策进行监督,也可以选择不设立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决策进行监督。但不管选择哪种模式,都必须完善企业决策风险管理机制,让相关机构真正起到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的作用,避免相关人员沦为“花瓶”。例如,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将一些针对性的条款写入公司章程,起到举债约束的目的。二是完善企业合规运营管理机制,利用顾问律师、法务等专业人士规范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三是完善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机制,企业濒临破产最直接的原因就在于财务状况的恶化,因此建立和优化财务风险管理机制是现代企业规避和降低财务风险的关键所在。如果不守好财务控制红线,金融负债带来的本金和利息偿还压力会向资产端传导,最终很可能会演化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资产争夺战,长期如此恶性循环,企业将慢慢病入膏肓。


三、迫在眉睫:困境企业的临床表现

债务的作用具有两面性,企业负债运营是弊是利取决于企业如何对债务进行管理。企业如果长期债务治理不好,很可能使其深陷债务泥淖,成为困境企业。那么,困境企业一般会有哪些临床表现吗?

困境企业一般是因为资金流动性问题出现债务危机,各种合同包括融资借款合同、货款合同等到期后无法按期清偿债务导致诉讼案件爆发,诉讼缠身,这是第一个临床表现。

第二,为了防止债务人企业恶意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证将来胜诉判决的顺利执行,债权人在提起相关诉讼的同时一般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企业名下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比如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股权、查封不动产等。

第三,由于诉讼缠身、财产被保全,进而会影响债务人企业的信用等级,导致企业融资受限,企业“造血”功能出现问题。

第四,诉讼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企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会同时被限制高消费。如果企业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制度等法定情况的,企业还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所谓的“黑名单”。

第五,如果债务人企业被执行案件越来越多,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企业可能就会被动地进入破产程序。

实际上,债务危机、诉讼缠身、财产受限、融资受限、列入失信、濒临破产,这是一个“连锁反应”,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及时介入,很可能一环不畅、环环受阻。

四、企业自救:困境企业的自救方法

企业遭受前述“临床表现”肯定很难受。那么,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自救”?

日本著名经济学家辜朝明以资产负债表衰退理论而闻名于世,其中比较有趣的是阴阳经济周期。他将经济周期分为阴阳两个阶段:在阳的阶段,企业资产负债表状况良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阴的阶段,企业面临资产价格暴跌带来的资产负债表收缩,企业目标变为修复资产负债表,以负债最小化为目标。笔者认为这个理论对困境企业的拯救方向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企业处于困境阶段时,面临着资产负债表失衡的状况,也需要朝着负债最小化、资产最大化的方向努力,以平衡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实践中,企业要想避免进入“破产”程序,通常有三种自救的方向。

一是“招商引资”,从所有者权益端着手,通过股权融资等方式降低债务融资端的压力。企业可以自行洽谈引进战略投资人或者积极要求股东增资或资产注入,通过扩大所有者权益的方式增加企业的资产,增强现金储备,降低偿债风险。例如,受三年疫情影响,大本营在成都的川航股份连亏三年,2022年的负债率超过了100%,截至2023年9月底,川航股份的净资产为-111.88亿元。2023年12月,川航集团携手东航、南航、山航等股东,共计注资120亿元人民币支持川航股份发展。

二是“壮士断腕”,从资产端着手自救。企业在借贷时往往会将部分资产甚至是核心资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核心资产往往是企业维持日常经营和盈利的依仗,一旦遭受债权人、担保权人的追索,将对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企业在刚进入困境时,可以结合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判断企业名下不同类型资产的真实价值,采取法律措施对企业的核心资产进行隔离保护。企业进入困境后,则可以当机立断地出售企业部分非核心资产,回收现金流,降低整体负债率,进而达到保护企业核心资产的效果,使企业重回到良性的发展轨道上来。这种方法适合跨界扩张频繁的企业,例如重整前的海航集团,通过并购等方式跨出航空板块,向房地产、酒店经营管理甚至保险、信托金融等行业进军,在遇到资金流动性问题时,海航也曾经通过变卖投资性不动产、剥离保险等非核心业务筹措资金等方式自救。但这对企业家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即要对资产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有着正确的判断,对资产的真实价格有着清晰的认识。不然很可能会贱卖了当下估值偏低但发展前景好的资产,反而保留了当下估值偏高但发展前景一般的资产。

三是“债务重组”,与债权人协商,请求“高抬贵手”。所谓债务重组,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的让步协议,常见的重组方式包括展期、增加增信措施、以物抵债、债转股、削债等等。企业可以在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对自身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盘点和分类,根据企业的营收情况、盈利情况、资产情况,结合银行等债权人的政策和意愿,主动和债权方去沟通协商,重新约定还款计划,拉长还款周期,最大限度减免逾期后产生的罚息违约金,减轻还款压力,避免破产风险。对部分刚性程度较低的债务,企业可以尝试进行债务延期或债务展期(一般而言,债务刚性程度从高到低为银行及信托贷款>境内公开债>境外债务;核心资产担保的债务>非核心资产担保的债务>无担保的债务),避开集中偿债的高峰期,减少债务不能到期清偿的风险。例如,房地产企业在债务重组时,可以将债券分成2-3组,其中已经违约或者此前单独展期的债券为一组;剩余未到期债券归为一组。这两组债券在偿付节奏上有一定的区分,已到期债券的偿付现金流更为前置,未到期债券的偿付现金流更加滞后。此外,对部分债务还可以通过尝试债转股等方式还债,减轻企业的偿债压力,如因为企业生产经营而对上下游产业经营者形成的债务。

