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常见安全隐患整改对应标准速查手册
一、一般场所的用电安全 二、易燃易爆场所的用电安全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 四、机械安全 五、消防安全 六、金属粉尘 七、木粉尘 八、机械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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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场所的用电安全 | |||
序号 | 企业常见安全隐患 | 整改依据标准 | 标准原文 |
1. | 用电设备的金属部分,未接地或接零: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 3.0.4 |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 1 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 2 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3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4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6 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拼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 7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8 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 9 装有架空地结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 10 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 11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
2. | 电气设备的接地线采取串连的方式;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3.1.7 |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
3. | 接地线未采取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的措施;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16 4.2.3 | 接地线应采取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的措施。接地线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铜管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已有建(构)筑物处,应加装铜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接地线在穿过新建构筑物处,可绕过基础或在其下方穿过,不应断开或浇筑在混凝土中。 |
4. |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未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未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4.3.7 |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 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4208 规定的 IP3X 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 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五防:火水雷雪小动物) |
5. |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未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电缆沟无盖板;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4.3.4 |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 50mm 或设置防水门槛。 |
6. | 配电室堆放杂物; |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 一2005 6.1.9 |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
7. | 配电线路的老化,破损;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6 | 用电产品应该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应及时报废或更换,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使用寿命。 |
8. | 电线明敷没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沿地面敷设的设备电源线未穿钢管保护)。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7.1 |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的热效应带来的损害; 2 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带来的损害; 3 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 4 在有大量灰尘的场,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对散热带来的影响; 5 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带来的损害; 6 应避免腐蚀或污染物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7 应避免有植物和(或)霉菌衍生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8 应避免有动物的情况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
9. |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未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5.1.2 |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植 25V 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 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4208 规定的IP××B级或IP2×级。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除外:1 2 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措施;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
10. | 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未穿管保护。 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低于2.5m时,未穿管保护;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7.2.1 | 当导线垂直敷设时,距离地面低于1.8m段的导线,应用导管保护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
11. | 普通电缆敷设高度不足,(水平敷设<2.5M, 垂直敷设<1.8M,)无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7.6.8 | 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水平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
12. | 照明配电箱(板)内未设置N和PE汇流排;(零排和地排)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1 6.1.9.3 | 照明箱(盘)内,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
13. | 配电箱、开关箱及用电产品、电线下方堆放可燃物质;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6.5 |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
14. | 配电箱体与箱门之间无跨接线;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2005 8.1.9 | 金属电气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
15. | 配电箱内电器件安装在木板和可燃材料上;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15 6.2.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2005 8.1.9 |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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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机械电器设备、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PE)连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16 3.0.4 |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 1 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 2 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3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4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6 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拼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 7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8 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 9 装有架空地结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 10 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 11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
17. |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电源线未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6.8 |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
18. | 电焊机接线柱未安防护罩;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11.2.4 | 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
19. | 电焊机的焊钳和焊把线有破损或绝缘不好;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11.5.7.4 11.6.3 | 焊钳必须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和隔热性能,并且维修正常。如果枪体漏水或渗水会严重威胁焊工安全时,禁止使用水冷式焊枪。 |
20. | 在含有易燃、易爆或腐蚀性气体及潮湿等特殊环境中使用一般电动工具;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3883 . 1 一2008 8 . 12.1.1 | 8.12.1.1 电动工具通用安全警告 警告!阅读所有警告和所有说明。不遵照以下警告和说明会导致电击、着火或严重伤害。保存所有警告和说明书以备查阅。在所有下列的警告中术语“电动工具”指市电驱动有线电动工具或电池驱动无线电动工具。 a工作场地的安全 1.保持工作场地清洁和明亮。混乱和黑暗的场地会引发事故。2.不要在易爆环境.如有易燃液体、气体或粉尘的环境下操作电动工具,电动工具产生的火花会点燃粉尘或气体.3.让儿童和旁观者离开后操作电动工具.注意力不集中会使操作者失去对工具的控制。 b电气安全 1.电动工具插头必须与插座相配。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改装插头。需接地的电动工具不能使用任何转换捅头。未经改装的插头和相配的插座将减少电击危险。2.避免人体接触接地表面,如管道、散热片和冰箱。如果你身体接地会增加电击危险。3.不得将电动工具暴露在雨中或潮湿环境巾。水进人电动工具将增加电击危险。4.不得滥用电线。绝不能用电线搬运.拉动电动工具或拔出其插头。使电线远离热源、油、锐边或运动部件.受损或缠绕的软线会增加电击危险:5.当在户外使用电动工具时,使用适合户外使用的外接软线。适合户外使用的软线将减少电嗇危险,6.如果在潮湿环境F操作电动工具是不可避免的,应使用刺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1D。使用RCD可减小电击危险。 |
21. | 在潮湿场所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 |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 一2005 9.6.2 |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II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金属外壳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符合本规范第9.6.l条要求;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
22. | 插座无PE线;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6.16 |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板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
23. | 插座的相线与零线的极性接反;(及其它接线错误)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15 22.1.2 | 对于单相两孔插,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对于单相三孔插,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导 体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
24. |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等电器安装在木板上;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0.2.4 |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25. | 仓库内照明灯具下方堆放可燃物品;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39条 |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
26. | 不经过专用插头接线,裸线直接插入插座孔内取电;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6.16 |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
27. | 手持照明未使用36V安全电压及以下电源供电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7.1.3 | 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Ⅲ类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干燥场所交流供电不大于50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120V; 2 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60V。 |
28. |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采用开敞式灯具;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3.3.4.2 | 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场所,应采用相应防腐蚀要求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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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未可靠接地。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7.2.9 |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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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高度低于2.4m金属吊架上安装的日光灯,供电回路没有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灯具的金属外壳没有接地;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15 19.1.5 19.1.6 |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 2 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
