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具体程序及要求。实践中住建部门因为对5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等原因,笔者总结了在涉消防审验工作中四个误区,供大家参考。
误区一: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把握不准
住建部58号令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那么什么是“国际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官方答复: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指现行国家标准中消防相关标准,以及包含消防技术条文的其他国家标准。
错误示例:电动自行车整治行动中,涉及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是否需要办理消防审验手续问题,部分住建与消防部门存在争议,问题的关键其实是电动自动车充电场所建设是否有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或包括了消防技术条文的其他国家标准。
解析:笔者查阅了资料,国家目前暂未出台有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部分省市有地方性标准),也没有包含电动自行车消防技术条文的其他国家标准,所以按照住建部58号令第二条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不在住建部门审验范围内。
误区二:消防审验的最长时间中“工作日”与“日”区分不清
住建部5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住建部58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住建部58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错误示例:不管是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都是十五天,住建部门有时将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也是按照十五个工作日把握。
解析:“工作日”与“自然日”有很大区别,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备案是十五个工作日内,节假日不计算在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十五日内,是自然日,包括了节假日。
误区三:消防设计与施工单位现有资质承担业务范围错误
消防设计单位甲级资质可以承担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不受限制,乙级资质只能承担建筑规模为中型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具体大中型分类如下:
民用建筑(大型:单项工程建筑面积≥4万㎡,且有火报系统、至少2种类型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中型:2万㎡<单项工程建筑面积<4万㎡,且有火报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
工业建筑(大型:设有火报系统、至少2种类型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厂房、仓库、储罐及堆场;中型:有火报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储罐及堆场)
消防施工单位一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种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只可以承担单体建筑面积5万㎡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及堆场。
错误示例:建筑高度28米,6层的医院门诊楼,消防施工单位为消防施工二级资质。
解析:首先,该建筑属于民用建筑。其次,该建筑为28米高的6层医疗建筑,属于一类高公共建筑。所以,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必须为消防施工一级资质。
误区四:对消防备案抽查项目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理解有偏差
住建部58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据今年数据统计,全国2800余个县(区)统计单元中,住建部门共计1000余个行政编制和4000余个事业编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平均每个县(区)约1.8个,也就是说每个县(区)住建部门只有1到2个人在从事消防审验工作(辅助性的合同工不包括在内,不能从事执法工作),按照执法必须至少2人的规定(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执法中的一种类型),客观条件限制也做不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错误示例:住建部门只有2个负责消防验收的执法人员,做不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规定,住建部门从事消防审验工作人员担心做法涉嫌违法(58号令为部门规章)。
解析:这里要特别注意条文的用词是“推行”,“推行”是努力使某种事物或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展开,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所以,鉴于目前住建部门从事消防审验人员数量的客观条件限制,抽查工作没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执行,做法并不必然违法。但如果只有1个执法人员去消防验收,那就明显违法了。
最后,笔者征集住建或消防部门在消防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