实践中,上述三种自救方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它们既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它们都是困境企业自救体系中的“处方药”。可以说,困境企业“招商引资”“壮士断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务重组”。在重组的过程中,法律、财会等专业人士可以在对企业整体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牵头统筹重组方案设计,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进行模拟测算,论证重组范围、重组模式和重组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并参与主要债务重组条款的谈判。困境企业在法律、财会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根据自身病况选择不同的药方,方可达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的效果。

五、破产法律:现代企业债务治理的枢纽 

在企业自救无果时,法律上还有哪些“处方药”来帮助企业度过“阵痛期”,实现造血再生?

放眼寰球,治理企业债务危机的相对公平和高效的工具,主要是破产法。可以说,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国家治理企业债务危机工具箱中的最优选项。破产法被誉为市场经济的“经济宪法”。

(一)重新理解破产法

老百姓对于破产以及破产法比较陌生,通常会谈“破”色变,觉得破产不吉利,对“破产”十分恐惧。实际上,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不仅仅是“资不抵债”即破产清算,还包括可以实现涅槃重生的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换言之,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其中清算程序是市场主体的清退程序,和解和重整程序则是市场主体的拯救程序。根据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工作报告,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2.9万件,同比增长68.8%,力促“僵尸企业”及时出清,涉及债权2.3万亿元。其中,我国法院大力引导企业可重整的不清算,助“危机”企业寻“新机”,审结破产重整、和解案件1485件,762家陷入困境企业成功重整,盘活资产8790亿元,11.8万名员工稳住就业。

对于《企业破产法》的认识,笔者认为,第一,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破产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市场主体的退出与救治制度,优胜劣汰机制,淘汰落后产能,及时出清那些无药可救、已经死掉的企业;积极拯救那些虽陷入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虽然生病了但仍有药可救的企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二,企业破产法实际上是一部企业破产保护法。企业破产法既保护困境企业财产不被不法侵占,又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平等受偿;既保护重整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权;既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又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重整的独特优势

与债务重组等企业的“自救”措施相比,破产重整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债务重组是一种私法自治行为,不需要司法介入,相较于破产重整而言通常更能够节省成本。但囿于合同的相对性,债务重组是一对一的,需要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因而对协商技巧和谈判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此外,由于是一对一的,所以债务重组对化解企业整体债务危机的效果也可能是非常有限的。

破产重整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清算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司法程序。可以看出,破产重整是一个集体清偿的司法程序。破产法的力量,既来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来自法院司法权的强制约束。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不考虑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而强制批准重整计划,防止个别债权人成为债务重组谈判中的“钉子户”。

此外,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也是有机联系的。为有效衔接庭外债务重组与庭内破产重整制度,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预重整。也就是企业在申请破产重整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法庭外协商制定重整计划,在获得债权人多数同意后,借助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发生约束全体债权人的效力,以早日实现债务人复兴的一种拯救机制。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结合理论与实践,破产重整程序可以实现的目标包括:1.停止计息,债权打折,有效化解债务风险;2.保全措施解除,执行措施中止,企业自行管理营业事务;3.保留原有主体,彻底恢复公司生产经营能力;4.全面维系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这些均是破产重整的独特优势。

(三)重整成功的关键因素

重整成功的关键是什么?重整程序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重整投资人,“白衣骑士”。有人说,重整就是新一轮招商引资。在经济意义上,重整是一种社会资源重新配置方式,是一种特殊机会投资。

在这种特殊机会投资中,作为重整投资人,需要特别关注三个方面:第一,做好目标企业法律、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情况。第二,有效识别目标企业的重整价值,了解目标企业的核心资产,比如品牌价值、资质价值、固定资产等。所以从债务人角度而言,为了提高重整成功率,债务人需要保护好企业核心资产。第三,设计好重整投资的具体交易模式与路径,降低投资风险。

(四)经营者风险识别与防范

破产程序中,企业经营者个人是否会面临法律风险?如果有,一般会面临哪些常见法律风险?首先是股东出资责任,包括应缴未缴出资责任、出资不实责任、抽逃出资责任等。其次是因企业财务不合规引发的民事刑事责任。再次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企业财产的返还责任。最后是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破产清算责任。这些都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老板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这些法律风险?

第一,出资合规。2024年7月1日即将生效的新《公司法》为公司的出资合规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之前的全面认缴制修改为限期认缴制及五年实缴到位。新《公司法》的出台意味着股东应当更加重视出资责任,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避免人格混同的风险。  

第二,财务合规。财务合规是指企业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采取正确的财务记账和报表等财务管理措施,确保公司资产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实际价值,遵守税务机关的财务核算及相关课税标准。

第三,公司治理合规。公司董监高负有守法义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END• 

本文声明丨本文为作者授权发布,转发需取得作者授权。发布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中国知网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作者简介

黄晓宏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公司治理债务重组、司法重整等

吴耀宏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与股权投融资、债务重组与破产重整等领域的研究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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