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审批时效规定

文摘   社会   2024-03-03 17:51   内蒙古  

来信:您好!水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中经常看到这样的表述:“建设项目应在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须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请问这样表述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是3年,不是5年或者10年等?谢!

回复:你好!个人认为3年时效规定是参照国家发改相关规定和水行政审批实际确定的。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应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有效期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有效期3年,超过3年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实际工作中存在建设项目办理水行政审批后长期未开工建设情形。批准文件时间太久,水资源、水土保持、防洪等规划可能修编或调整,相关数据资料可能变化更新,原审批文件可能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或者项目实际情况,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另外如果项目性质、地点、内容、规模等发生较大变更,也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所以,水行政等审批部门在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类等涉水行政审批文件中应当明确批准文件有效期,对于超过时限或者涉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当事人须要重新办理水行政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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