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讲了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两种制度法律责任不同。读者来信咨询,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当事人农业生产未办理取水许可,但取用水在规定限额内,是否可以免征水资源税。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本文解读供大家分析探讨。
一、免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当事人农业生产取用水,未办理取水许可证,但在规定限额内取用水,按照《水法》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不同法律责任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条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水资源税征缴,《水法》第七十条规范水资源缴费秩序,不规范水资源缴税,当事人在规定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依据财税〔2017〕80号免征水资源税。
二、征收
财税〔2017〕80号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但是该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也就是说除《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当事人农业生产取用水,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法行为。
“不让违法者获益”是一条基本的法律原则。当事人违法取水在先,即使在规定限额内,也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不能依据财税〔2017〕80号规定免征水资源税。
综上,第二种解释更为合法合理,当事人不能享受水资源税免征政策。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也在于解释。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违反法律原则同样构成违法。
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相关条款
1.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2.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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