31. | 配电箱(柜)无二级(三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4.5.2 | 低压配电线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时,在总电源端、分支线首端或线路末端(农村集中安装电能表箱、农业生产设备的电源配电箱)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32. |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线路末端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4.5 | 末端保护 1属于工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2生产用的电气设备;3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4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5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6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7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电气设备;8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9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10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 |
33. | (1)单相220 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未优先选用二极二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2)三相三线式380 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未选用三极三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三相四线式380 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三相设备与单相设备共用的电路未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四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5.3 | a)单相22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二极二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34. |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未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插座回路无漏电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5.7.1 |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35. | 单台电气机械设备,未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30mA以上、100mA及以下、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5.7.2 | 单台电气机械设备,可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30mA以上、100mA及以下、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二、易燃易爆场所的用电安全 | |||
36. | 电气线路明敷在爆炸危险性区域;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6.1.1.1.1 | 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集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
37. |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 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水平距离大于杆塔高度的1.5倍。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6.1.1.1.3 |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 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
38. | 爆炸危险区内,安装使用的电气动力、通讯、照明、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电动工具)及其输配电线路等未全部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达到要求;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6.1.2.1.1 | 防爆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
39. , | 喷油、调油、晾干等场所的电气设施,不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即电机、电器、照明、线路、开关、接头等必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严禁乱接临时电线。)(封闭或半封闭涂漆工艺装置内部为1区危险区域,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 5201-2007 8.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 5.1.3.3 | 涂装作业场内的电气安全,必须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即电机、电器、照明、线路、开关、接头等都必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严禁乱接临时电线 封闭或半封闭涂漆工艺装置内部为1区危险区域,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分2区。 |
40. | 用来加工、贮存、运输各种易燃气、液、粉体的设备金属管、非导电材料管未接地;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6.1.1.4.1 | 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
41. |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线路未穿金属管保护;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6.1.1.1.2 | 选用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 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导管内。 |
42. | 可燃易燃物的库房使用碘钨灯;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38条 |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
43. | 喷涂作业的喷漆区使用便携灯;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6.4.3 | 正在进行喷涂作业的喷漆区不应使用任何便携灯。如喷漆区内无法用固定灯具照明的区域,在使用便携灯具时应符合1区的要求。 |
44. | 喷漆室内送排风管道无接地;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7.6.3 | 喷漆室内所有金属制件(送排风管道和输送可燃液体的管道), 应具有可靠的电气 接地。 |
45. | 喷漆室或喷漆房的所有导电部件、排气管、喷漆设备、被喷涂的工件、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未可靠接地,未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12.1 | 喷漆室或喷漆房的所有导电部件、排气管、喷漆设备、被喷涂的工件、供漆容器 及输漆管路均应可靠接地,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 100Ω;带电体的带电区对地的总泄漏电阻值应小于1x106Ω。 |
46. | 各类可燃残留物未及时清理,放入带盖的金属桶内;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14.2 | 喷漆室内各类可燃残留物应及时清理,放入带盖的金属桶内,妥善处理。 |
47. | 防静电接地线利用电源零线;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2006 6.2.3 | 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不得与防直击雷地线共用。 |
48. |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未接地。对金属物体未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2006 6.1.2 | 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 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静电导体与大地问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应大于 1x10。Q。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 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 100 Q,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 1 000 Q。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有时为了限制静电导体对地的放电电流,允许人为地将其泄漏电阻值提高到 l×10。Q~1×10。Q,但最大不得超过 l×10。Q。 局部环境的相对湿度宜增加至 80%以上。增湿可以防止静电危害的发生,但这种方法不得用在气 体爆炸危险场所0区。生产工艺设备应采用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对于高带电的物料,宜在接近排放口前的适当位置装设静电缓和器。在某些物料中,可添加适量的防静电添加剂,以降低其电阻率。 在生产现场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操作工具应接地 |
49. | 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未使用导电软管;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2006 6.3.11 | 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 静电的导通性。 |
50. | 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未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未跨接并接地;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2006 6.3.12 | 在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宜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 避免采用静电非导 体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应跨接并接地。 |
51. | 爆炸危险场所电源系统为TN-C。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6.1.1.4.5 | 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源,如果使用 TN 型电源系统,应为危险场所中的 TN-S 型(具有单独的中性线 N 和保护线 PE),即在危险场所中,中 性线与保护线不应连在一起或合并成一根导线,从 TN-C 到 TN-S 型转换的任 何部位,保护线应在非危险场所与等电位连接系统相连。 注:危险场所内中性线和 PE 保护线间的漏电监视应给予考虑。 |
52. |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未可靠地接地和密封。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第2.1.5条 GB50257-2014第4.1.4条 |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引入连接后,应保持电缆引入装置的完整性和弹性密封圈的密封性,并应将压紧元件用工具拧紧,且进线口应保持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圈和金属垫片、封堵件等应齐全,且安装紧固,密封良好。 |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 | |||
53. | 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相邻房间有明火或散发火花,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有门、窗、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GB50016-2014 3.2.2 |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54. |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为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5.1 |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55. | 危化品中间库房门为木门、内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 6.1.2 | 库房门应为钛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房应加高铁护栏)。 |
56. | 危化品中间库房内的电气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照明灯不防爆;电线未穿管或线管接头不密封;开关不防爆;抽风机电机不防爆;电风扇不防爆等)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5.3.2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条 《国家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 第四章 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4.3.2.2.2 4.3.2.2.3 |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持证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和开关等电气设备采用隔爆型;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
57. | 危化品仓库通排风系统没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5.4.2 |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
58. | 危化品中间仓存放甲、乙、丙类液体无托盘和防流散池;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3.6.11 GB50016-2014 3.6.12 |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
59. | 危化品仓库内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7.2 GB17914-2013 8.4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8.7 | 各项操作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使用叉车搬运、装卸压缩和液化的气体钢瓶,热源与火源应远离作业现场。 |
60. | 在危化品库房内进行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作业; |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7.5 GB17914-2013 8.5 | 库房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以上活动应在库房外进行 |
61. | 调漆房未独立、封闭设置,与火灾、爆炸危险区(1区)的安全距离未大于6m。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5.11 | 涂装前处理、喷漆、涂料配制等腐蚀、 有毒、易燃、易爆可能性大的工序, 应与其他生产工序隔开布置。调漆(含 有机溶剂)间应独立、封闭设置,与火灾、爆炸危险区(1 区) 的安全距离应大于 6m。 |
62. | 涂漆车间、烘干车间与其他生产工序未隔离布置,或与相邻生产部门的封隔墙材料不符合《建规》的规定。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5.12 | 涂装作业场所采用有机溶剂清洗除油时,与相邻7生产部门的封隔墙材料应符合 GBJ16 规定的耐火极限时间要求。 |
63. | 涂漆和烘干作业处在封闭的室内,以及室内空间内保持负压,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包括合格泄爆装置);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5.8 | 当涂装作业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并使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同时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 统(包括合格泄爆装置),且喷漆工段防火分区占涂装车间面 积不到20%时,厂房可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确定防火要求(喷漆工段防火分区的灭火设备配 置除外)。 |
64. | 涂漆车间在利用自然通风的同时,未设置有组织的局部排风,必要时也未采取全面强制通风;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5.15 | 涂装前处理和涂漆、喷粉作业场所应在利用自然通风的同时,设置有组织的局部排风,必要时采取全面强制通风,以防止涂装作业过程中的有害物质产生职业危害,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
