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3月22日)是第三十二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三十七届“中国水周”。联合国确定2024年“世界水日”主题为“Water for Peace”(以水促和平)。我国纪念2024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主题为“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
上篇谈到涉水审批文件中应当明确批准文件有效期,对于超过时限或者涉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当事人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为强化建设项目涉水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审批文件中应当明确项目实施水行政具体监管单位。
实际工作中,当事人大多能够按照水法规规定在项目实施前办理涉水审批手续,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相对较少。但是未按照审批规定条件建设的批建不符违法行为却是经常发生,可以说建设项目水事违法行为主要集中于涉水审批事中事后环节。一旦发生批建不符违法行为,经常出现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互推责情形。地方认为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处理,另外自己也没有参与审批过程,不清楚审批事项情况,违法行为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而上级部门则认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下级部门查处。就问题产生原因,除当事人不按照水行政审批要求违法建设外,水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单位不明确、监管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
鉴于此,涉水审批文件中应当明确项目建设水行政具体监督管理单位。对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应当在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单位,可以要求其将监督检查意见抄送下级水行政监管单位,同时应当明确下级水行政监管单位对发现问题负责跟踪督促落实,对存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另外审批文件还应当注明抄送单位并及时送达;对于本级审批建设项目,审批文件中也应当明确具体监管机构,可以是本级内设或者下设机构。
审批文件中明确水行政监管责任单位,形成水行政审批监管闭环管理,可以有效强化建设项目涉水审批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批建不符水事违法行为发生,同时也是减少建设项目水事违法成本服务营商环境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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