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可以委托乡镇执法吗

文摘   2024-09-30 21:22   内蒙古  

上篇谈了水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街道,读者来信咨询执法机构改革县级水利执法队伍撤销,县水利局是否可以委托乡镇街道水行政执法。这倒是个很好的问题,以前也遇到过类似咨询,在此一并分析探讨,和大家学习交流。

一、法律层面

《行政处罚法》(1996)第18、19条设定了行政处罚委托,规定受委托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处罚法》(2021)第21条对受委托组织条件进行了修改,规定受委托组织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第6、7条将水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细化解释为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进一步将水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细化解释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资源、河湖、水库、水土保持、节水、建设管理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企)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属于管理公共事务的基层政府机构,符合《行政处罚法》(2021)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关于受委托组织条件规定。据此,法律层面分析县水利局可以委托乡镇街道水行政执法。

二、现实层面

执法机构改革推动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主要实行以县为主的行政执法体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执法队伍将逐步撤销,执法职能绝大多数回归水利机关。为提高水行政执法效率和覆盖面,减轻水利局水行政执法负担,县水利局可以通过委托方式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部分水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行使。比如上篇谈到的农业违法灌溉机电井执法查处,委托乡镇街道可以发挥乡镇街道属地就近优势,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农灌取水行为,更好落实和执行水法律法规,促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前,委托乡镇街道实施水行政执法的案例不多,主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赋权(授权)乡镇街道水行政执法为主。特别强调的是,在委托执法情形下,乡镇街道应当以委托方水利局的名义实施水行政执法,且执法查处责任归属于水利局(行政复议诉讼被诉主体为水利局,不是乡镇街道),而赋权(授权)乡镇街道则应以乡镇街道名义实施水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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