65. | 日用量超过200KG的调油房、自动喷漆线的供油房、等高度危险区域(1区、11区)未设置安全报警装置并与自动灭火装置连锁。(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7.3 | 高度危险区域(1 区、11 区)应设置安全报警装置并与自动灭火装置连锁。 |
66. | 晾干房内使用非防爆灯具(碘钨灯、远红外灯)烘烤涂层。(住宅区)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 94d).GB7691-2011 9.4 | 住宅室内涂装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施工单位选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应符合保护居民健康的规定,并应向客户提供有关安全卫生资料;严禁使用非防爆灯具烘烤涂层 |
67. | 喷涂车间喷涂、调油与烤炉(烤箱)同处一室;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6.1.5 | 喷漆区和爆炸危险区域 2 区(见 GB50058)内不应设置有引起明火、 火花的设备和外表超过喷涂涂料自燃点温度的设备。 |
68. | 烤箱未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装置;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4.4.1.1 | 烘干室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装置。 |
69. | 烤箱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4.4.1.2 | 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优先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直接监测爆炸危险浓度;也可使用设备的故障监测装置,间接地进行监测。每种情况均应与加热系统连锁。 |
70. | 烤箱无通向室外的废气排放管道; |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3-2006 4.3.2.6 GB14443-2007 4.3.2.6 | 每台烘干室宜单独设置废气排放总管, 不宜兼作燃烧设备排烟管或与其他设备共用排放管道。 |
71. | 普通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 |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4.2 | 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危险化学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 |
72. | 互为禁忌的危化品违规混存(如酸、碱混存等) |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附表A) | 互为禁忌的危化品不得违规混存 附表A |
73. | 甲醇、乙醇、丙酮等未专库贮存。 |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3.3.3.2.3 GB17914-2013 4.2.2 | 各类商品依据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应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存放 |
74. | 电镀化学品露天存放,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 《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 3019——2008 6.3.1 | 电镀化学品都应存放在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 |
75. | 液态电镀化学品无处理泄漏的物品及工具。 | 《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 3019——2008 6.3.5.7 | 液态电镀化学品应该存放地势低矮处,应有处理泄漏的物品及工具。 |
76. | 腐蚀品作业人员未正确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 |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 7.2 GB 17916-2013 8.2 | 作业人员应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
77. | 在毒害品作业中饮食、用手擦嘴、脸、眼睛。 |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 7.3 GB 17916-2013 8.3 | 作业中不应饮食,不应用手擦嘴、脸及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使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
78. | 配制、贮存、涂刷溶剂涂料的地点有烟火,动火时安全距离不足; | 《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5205-2008 5.2.8 | 配制、贮存、涂刷溶剂涂料的地点严禁烟火,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时,30 m 范围内进行严格清理。 |
79. | 在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使用电动工具。 |
《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5205-2008 6.1.2 | 手持电动工具 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 GB/T 3787 的要求以及下列各项要求; a)操作者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 使用的方法。使用时,操作者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b)在湿热、雨雪等作业环境,应使用具有相应防护等级的工具; c)使用电动工具时,保持身体及周围环境干燥; d)拔出插头时,应紧握插头,不应拉拽电线而使电线松脱导致短路, e)在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不应使用电动工具; |
80. | 使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易燃易爆介质。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2004颁布《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第一条 | 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易燃易爆介质 |
81. |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10.1 |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
四、机械安全 | |||
82. | 高度在2m之内外露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6.1.6 |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83. | 危险性较大的区域未配置报警装置;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5.5.2 | 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应配置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 |
84. | 压痕机未设置操作方便的触动式应急控制开关外和脚踏和手动控制的紧急停车装置; | 《切模压痕机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3694—1999)》3.4.6 | 切膜压痕机除由触动竖急停车装置外, 还应设有操作方便脚踏或手动控制的紧急停车装置。 |
85. | 压痕机所有外露传动部件无可靠完好的防护; | 《切模压痕机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3694—1999)3.5.1 | 切膜压痕机所有外露传动部件应有可靠完好的防护。 |
86. | 压力机没有双按钮开关,或双按钮开关不同步; | 《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4.4.3 | 双手控制装置应满足GB19671和JB3350的要求。机械式双手操作装置应满足两个操纵控制器件行程的特定空间要求时才能产生输出信号。 由多人协同配合操作的压力机上必须配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紧急停止按钮。 |
87. | 压力机未加装防护栅栏或防护栅栏不符合安全要求; | 《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4.4.2 | 危险区安全保护栅栏用于在压力机操作时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其设计、制造、使用、调整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能防止手或其他任何身体部位进入危险区; b) 保护装置不能与移动部件产生夹紧点; c) 透过保护装置可以看到操作区; d) 应利用紧固件紧固; e) 材料强度应足够。 |
88. | 剪板机刃口危险处无防护栏、网; |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85)4.2.1 | 对剪切机刀架和压料装置的危险部位应设置防护栅栏、防护挡板、防护罩、防护网之类的 遮挡式防护装置。遮挡式防护装置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固定式、活动式、可调式和局部式等。 |
89. | 磨擦压力机:使用脚踏开关未配光电保护装置; | 《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 6.1 | 使用脚踏操作装置时,压力机必须配有光电保护装置。 |
90. | 运动的物体无防护隔栏(自动送料);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1997)》6.3.2.1 | 冲模中相对运动的零部件(如压料板、弹簧、气缸活塞、废料切断刀、钩爪等),在压力机上无防护罩(或不便使用防护罩)的情况下,应设防护装置。 |
91. | 破碎机送料口无防护帘; |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18452-2001 )5.5.4 | 反击式和锤式破碎机·存在着飞出物料及回转元件意外飞出的重大危险。进料口应使用幕帘和安装进料溜槽,周围采用防护装置·操纵者每班注意观察设备惯性运转件,如:锤头、板锤等的磨损情况。 |
92. | 木工机械裸露的传动装置(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未设置防护装置; |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2008)4.5.1 | 裸露的传动装置( 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 应设置防护装置;若操作者需伸手进入这一防护区域工作时,则可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时,防护装置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
93. | 木工带锯机布置在电气走线的下方; |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2008)7.2.3 | 木工带锯机不能布置在电气走线的下方。 |
94. | 气瓶立放在通道上且防倾倒措施不可靠以及与可燃物太近,存在火灾爆炸隐患。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3 | 气瓶的储存气瓶必须储存在不会遭受物理损坏或使气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40℃的地方。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m以上,或用至少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离。 |
95. | 氧气瓶与油脂接触存在燃烧和爆炸隐患;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1.2 | 氧气与可燃物的隔离 氧气瓶、气瓶阀、接头、减压器、软管及设备必须与油、润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离。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的手套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 |
96. | 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使用;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1.4 | 氧气的禁止使用严禁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使用。氧气严禁用于气动工具、油预热炉、启动内燃机、吹通管路、衣服及工件的除尘,为通风而加压或类似的应用。氧气喷流严禁喷至带油的表面、带油脂的衣服或进入燃油或其他贮罐内。 |
97. | 气焊气割火焰距明火太近,存在火灾、爆炸隐患。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3 | 放有易燃物区域的热作业条件。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
98. | 乙炔瓶与氧气瓶放在同一库房内储存,存在火灾和爆炸的隐患; |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二条 7.1 | 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
99. | 起重设备未在有效检测周期性内使用或无使用登记证;吊钩无防脱钩的保险有效装置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TSG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测验规则B6.2》 |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检 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吊具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吊钩、电磁吸盘、抓斗、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2)吊钩设置防脱钩装置 (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3)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 |
100. | 压力容器(及附件)未在有效检测周期性内使用或无检验合格证 |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9.06. )》01
| 防止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压力容器(及附件)应在有效检测周期性内使用并拥有检验合格证。 |
101. | 1.2米以上的平台临边无防护措施;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平台》GB 4053.3-2009 4.1.1 |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 1.2m 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得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
102. | 金属切削机床存在不能满足安全防护的危险部分; | 《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 15760-2004)》5.2 | 机床的外形布局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使用机床时(按说明书规定的预定使用条件下),不应存在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动的危险。由于机床的形状原因不能确保足够稳定性时,应在说明书中规定其固定措施。 |
103. | 易发生危险的部位没有安全标志;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 7.1 |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GB2893、GB2894、GB6527.2、GB15052等标准规定。 |
104. | 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五、消防安全 | |||
105. | 宿舍与生产厂房设在同一建筑物;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 3.3.5 |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 2 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始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106. | 住宿与储存、生产、经营合用一个场所; |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 4.1 |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厂房和仓库; d)建筑面积大于2500²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地下建筑。 |
107. | 生产与原料\成品储存设在同一场所,且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无实体墙分隔)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 3.3.10 |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 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存储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存储区的防火要求可封闭 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存储区完全分隔 且符合下列条件时, 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 3.0 倍。 |
