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000可以吗

文摘   社会   2024-04-07 21:46   内蒙古  

来信:您好!我们属于贫困山区,请问违法打井用水可以罚款2000吗?水法69条规定是2~10万的罚款。谢!

回复:你好!经常遇到这样的咨询,这里一并分析解读。个人意见是可以的,但是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一、处罚法关于不予和减轻处罚规定

处罚法规定了轻微不罚、过期不罚、无错不罚、无责不罚和初违不罚等不予处罚情形,也规定了减轻处罚情形(《水事违法案件三阶层递进式查处模式》已详细阐述)。

二、水法规关于违法取水处罚规定

按照《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情形,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三、处罚法+水法规

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处罚法是基础性法律,而水法规是一般性法律,水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法框架内实施,不能脱离处罚法实施水行政处罚。既然处罚法规定了不予和减轻处罚情形,那么在水事案件办理中,完全可以按照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水事违法行为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而不应机械于水法规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按照水法规规定,违法取水行为应当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若当事人违法取水行为符合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轻微不罚或者初违不罚情形,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全可以不予处罚;若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也就是可以对当事人施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当然不予或者减轻处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五、实践应用

实践中工作中,特别是将违法取水处罚事项下放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的地区,往往地处偏远农区,打井浇地现象比较普遍,当事人多为农户,经济生活困难,法治意识淡薄,水法概念更少,祖祖辈辈可能都没有听说过打井抽水需要批准,对一些当事人即使二万罚款也可能是天文数字,根本无法执行,甚至可能引发舆情。对于这类型违法取水查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评价当事人违法取水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符合轻微不罚或者初违不罚情形,应当不予处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水法治普法教育,而不应该机械适用水法规条款和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脱离处罚法实施水行政处罚---这样的处罚属于教条式处罚,不仅违反处罚法规定,也不符合天理国法人情价值统一的法治理念。

只要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目的,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不存在私利,就是一个正确的行政决定:不予处罚都可以,何况是减轻处罚,罚款2000可以!

附:本文所涉法律条文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水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第一款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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