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制度。行政执法权下放乡镇街道,可以有效解决乡镇街道“看得见,管不着”的执法问题。就水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街道谈谈自己的一点儿理解想法。
一、好的效果
1.增强自治。水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落实,比如开展地下水执法监督、河道水利工程保护和节水宣传等工作,能够有效提升地方水利自治能力和管理水平。
2.补强执法。国家执法机构改革后,部分地区水行政执法队伍撤销,水政执法职能回归水利机关。但是机关公务人员有限,且忙于行政事务,很难专职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水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街道,可以补强水行政执法力量。
3.提高效率。水事违法行为经常发生在乡镇街道辖区。作为基层政府,乡镇街道更熟悉了解当地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发挥属地就近优势,及时发现并制止水事违法行为,避免水行政公共利益损害,减少水行政执法成本和当事人违法成本。
4.服务便民。乡镇街道更贴近村委社区。通过协调沟通水利部门,能够更好解决居民水方面需求(比如生活用水、灌溉用水等),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二、存在问题
1.下放事项不符合实际。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应该是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处罚权。实践中,个别地区下放前没有经过严格调研评估征求意见,下放事项比较随意,导致一些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水行政处罚权未下放,影响水利工作开展。比如在一些水资源短缺地区,农业违法灌溉机电井导致地下水超采问题突出。乡镇多数地处农区,将违法打井取水处罚权赋权乡镇,相较县级水利部门,乡镇可以快速及时发现并制止农区违法打井取水行为,联合水利部门可以更好规范当地地下水取用管理秩序,解决地下水超采问题,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
2.下放事项多。乡镇街道人力财力有限,若下放乡镇街道水行政处罚事项多,可能导致乡镇街道难以有效承接,水行政处罚权处于“接不住、用不好”的尴尬境地。
3.下放事项专业。乡镇街道水行政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薄弱,水利专业勘测设备缺乏,若下放乡镇街道水行政处罚事项太专业(比如涉及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等处罚事项等),会影响下放处罚事项实际开展效果,部分事项可能形同虚设,无法开展。
4.上级业务指导少。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权下放乡镇街道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实践中部分地区存在“甩手掌柜,一放了之”问题,水利执法业务指导和培训宣传开展少,协调评议考核监督更谈不上。
水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街道是一项有益的执法制度改革,有助于增强自治、填补执法、提高效率、服务便民,但是也可能存在下放事项不符合水利实际工作等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水行政处罚事项下放评估,对于存在赋权不合理问题及时予以调整。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水行政执法培训和业务支持,与乡镇街道建立信息互通、协调联动、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等机制;乡镇街道也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建设,逐步提高执法人员水利执法素质和能力,确保下放的水行政执法权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共同维护水行政秩序,保护水行政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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