108. | 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 3.3.9 |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且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和仓库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 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109. | 车间、仓库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654-2006 7.1.5 | 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110. | 厂房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及消防通道;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 GA 654-2006 7.1.2 | 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
111. | 职工宿舍内设置炉灶加工饮食或乱拉接电线;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654-2006 8.8.5 | 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
112. | 仓库货物堆放“五距”不符合要求;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18条 |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
113. | 丙类固体物品仓库使用高温照明灯具;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38条 |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
114. | 库房灯下堆放货物;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39条 |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
115. | 库房内违章进行动火作业;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47条 |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
116. | 在仓库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50条 |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
117. | 露天存放物品未分类分堆,及留出防火间距;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16条 |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
118. | 厂房内设置的安全出口未均衡布置;(门与门间距小于5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 3.7.1 |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
119. | 厂房为单出口;(甲类100m2/5人,乙类150m2/10人,丙类250m2/20人,丁类400m2/30人,地下室50m2/15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 3.7.2 | 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条件,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两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
120. | 厂房安全出口距离设置不符合疏散要求;(乙类:单层75米、多层50米、高层30米;丙类:单层80米、多层60米、高层40米;丁类:单层、多层不限、高层50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 3.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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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车间(宿舍)通向天台的门上锁; |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 4.4/4.5 | 4.4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
122. | 车间(宿舍)的外窗或阳台设置防盗网; |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 6.2 |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
123. | 洁净厂房安全出口未均匀设置;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13 5.2.8 | 安全出入口应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124. | 洁净厂房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13 5.2.9 |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加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
125. | 洁净厂房与洁净区同层外墙未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13 5.2.10 | 洁净厂房同层洁净室(区)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室(区)的门窗,其门窗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
126. | 甲、乙类厂房疏散用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6.4.11 |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 60 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
127. | 民用建筑及厂房疏散用门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6.4.11 | |
128. | 仓库用门不符合防火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6.4.11 | |
129. | 防火门未装闭门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6.5.1 |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除本规范第 6.4.11 条第 4 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 的规定。 |
130. | 车间(仓库)未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10.3.1 |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
131. | 车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10.3.5 |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132. | 工厂、仓库区内未设置消防车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7.1.3 |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 1500m 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
133. | 消防车道两侧设置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7.1.5 |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
134. |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小于4.0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7.1.8 |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
135. | 尽头式消防车道未设置回车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7.1.9 |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
136. | 丙类液体未存放在厂房的单独房间中;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3.3.7 |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 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137. | 变配电室设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3.3.8 |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
138. |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未设置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6.4.10 |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
139. |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封闭楼梯间时未设置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6.4.2 |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
140. |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未采用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6.4.5 |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
141. | 电梯层门采用栅栏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6.2.9 |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 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
142. | 高温或明火场所的隔墙采用可燃材料,不是乙级防火门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6.2.3 |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
143. | 室外疏散楼梯不符合要求(疏散门为防火门、扶手1.1米高、)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6.4.5 |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 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
144. | 楼梯间设置不符合防火要求;(有障碍物、有可燃材料储藏室)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6.4.1 |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
145. | 厂房(仓库、宿舍)未设置消火栓;(大于300㎡ 的厂房(仓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8.2.1 |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²的厂房和仓库; |
146. | 室内消火栓未设置固定标识;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8.1.12 |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
147. |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8.3.1 |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 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 5000 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 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 1500m²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 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
148. |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未定期检查(每12个月应至少检查一次。)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 8.2 | 检验检查内容 8.2.1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每层、每回路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设备的功能试验。每12个月累计对每只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检查不少于一次; 8.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末端放水,进行系统功能联动试验,水流指示器报警,对消防设施上的仪器仪表进行校验;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喷头、末端放水阀检查不少于一次; 8.2.3 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并用水泵接合器供水。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消火栓、卷盘、水炮检查不少于一次; |
149. | 应急照明设施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小于30分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10.1.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 5.2 |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
150. | 消防用电设备未采用专门的供电回路;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10.1.1 |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151. | 灭火器设置过高,且影响疏散;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5.1 |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1.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
152. | 一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过多;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6.1 |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 具。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 5 具。 6.1.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 100 ㎡时,应配置 1 具 1A 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 100㎡时,增配 1 具 1A 的手提式灭火器。 |
153. | 灭火器箱箱体使用非金属材料制造; | 《灭火器箱》GA 139-2009 5.1.1 | 灭火器箱箱体应使用厚度符合表1规定的薄钢板、铝合金板或不锈钢板等金属材料制造。 |
154. | 灭火器未定期进行检查;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5.2.1 |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
155. | 灭火剂泄漏后未重新充装维护;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5.3.1 |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
156. | 甲、乙类液体生产使用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安全标志;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630-1995 5.12 | 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a. 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b. 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c. 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
六、金属粉尘 | |||
157.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构)筑物的防火安全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158. |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筑)构物未设置防雷系统,有设置防雷系统但未进行定期检测。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2、 4.1.1 4.1.2条
| 3.0.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 0区或 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3)具有 1区或 21区爆炸危险场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4.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 金属装置。 3) 建筑物内系。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
