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办证和检验工作
留言日期:2023-03-22
总局:根据《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关于电加热蒸汽发生器”规定:“对外输出蒸汽且蒸汽压力与容积参数符合《特种设备目录》的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可以按锅炉或者压力容器的相应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按压力容器设计的产品,其安全附件的要求还应当满足《锅规》的规定。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应当按锅炉办理使用登记”。
请问:我方按照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了一台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电加热器部分容积220L,用电能使纯水升温蒸发,经分离后形成0.2~0.3MPa蒸汽供用气点使用,加工和制造均按照压力容器的设计标准来进行,形成的文件也是压力容器用文件,请问此设备是否可以按压力容器来办理使用登记!该按容器进行还是按锅炉进行管理?请明示,谢谢。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3-28
回复:《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第一条第五项已明确相关要求。
电加热蒸发器的安装使用登记
留言日期:2022-08-18
总局领导您好:《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文中,关于电加热蒸发器明确了以下规定:按压力容器设计的产品,其安全附件的要求还应当满足《锅规》的规定……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应当按锅炉办理使用登记。
请问:按压力容器设计的电加热蒸发器,是否可以按压力容器安装,再按锅炉办理使用登记?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8-19
答:应按锅炉安装并办理使用登记。
对水容积小于30L正常水位线设定追问
留言日期:2022-04-07
我们的蒸汽发生器是采用火管结构,水容积小于30L,这样的设备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你们回答我不适用《锅规》,但有专家要求我们按GB/T16508.请问既然不是特种设备,是否需要遵循GB/T16508-2013《锅壳锅炉》要求,正常水位需要高于最高火界100mm。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4-12
标准相关问题,请咨询标准归口管理部门。
怎样30L水容积正常水位线确定
留言日期:2022-04-01
总局领导:
我们设计30L以下蒸汽发生器的正常水位是按《锅规》要求需要高于最高火界100mm,还是由设计人员确定。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4-07
如锅炉不在《特种设备目录》中,则不适用于《锅规》。
水容积计算
留言日期:2022-03-12
尊敬的领导,我设计了一种立式水管蒸汽发生器,上下用钢板焊筒体集箱,中间穿两圈翅片管做蒸发受热面,外侧布置有下降管,上筒体做为汽空间,下部集箱给水,试验水位稳定,省特检院说这种结构属于贯流锅炉,上部汽空间也要算进水容积。但是有上海锅炉厂同行,上面的汽空间并没有计算进水容积,并且市场上已经有大量此类型的D级免报监锅炉,请问这种水位很稳定的锅炉结构,水容积是按立式水管正常水位一下的水量计算,还是按贯流炉汽水系统总容积计算呢?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3-16
按贯流锅炉汽水系统总容积计算。
贯流式蒸汽锅炉的水容积计算方法
留言日期:2022-01-18
您好!想请问:
1、请问按<2020版锅规>计算贯流式蒸汽锅炉的水容积是从进水单向阀开始到蒸汽出口之间的总几何容积,还是从给水泵出口开始到蒸汽出口之间的总几何容积?
2、如果给水泵装在开式水箱和节能器中间,单向阀装在蒸汽发生器炉体和节能器中间,请问这种产品的设计,锅炉的水容积是需要计算炉体加节能器再加连接管道的水容积,还是只有炉体水容积加连接管道的水容积呢?
谢谢您!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1-20
按照规程锅炉定义的总容积,从给水泵出口起计算
电加热蒸发器检验问题
留言日期:2021-07-12
总局领导您好:《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文中,关于电加热蒸发器明确了以下规定:按压力容器设计的产品,其安全附件的要求还应当满足《锅规》的规定……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应当按锅炉办理使用登记。
请问:按压力容器设计的电加热蒸发器按锅炉办理使用登记后,检验是按照锅炉还是压力容器进行检验?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1-07-19
答:按锅炉进行检验。
有关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交联工艺
留言日期:2021-06-03
总局领导:我公司电线电缆类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获证工厂检查时报备的交联工艺为:蒸汽交联(蒸汽发生器+交联房);2018版电线电缆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未再体现“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对16版、13版细则中一直提及的“非典型工艺”也未做说明。如我公司现在想新增“紫外光辐照交联设备”生产许可证类产品,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变更申请“新增生产工艺”或“变更生产工艺”。
回复部门: 质量监督司
时间:2021-06-04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留言中所述的新增“紫外光辐照交联设备”属于《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8年版)第十二条规定的“交联方式发生变化”情形,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第十条,企业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许可范围变更申请。
小型蒸汽发生气的压力问题
留言日期:2021-03-12
我想知道,锅炉新规出来后,对于水容积30L以内的蒸汽发生器,蒸汽压力有没有限制,还有里面可以不以有汽包,汽包的大小有没有规定;蒸汽发生器外置的承压节能器和炉本体之间有止回阀断开,这样节能器里面的水容积算不算到锅炉内的水容积里面,是一起不能超过30L吗?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1-03-17
水容积不足30L的,不适用于《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免检型蒸汽发生器的标准
留言日期:2021-03-11
做容水量50L以内的蒸汽发生器,如果做成组合式的,每组水容积在50L以内,可不可以多组共用一个燃烧室,每个组合单独进水,单独产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1-03-17
所述情况应视为一台锅炉。
电热蒸汽发生器的使用登记
留言日期:2020-09-17
尊敬的总局领导:再次打扰。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对外输出蒸汽且蒸汽压力与容积参数符合《特种设备目录》,是按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根据《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应当按照锅炉办理使用登记。
1.水容积处在30-50L的范围内,根据《锅规》,划分为D级锅炉,D级锅炉的安装要求,13.4条款(2):蒸汽锅炉不需要安装告知,也不需要安装监督检验
请问这样理解对不对?划分为D级锅炉的是不是不需要安装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还请明确的给与答复。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0-09-21
1.对;2.不需要。
蒸汽发生器办证及检验问题
留言日期:2020-07-06
特设局领导好:
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的要求: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可以按锅炉或者压力容器的相应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按压力容器设计的产品,其安全附件的要求还应当满足《锅规》的规定……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应当按锅炉办理使用登记。
请问: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水容积小于50升(符合D级锅炉的条件)的电加热蒸汽发生器,若按D级锅炉监管,则不需办理使用登记,也不需要定期检验。这类电加热蒸汽发生器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该按容器进行还是按锅炉进行管理?请明示,谢谢。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0-07-07
取决于该设备是按压力容器设计还是按锅炉设计。
关于蒸汽发生器监管事宜
留言日期:2020-07-06
总局领带您好:
近期在工作中发现有一种叫蒸汽发生器的设备,主要用于水泥制品养护,该设备不在特种设备目录里,燃料为煤、生物质颗粒和木材,关于生物质颗粒蒸汽发生器需不需要监管?如何监管?依据是什么?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0-07-07
需要根据具体参数对照《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关于30L蒸汽锅炉
留言日期:2020-01-03
关于30L锅炉
尊敬的领导,由于以前质检总局的网站和留言答复已无法查询,由于市场上还有其它部门对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蒸汽发生器)存在对标准条款不明确的说法,现咨询以下3个问题,望回复为感!
1、 设计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蒸汽发生器),生产单位是否需要取得锅炉或者压力容器制造资质?
2、 设计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蒸汽发生器),使用单位是否需要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安装、使用手续,是否需要办理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是否需要司炉工证?
3、 设计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蒸汽发生器),其总容积还是大于30L的,但根据锅炉和容器的不同定义和工作方式,按锅炉条件生产的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蒸汽发生器),是否不应该按容积大于30L的压力容器处理?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0-01-08
所述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锅炉,若达到压力容器参数的,应按压力容器进行管理。
电加热蒸汽发生器
留言日期:2019-12-25
电加热蒸汽发生器按锅炉进行管理的话,其操作人员是否需要持锅炉作业人员证?需要的话,没有锅炉的使用单位怎么办?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0-01-02
电加热蒸汽发生器除D级外,锅炉操作人员需持有作业人员有效证件上岗操作,D级锅炉的操作人员不需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应当根据《锅规》13.4(3)的规定经过培训。
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的检验
留言日期:2019-09-11
总局:根据《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关于电加热蒸汽发生器”规定:“对外输出蒸汽且蒸汽压力与容积参数符合《特种设备目录》的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可以按锅炉或者压力容器的相应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按压力容器设计的产品,其安全附件的要求还应当满足《锅规》的规定。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应当按锅炉办理使用登记”。
请问:1、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的定期检验是否按《锅规》进行检验?
2、检验机构以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无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但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而拒绝检验是否正确,有没有什么规定?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9-18
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蒸汽发生器名称问题
留言日期:2019-09-04
总局领导好!我省锅炉制造单位生产的容积约48升的小型蒸汽锅炉属于D级锅炉,其名称避开了“锅炉”二字,叫做“蒸汽发生器”,是否合适?根据我们了解,锅内许多同类产品名称也是“蒸汽发生器”,是否容易产生歧义。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9-06
我局对锅炉产品名称无具体要求。
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安装是否需要监督检验
留言日期:2019-06-05
本人2019.05.09留言——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安装是否需要监督检验,贵局2019.05.29对我的留言进行回复,但现在在“我的留言”没有任何信息?请问能帮我把数据恢复一下好吗?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10
请咨询总局信息中心。
电气设备接地规范
留言日期:2019-04-17
我购买了一个小型蒸汽发生器,容量小于30L,但是设备上的金属外壳并没有连接地线,只是预留地线接口让买家自己接,请问这符合规范吗
回复部门: 质量监督司
时间:2019-04-25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针对相关问题,建议您向总局法规司进行留言咨询,感谢您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支持。
关于电加热蒸汽发生器
留言日期:2019-04-16
根据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第五条,对外输出蒸汽且蒸汽压力与容积参数符合《特种设备目录》的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可以按锅炉或者压力容器的相应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按压力容器设计的产品,其安全附件的要求还应当满足《锅规》的规定。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应当按锅炉办理使用登记。 原来已按压力容器登记的是否需变更为锅炉,定期检验是否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3
应按锅炉相关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
关于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的问题
留言日期:2019-03-01
总局领导好:
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的要求: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可以按锅炉或者压力容器的相应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按压力容器设计的产品,其安全附件的要求还应当满足《锅规》的规定……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应当按锅炉办理使用登记。
请问:按照容器设计制造的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定期检验时是按容器进行还是按锅炉进行?请明示,谢谢。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06
新安装的电加热器按锅炉进行管理,在用的电加热器按原登记类型进行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