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取水和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文摘   2024-11-03 22:07   内蒙古  

来信:您好!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当事人既未经批准取水,又未安装水表。请问,这种案件仅对“未经批准取水”实施处罚,还是对“未经批准取水”和“未安装水表”两种行为分别处罚?谢!

回复:你好!实践中未经批准违法取水案件中,取水工程大多未安装计量设施。针对此类水事案件,这里介绍三种不同处罚观点,供大家参考学习理解应用。

一、第一种观点

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实施处罚。定性条款《水法》第四十八条,处罚条款《水法》第六十九条。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如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等)和罚款。实践中采用此种观点的案例较多。

二、种观点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同时违反取水计量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类似刑法中的想象竞合择一重)。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2.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计量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三、种观点

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和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个人观点,类似刑法中的数罪并罚)。

1.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规范取水许可秩序,《水法》第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取水许可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属于违反国家取水许可秩序的违法行为。

2.取用水计量制度。为规范取用水计量秩序,《水法》第四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取用水计量制度。未安装计量设施取用水属于违反国家取用水计量秩序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取水工程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分属两个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违反取水许可秩序和取用水计量秩序,应当分别予以处罚。实践案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一个文书中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或者《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两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认定,合并执行。

附:本文涉及的相关法条

一、《水法》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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