159. |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设置在居民区内。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未设置在独立厂房。 |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重点问题和隐患》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 5.1.1 铝镁粉加工厂的工、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5 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距离宜大于50 m |
160.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单层厂房的,屋顶未采用轻型结构。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多层厂房内的,厂房建筑物结构未采用框架结构。 粉尘车间与其他作业区域在同一厂房,但未进行防火分隔。 爆炸危险区域未靠外墙布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第5.2条、第5.3条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第6.2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1条 | 5.2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5.3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 5.3.1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5.3.2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5.3.3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6.2 存在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厂房建筑符合下列要求: a)厂房建筑宜采用单层设计 b)单层建筑的屋顶应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建筑物应采用框架结构,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粉尘爆炸产生的冲击; C)厂房建筑物的墙体应设有泄压口,或其他开口作为泄压口,泄爆面积计算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3.6.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
161. |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与其他厂房或建(构)物的防火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 |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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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 | 同上 |
163. | 厂房内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第6.4条 |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厂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仓库和危险化学品仓库。 |
164. | 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未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的门未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疏散通道堆放物品,堆放易燃物品。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2条 | 十七条、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应当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
165. |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未设置泄压设施。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3条 | 5.3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 5.3.1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5.3.2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5.3.3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
166. | 泄压(口)的朝向正对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 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定,在其外墙上设置泄压设施,泄压(口)的朝向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
167.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粉尘爆炸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168. | 企业未安排专人负责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69. | 未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粉尘清扫制度等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二十二条 |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170. | 企业未对涉粉尘爆炸的人员(包括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设备维护检修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4.4条
|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4 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对危险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
171. | 企业未对本企业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危险辨识、评估。 未制定并落实消除、控制粉尘爆炸风险的措施。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 | 第八条 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危险辨识,评估粉尘爆炸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消除、控制粉尘爆炸风险的措施。 |
172. | 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未重点检查治理除尘系统不规范、粉尘清扫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4.3条 |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4.3 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
173. | 企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五条、第八条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
174. | 企业未针对粉尘涉爆事故建立现场处置方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 第十五条 |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
175. | 未进行粉尘涉爆事故应急演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条 |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176. | 未按规定使用粉尘涉爆设备。 未定期对粉尘设备进行维护检修。 未建立粉尘设备维护检修管理台帐。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 | 第九条 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金属粉尘防爆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间厂房结构、防火安全距离、安全出口、加工设备、除尘系统安全运行、积尘清理情况等。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每天应当有专人对加工设备、除尘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如实记录在案,并形成闭环管理。 |
177. |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生产作业的人员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穿戴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劳动防护用品。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 | 第十条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生产作业的人员应当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禁止穿戴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劳动防护用品。 |
178. | 企业未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未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未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未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
179. | 未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防火标志以及职业危害告知标识。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一条 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作业场所安全出口畅通,标志明显,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 (二)保持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防火标志以及职业危害告知标识; (四)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 (五)作业场所所有设备传动部位运转良好,不得有粉尘堵塞及袋式除尘器漏粉而强行运转; (六)防雷、静电接地良好; (七)应当严格控制金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人员数量,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滞留。 |
180. | 未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人员数量。 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或滞留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 当金属制品机械加工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工位及相关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金属粉尘防爆措施,并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进行防火分区分隔,每一作业区作业工位及相关人数不超过30人。 (二)各作业区的除尘系统管网应当独立设置。 (三)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的产尘点捕集的粉尘优先选用湿式除尘工艺进行除尘。选用干式除尘系统时应当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工艺,袋式除尘器应当布置在厂房外部,干式除尘系统应当采用隔爆、泄爆等两种以上组合的安全控爆措施。 (四)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措施应当符合《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的规定。 |
18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21区、22区的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不符合GB 12476.1、GB 12476.2、GB50058-2014的防爆类型和级别的要求。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的电气连接不符合GB50058的要求。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针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存在粉尘释放源及粉尘云环境的状况,应当按粉尘爆炸危险区域20、21、22区的划分选用粉尘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按防爆要求防护(如穿管保护),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及除尘器均应当可靠接地。 |
182. | 未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未及时清理附着在装置上的异物。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4.2条 | 6.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
183.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金属设备,以及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未采取防静电的措施。 将除尘系统的风管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3.2条
| 6.3.2 当存在静电危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3.2.1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6.3.2.2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6.3.2.3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6.3.2.4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6.3.2.5 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的相关规定; 6.3.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计应按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
184.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未进行保护接地。 电气设备未接地保护。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16第3.0.4条 |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 1 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 2 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3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4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6 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拼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7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8 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 9 装有架空地结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 10 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 11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
185. | 将除尘系统的风管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16第4.1.8条 | 4.1.8 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为接地钱。 |
186. | 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4.2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 4.2.1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第十二条 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足够适宜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金属制品机械加工收集及堆放的铝、镁等与氧气、助燃物混合发生剧烈燃烧的金属粉尘发生自燃和燃烧时,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采用D类或冷金属灭火器材、或专用的覆盖剂进行灭火。 |
187. | 一般场所未定期对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5.2.1 |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
188. |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未定期对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5.2.2 |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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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无防静电跨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3.2条
| 6.3.2 当存在静电危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3.2.1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6.3.2.2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6.3.2.3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6.3.2.4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6.3.2.5 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的相关规定; 6.3.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计应按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
190. |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违规使用易发生碰撞火花的铁质作业工具。 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进行检修时使用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4.1条 | 6.4.1 粉尘云能够被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同时,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
19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同一作业区作业工位数或相关人数超过30人。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 当金属制品机械加工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工位及相关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金属粉尘防爆措施,并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进行防火分区分隔,每一作业区作业工位及相关人数不超过30人。 (二)各作业区的除尘系统管网应当独立设置。 (三)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的产尘点捕集的粉尘优先选用湿式除尘工艺进行除尘。选用干式除尘系统时应当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工艺,袋式除尘器应当布置在厂房外部,干式除尘系统应当采用隔爆、泄爆等两种以上组合的安全控爆措施。 (四)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措施应当符合《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的规定。 |
192. | 粉尘车间进行动火作业的未办理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的审批手续,也未落实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应当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当对检修作业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措施,并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批。检修时应当停止相关生产设备和除尘系统的运行,电气开关应当挂停电检修牌以防误操作,并清洁被检修设备表面及周围场地所有沉积粉尘。 涉金属粉尘设备、管道和除尘器需动火检修时,其内部、外部表面及周围场地需彻底清扫干净,预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同时设有专人监护。检修完毕后,在保证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才允许重新开始生产。 |
193. | 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采用干式除尘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尘系统应当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可燃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联互通。 (二)除尘器本体应当设置在厂房外人流少、没有易燃易爆物品一侧。 (三)除尘器箱体应当有防雨措施,并采取措施防止除尘器、风机、管道等被水淹。 (四)除尘系统的风机应当布置在除尘器出风侧。 (五)干式除尘系统应当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或者多种组合的安全控爆措施。泄压装置的设置应当遵守《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等规定。 (六)除尘器应当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的要求,除尘器运行工况应连续清灰、卸灰,应使除尘器内不堆积粉尘,并设置除尘器进出口压差、喷吹压力监测及报警装置和锁气卸灰装置故障报警装置,保证除尘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
194.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 | 同上 |
195. |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粉体加工设备、料仓、斗式提升机等设备设施未按规范设置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7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9条 | (五)干式除尘系统应当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或者多种组合的安全控爆措施。泄压装置的设置应当遵守《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等规定。 7.3 抑爆 7.3.1 宜采用抑爆装置进行保护; 7.3.2 如采用监控式抑爆装置.其应符合GB/T18154的规定。 7.4 约束爆炸压力 生产和处理能导致爆炸的粉料时,若无抑爆装置,也无泄压措施,则所有的工艺设备应足以承受内部爆炸产生的超压;同时,各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管道、法兰等),也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的强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应安装阻爆装置。7.5 泄爆 7.5.1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宜符合GB/T15605 7.5.2 具有内联管道的工艺设备,通常推荐的设计指标应能承受至少0.1MPa的内部超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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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爆装置 9.1泄爆装置 除尘系统的泄爆面积计算,以及泄爆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9.2惰化装置 惰化装置的选用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粉尘爆炸特性确定充入除尘器的惰性气体或粉体介质的种类。 (b)采用惰性气体作为充入介质时,设置除尘器箱体内氧含量连续监测装置报警,当氧浓度高于设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与除尘系统的控制装置保护联锁。 (c)采用惰性粉体作为充入介质时,充入粉体的流量及喷吹压力按照除尘器箱体内的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存在与氧气混合产生爆炸危险的铝粉、镁粉、煤粉等或爆炸特性相同的粉料生产加工系统连接的除尘器,不应采用粉体作为抑爆介质充入除尘器。 d)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介质的防爆装置带有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功能,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与除尘系统的控制装置保护联锁。 9.3隔爆装置 隔爆装置的选用符合下列要求: (a)隔爆装置宜设置在厂房建筑物的外部。 (b)按照粉尘爆炸特性、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选用隔爆装置,并确定隔爆装置在主风装部位。 (c)隔爆装置启动应与除尘系统的控制装置保护联锁。 9.4抑爆装置 抑爆装置的选用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粉尘爆炸特性、除尘器及风管的抗爆强度选用抑爆装置,并确定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的装设部位。 (b)抑爆装置启动应与除尘系统的控制装置保护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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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未设置泄压设施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的泄压装置泄压口未通往室外安全区域。 泄压装置泄压口设在厂房内,未采用无火焰泄压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7.5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 9.1 | 7.5 泄爆 7.5.1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宜符合GB/T15605; 7.5.2 具有内联管道的工艺设备,通常推荐的设计指标应能承受至少0.1MPa的内部超压。 9.1泄爆装置 除尘系统的泄爆面积计算,以及泄爆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
197.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除尘器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5条
| 4.5 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198. | 除尘风管未明设。 除尘管道采用截面为圆形的非钢质金属管道或采用非圆型横截面钢质金属材料。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7.1.2条
| 7.1.2风管应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应选用铝质金属材料。连接除尘器的进风管应采用圆型横截面风管,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采用湿式除尘工艺,作业工位吸尘罩或吸尘柜连接湿式除尘器的进风管长度小于3m可采用矩型或方型横截面风管。 7.1.3风管的设计强度符合下列要求: a)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的风管,其设计强度不小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按照11.4的要求设置了泄爆装置的进入厂房建筑物内部的风管,其设计强度大于风管的设计风压,且不小于与连接的生产加工系统风管的设计强度。b)与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内部的除尘器连接的风管,其设计强度不小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c)风管连接段采用金属构件紧固,并采用与风管横截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风管连接段的设计强度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
199. | 产尘点未设置吸尘罩。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6条
| 6 吸尘罩及吸尘柜 6.1生产加工系统产生粉尘释放的作业工位应设置吸尘罩或吸尘柜。 6.2吸尘罩或吸尘柜应按照GB/T 16758的要求设计,吸尘口设计风速应符合GB 50019的要求,吸尘罩或吸尘柜应无积尘。 6.3对存在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火花危险的风管,宜在风管上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和火花熄灭装置。 6.4吸尘罩或吸尘柜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则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应选用铝质金属材料。 |
200. | 风管中有粉尘沉降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7.1.4条
| 7.1.4风管的风量及风速应满足风管内不出现粉尘堵塞、风管内壁不出现厚度大于1mm积尘的要求。风管风速按下列要求设计:a)铝镁制品抛光、打磨加工的除尘器进风管,其设计风速按照风管内的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50%计算,且不小于20m/s。 c)其他种类加工系统的除尘器进风管,其设计风速按照风管内的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
201. | 干式除尘系统采用电除尘、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具有粉尘沉降室的重力除尘方式除尘。 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湿式除尘器未采用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1条
| 4.1 应识别、评估生产加工系统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除尘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选用干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 b)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以及适宜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的粉尘,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 c)不应采用电除尘器。 d) 除尘系统不应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e)木质家具机械加工采用单机滤袋吸尘器时,应符合AQ 7005的要求。 |
202. |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以及适用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的粉尘,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未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1条
| 同上 |
203.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除尘器,除尘器灰斗下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卸灰装置没有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条
| 5.1干式除尘器 5.1.1应按照4.2的要求选用防爆装置。 5.1.2生产加工系统选用干式除尘工艺时,若生产加工系统产生大量的粉尘,可在除尘系统中设置经旋风除尘器进行初级除尘,再经袋式外滤除尘器二次除尘的工艺。 5.1.3除尘器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按照防静电措施要求进行导电跨接。 5.1.4袋式外滤除尘器要求如下: a)除尘器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滤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GB/T 17919的要求,与滤袋相连接的金属材质构件(如滤袋框架、花板、短管等)应按照GB 12158的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b)除尘器应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除尘器安装或滤袋更换在不超过8h的使用期内应记录除尘器的进、出口风压的监测数值,当进、出口风压力变化大于允许值的20%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c)除尘器的进风口宜设置隔爆阀及温度监测报警装置,当温度大于70℃时隔爆阀应关闭,温度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d)除尘器灰斗内壁应光滑,矩形灰斗壁面之间的夹角做圆弧化处理,灰斗落料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65°。 |
5.1.5除尘器按下列要求选择和设置清灰装置: a)用于纤维或飞絮除尘的滤网应采用负压吸尘清灰方式。b)袋式外滤除尘器的滤袋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c) 袋式外滤除尘器的清灰参数(气流、气压、清灰周期、清灰时间间隔等)应按滤袋积尘残留厚度不大于1mm设定。d)袋式外滤除尘器设置清灰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当清灰压力低于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e)袋式外滤除尘器清灰装置的清灰气源应采用经净化后的除水、脱油的气体,于导电性粉尘宜 采用氮气、二氧化碳气体或其他惰性气体作为清灰气源。 5.1.6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a)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b)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
204. | 布袋除尘器未采用阻燃和不产生静电的布袋。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4条 | 5.1.4袋式外滤除尘器要求如下: a)除尘器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滤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GB/T 17919的要求,与滤袋相连接的金属材质构件(如滤袋框架、花板、短管等)应按照GB 12158的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b)除尘器应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除尘器安装或滤袋更换在不超过8h的使用期内应记录除尘器的进、出口风压的监测数值,当进、出口风压力变化大于允许值的20%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c)除尘器的进风口宜设置隔爆阀及温度监测报警装置,当温度大于70℃时隔爆阀应关闭,温度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d)除尘器灰斗内壁应光滑,矩形灰斗壁面之间的夹角做圆弧化处理,灰斗落料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65°。 |
205. | 袋式外滤除尘器未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 除尘器安装或滤袋更换在不超过8h的使用期内未记录除尘器的进、出口风压的监测数值。当进、出口风压力变化大于允许值的20%时,监测装置未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4条 | 同上 |
206. | 铝镁等遇湿自燃的金属采用湿法加工、湿法除尘的,未连续供水。 水箱(槽、池)、过滤池(槽)、沉淀池(槽)等通风不良。 池(箱)内存在沉积泥浆。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2条 | 5.2湿式除尘器 5.2.1除尘器与进、出风管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按照防静电措施要求进行导电跨接。 5.2.2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应设置水量、水压监测报警装置,当水量、水压低于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5.2.3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 、水质过滤池(箱)及水质过滤装置不应密闭,应有通风气流。 5.2.4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应进行粉尘、油污及杂质过滤,除尘器及循环用水管道内应无积尘。 5.2.5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的盛水量应满足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质应清洁,池(箱)内不应存在沉积泥浆。 5.2.6除尘器循环用水储水池(箱) 、水质过滤池(箱)及水质过滤装置内不应结冰。 5.2.7设置在室外地面上的循环用水储水池及水质过滤池(箱)的周围应设置防护围栏。 5.2.8每班清理水质过滤池(箱)的泥浆,应将泥浆及废水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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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除尘器未设置水压、水量、风速、风压等监测装置。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2.2条 | 5.2.2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应设置水量、水压监测报警装置,当水量、水压低于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208. | 未对干式除尘系统灰斗的温度、粉尘浓度进行检测。 | ||
209. | 企业未制定措施保证除尘系统安全可靠运转,收尘设备与产尘设备启动和停止无先后顺序。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8条 | 4.8除尘系统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控制装置: a)启动与停机。除尘系统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产加工系统停机时除尘系统应至少延时10min停机。 b)保护联锁。除尘系统应设置保护联锁装置,当监测装置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及隔爆、抑爆装置启动时,保护联锁装置应同时启动控制保护。 |
210. | 未规范清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生产加工设备积聚尘灰的部位、除尘风管内部、除尘器箱体内部、干式除尘器滤袋、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的粉尘,存在严重积尘、粉尘泥浆堆积现象。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12.1条 | 12.1应清理除尘系统残留的粉尘及泥浆,清理周期及部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至少每班清理的部位: ——吸尘罩或吸尘柜。 ——干式除尘器卸灰收集粉尘的容器(桶)。 ——湿式除尘器的水质过滤池(箱) 、水质过滤装置及除尘器箱体外部的滤网。 ——纤维或飞絮除尘器的滤网、滤尘室。 ——粉尘压实收集装置 ——木质粉尘单机滤袋吸尘器的滤袋及吸尘风机。 b)至少每周清理的部位: ——干式除尘器的滤袋、灰斗、锁气卸灰装置、输灰装置、粉尘收集仓或筒仓; ——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监测报警装置和控制装置。 ——湿式除尘器的循环用水储水(箱)。 c)至少每月清理的部位: ——主风管和支风管。 ——风机。 ——防爆装置。 ——干式除尘器的箱体内部,清灰装置。 ——湿式除尘器的循环用水储水(箱)。 |
211. | 设备出现漏尘现象。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 13.1 | 13.1应确保除尘系统符合防爆安全要求,除尘系统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维护检修。 除尘系统维护检修 作业前,应清除作业区、除尘系统内部及周边区域的粉尘,明火作业应按照 GB 15577的规定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13.2袋式除尘器维护检修时,应针对滤袋清灰、残留粉尘的状况更新、更换滤袋。 13.3应确保除尘系统配有的监测报警装置、控制装置和防爆装置,干式除尘器的清灰、锁气卸灰和输灰装置,湿式除尘器的水洗、水幕供水装置,以及除尘系统设置在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等处于正常和安全运行的工作状态,在除尘系统安装、改造时进行验收检测,在使用期内 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测,监测报警装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 13.4应建立除尘系统维护检修和检测、校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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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回收的铝镁等金属粉尘未储存在独立干燥、通风良好、远离人群的场所。 未对回收的铝镁等金属粉尘采取防水防雨措施。 未配备干砂、专用干粉等灭火器材 |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第12.3条 | 12.3清扫、收集的粉尘应防止与铁锈、水或其他化学物质接触或受潮发生化学反应产生自燃,应装入经防锈蚀表面处理的非铝制金属材料或防静电材料制成的容易(桶)内,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区域,收集的粉尘应做无害化处理。 |
213. | 采用压缩空气清扫粉尘。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12.2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 12.2清理作业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第三十五条 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当定期对粉尘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清扫。清扫粉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粉尘二次扬起,优先采取负压方式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
214. | 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铁质和塑料等不符合要求的清扫工具。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12.2条 | 12.2清理作业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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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粉尘清扫档案制度。未建立粉尘清扫记录档案资料。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 | 第六条 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当有专人负责金属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一)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施设备保障制度; (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当包括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金属制品机械加工工艺、加工设备及除尘系统存在点火源和火花的危险辩识及对策措施、安全操作要领、岗位安全检查要点、严禁事项、应急处置措施等; (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四)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金属制品加工设备及除尘系统的每班清扫清理制度,其中除尘系统的清理应有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 (六)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金属制品加工设备、除尘系统运行及检维修管理制度; (七)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 |
七、木粉尘 | |||
215. |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2.2.2 | 2.2.2制定完善粉尘清扫制度, 明确清扫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清扫人 员的职责等内容,交接班过程中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
216.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器设备设施。 |
217.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 5 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 5.1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 GBJ16的相关规定。 5.2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5.3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 5.3.1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5.3.2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5.3.3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5.4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5.5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
218. |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4.6条 | 4.6 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
219. |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4.2条
| 4.2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a)泄爆装置。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 b)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可燃性粉尘失去爆炸性。 c)隔爆装置。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 d)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 存在有毒性、腐蚀性粉尘,以及燃料粉尘的除尘器及风管不应采用泄爆装置进行泄压,应选用向除尘器及风管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灭火气体或粉体介质的抑爆装置。 |
220. |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4.5条 | 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221. |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4.4条 | 4.4干式除尘器运行工况应是连续卸灰、连续输灰。 沉降室或干式巷道式一般采用钢质结构或砖混结构。依靠粉尘颗粒自重在沉降室或干式巷道式构筑物内沉降除尘,属于重力除尘方式。构筑物内属于典型的20区,粉尘集聚、浓度高、清灰困难,因此不应采用。 |
222. |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08)第4.6条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2008)第5.1.6条 | 4.6应在粉碎系统前安装除去物料中的金属杂质及其他杂物的装置。 5.1.6原煤仓前的的皮带机上应设置原煤除铁设施和金属探测器。 |
223. |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 6.2.1.2 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如砂轮机等),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 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
224. |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5.1.6条 | 5.1.6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a)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 b)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八、机械隐患 | |||
225. | 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章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
226. | 地坑、壕、池等区域未设置盖板或护栏。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3.3.5.1 | 4.3.3.5.1 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
227. | 路面积水、积油。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3.3.2.3、4.3.3.2.4 | 4.3.3.2.3路面应平坦,无积油、无积水、无绊脚物。 4.3.3.2.4 排水管网畅通。 |
228. | 未根据工艺要求操作口前安全门有行程开关等设施实现电气连锁。 | ||
229. | 注塑机械工作台后保护罩松动。 | ||
230. | 注塑机械传动外露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03)第6.4.1条 | 6.4.1 运动传递部件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见图1)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a 光电防护帘;b 联锁防护装置;c 电气柜;d 仅允许部分进入的内部栅栏;e压敏垫;f 双手操纵装置; g 复位致动器;h 距离防护装置。 |
231. | 注塑机械油箱及管路漏油。 | ||
232. | 压力加工机械自动取料装置、机械手的活动区域无护栏。 | ||
233. | 压力加工机械模具各紧固件不齐全。 |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 8196-2003)第7.2、7.3条 | 7.2 保留紧固件防护装置紧固件应尽可能保留在与之连接的防护装置上,以减少丢失的可能及保证其不被代替。 7.3 抗振 防护装置的紧固件尽可能采用锁紧螺母、螺簧垫圈等,以保持其与防护装置的可靠连接。 |
234. | 压力加工机械未配置安全模具、安全保护栅栏、双手或多人控制以及光电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 |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 8196-2003)第6.4.1条 | 6.4.1 运动传递部件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见图1)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a 光电防护帘;b 联锁防护装置;c 电气柜;d 仅允许部分进入的内部栅栏;e压敏垫;f 双手操纵装置; g 复位致动器;h 距离防护装置。 |
235. | 压力加工机械急停按钮失灵。 | 《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GB/T 16754-2008 第4.1.1、4.4.5条 | 4.1.1急停功能在任何时间都应是可用和可操作的,在机械的各种运行模式中,该功能应优先于所有其他功能并且不应削弱为解脱陷入危险人员而设计的任何便利性。直到急停功能手动复位以前,任何启动指令(预定的、非预定的或意外的)对由于急停作用而停止的那些操作应是无效的。 当急停装置可能被分置时(例如,便携式悬挂操纵板)或机械可能部分被分离时,应注意避免运行的和不运行的控制装置之间的混淆 4.4.5急停装置的操纵机构应为红色,如果在操纵机构的后面有背景,则背景的颜色应为黄色 |
236. | 脚踏开关无防护罩。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第3.2.2.5条 | 3.2.2.5 外露在工作台外部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靠的防护罩。 |
237. | 压力加工机械制动器失灵。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第4.4.2.2.2条 | 4.4.2.2.2 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 合器联锁,并能确保制动器和离合器动作协调、准确 |
238. | 压力加工机械检修或更换部件未停电并挂牌锁机。 | ||
239. | 机床转动部位和部件保护设施缺失。 | ||
240. | 防止夹具、卡具松动脱落的装置缺失。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第2.4.2.1.2条 | 2.4.2.1.2各种防止夹具、卡具和刀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
241. | 金属切削机床限位器、连锁保护缺失。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第3.4.2.1.3条 | 3.4.2.1.3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 紧急制动装置、光 报 警 装 置、自 动 保 护 装 置 应 完 好、可 靠;操 作 手 柄、显 示 屏 和 指 示 仪表 应 灵 敏、准确;附属装置应齐全。 |
242. | 金属切削机床检修时未停机断电,挂牌锁机。 | ||
243. | 焊机外壳未连接接地线接地。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 3.0.4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3条 |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 1 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 2 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3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4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6 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拼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7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8 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 9 装有架空地结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 10 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 11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1.3 接地 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 禁止使用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大地密切连接的焊件(如:管道、房屋的金属支架等)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
244. | 焊机利用建筑物和金属构件、轨道或气体管道做焊接回路。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条 | 11.4 焊接回路 11.4.1 构成焊接回路的焊接电缆必须适合于焊接的实际操作条件, 11.4.2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绝缘电阻大于1 MΩ)。用于高频、高压振荡器设备的电缆,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性能。 11.4.3 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连接接头。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 11.4.4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在经过通道、马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使用保护套)。 11.4.5 能导电的物体(如:管道、轨道、金属支架、暖气设备等)不得用做焊接回路的永久部分。但在建造、延长或维修时可以考虑作为临时使用,其前提是必须经检查确认所有接头处的电气连接良好,任何部位不会出现火花或过热。此外,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锁链、钢丝绳、起重机、卷扬机或升降机不得用来传输焊接电流。 |
245. |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超过3米。二次线长度大于30米。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 第4.2.41.4条 | 4.2.41.4 当采用焊接电缆供电时,一次线的接线长度应不超过3m,电源线不应在地面拖拽使用,且不允许跨越通道。 |
246. | 砂轮机的开口方向未朝墙,或正对着人行通道。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第5.11条 | 5.11砂轮机一般应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不得安装在正对着附近设备、操作人员或经常有人过往的地方。如果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则应在砂轮机正面装设不低于1.8m高度的防护挡板。 |
247. | 砂轮机防护罩的强度和遮盖面不足。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 第4.2.11.2 、4.2.11.3条 | 4.2.11.2 砂轮机防护罩的强度、开口角度及与砂轮之间的间隙应符合GB 4674的相关规定。 4.2.11.3 挡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与砂轮圆周表面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6mm。 |
248. | 砂轮机托架安装不牢固,挡屑板不可调。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 第4.2.11.5 条 | 4.2.11.5 托架应有足够的面积和强度,并安装牢固,托架应根据砂轮磨损及时调整,其与砂轮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3mm。 |
249. | 模切压痕机缺失四套安全装置:托手式保护装置、压杆式保护装置、手柄制动紧急停车开关、脚踏式紧急自停保护装置。 | 《模切压痕机规范操作规程》(QB3694-1999) 第3.4.6、3.5.2条 | 3.4.6模切压痕机除有触动式紧急停车装置外,还应设有操作方便的脚踏或手动控制的紧急停车装置。 3.5.2所有模切压痕机压架上应设置托手式保护装置或压杆式保护装置 |
250. | 模切压痕机未设置灯光指示或报警装置,监护合模检修人员。 | ||
251. | 模切压痕机调整模具时未断电和挂牌锁机。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8.11条 | 冲模安装调整、设备检修,以及需要停机排除各种故障时,应使用安全栓,并在设备启动开关旁挂示警告牌,警告牌的色调、字体应醒目易见,必要时应有人监护开关。9.2.3在对机器进行擦洗、注油、检查和修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人身事故的危险时,工厂应迫令停机进行检查并排除故障。若检修应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应对危险场所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停止运转的机器,应锁闭启动装置,并挂上“禁止启动”字样的标牌。 |
252. | 木工机械限位及联锁装置不可靠。 | ||
253. | 木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失效,平刨床无护罩式或护板式安全装置。带锯的固定式防护罩、活动式防护罩、可调式防护罩。跑车带锯机的有效护栏等。 | 《木工机床安全通则》(GB12557-2010) 第5.3.7.2条 | 5.3.7.2机械进给的机床上的安全措施 道具和进给辊、输送链、移动工具台等进给机构必须被安全保护。安全防护装置可以是下列的一种或几种组合:固定式防护装置、活动式防护装置、可调式防护装置或自调试防护装置、其他安全装置(电子图像系统、触发装置、压敏系统等)、全封闭的防护或栅栏式防护装置。 在使用全封闭的或栅栏式的防护装置时,如操作者必须进入封闭罩或栅栏中去,必须规定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带连锁装置的封闭罩或上述的适合的封闭装置。 |
254. | 木工机械旋转部分包括操作人员可接触到的非工作齿、刃部位,均未设防护装置。 | ||
255. | 木工机械无吸尘和防噪音设施。 | 《木工机床安全通则》(GB12557-2010) 第5.4.2、5.4.3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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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皮带输送机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缺失。 |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5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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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皮带机人员操作岗位和每隔20m左右未设置相应的红色急停开关。 | ||
258. | 皮带运输机安全保险装置缺失。 |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11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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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输送带金属架未接地(零)保护。 | ||
260. | 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无明显标志,易于接近,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 ||
261. | 防护栏及钢平台未采用焊接连接。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4.5.1条 | 4.5.1防护栏杆及钢平台应采用焊接连接,焊接要求应符合GB50205的规定。当不便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保证设计的结构强度。安装后的防护栏杆及钢平台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
262. | 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所有敞开边缘未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4.1.2条 | 4.1.2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 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
263. | 防护栏杆所有构件及其连接部分表面存在锐边、尖角、毛刺或其他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或妨碍其通过的外部缺陷。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4.4.2条 | 4.4.2制造安装工艺应确保梯子及其所有构件的表面光滑、无锐边、尖角、毛刺或其他可能对梯子使用者造成伤害或妨碍其通过的外部缺陷。 |
264. | 平台钢梁存在歪斜、翘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4.5.4条 | 4.5.4安装后的平台钢梁应平直,铺板应平整,不应有歪斜、翘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
265. | 扶手高度、立柱间距、横杆间距、走台或平台净空高度等尺寸不符合标准规定。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5.2、5.3、5.4、5.5、5.6条 | 5.2栏杆高度 5.2.1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900mm。 5.2.2当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 5.2.3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5.3扶手 5.3.1扶手的设计应允许手能连续滑动。扶手末端应以曲折端结束,可转向支撑墙,或转向中间栏杆,或转向立柱,或布置成避免扶手末端突出结构。 5.3.2扶手宜采用钢管,外径应不小于30mm,不大于50mm。采用非圆形截面扶手,截面外接圆直径应不大于 57mm,圆角半径不小于3mm。 5.3.3扶手后应有不小于75mm的净空间,以便于手握。 5.4中间栏杆 5.4.1在扶手和踢脚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中间栏杆。 5.4.2中间栏杆宜采用不小25mm× 4mm扁钢或直径16mm的圆 钢。中间栏杆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不大于500mm。 5.6.6梯子扶手中心线应与梯子的倾角线平行。梯子封闭边扶手的高度由踏板突缘上表面扶手的上表面垂直测量应不小于860mm,不大于960mm 5.6.7斜梯敞开边的扶手高度应不低于GB4053.3中规定的栏杆高度。 |
5.5立柱 5.5.1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或确保与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结构牢固连接,立柱间距应不大于1000mm。 5.5.2立柱不应在踢脚板上安装, 除非踢脚板为承载的构件。 5.5.3立柱因采用不小于50mm×50mm×4mm角钢或外径30mm~50mm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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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电气设施 | |||
266. | 企业未建立与其实际相符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267. | 配电房的门非向外开启。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 4.3.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
268. | 配电房内电缆线未放置在电缆沟内。 配电房内电缆沟未加设盖板。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 7.6.1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用电缆不易受到机械、震动、化学、地下电流、水锈蚀、热影响、蜂蚁和鼠害等损伤; 2.应便于维护; 3.应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设用地; 4.应使电缆路径较短。 7.6.4电缆不应再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 这类隧道或沟道内敷设电缆时,应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 7.6.5电力电缆不宜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需要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7.6.6支承电缆的构架,采用钢制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或其他防腐措施;在有较严重腐蚀的环境中, 应采取向适应的防腐措施。 7.6.30 电缆沟盖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钢盖板。钢筋混凝土盖板的重量不一超过50kg,钢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3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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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配电柜前后未放置绝缘垫。 配电柜前后放置绝缘垫未大于配电柜长度。 | ||
270. | 配电房长度超过7m是,未设置两个出口。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用电安全导则》(GB/Tl3869—2008)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4.3.2 配电室长度超过 7m 时,应设 2 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 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
271. | 配电房内未配备绝缘垫、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等防护用品。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2.4 | |
272. | 配电箱门未张贴有“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 | ||
273. | 箱(柜)内接线不整齐,回路编号不齐全,标识不正确,线束无外套塑料管等加强绝缘保护层; | 配电箱技术要求 2-3 | 连接柜、箱、盘面板上电器及控制台、板等可动部位电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多股铜芯软电线,敷设长度留有适当裕量; 1.与电器连接时,端部绞紧,且有不开口的终端端子或涮锡(包括二次回路),不松散、断股; 2.可转动部位的两端用卡子固定。 3.所有PE线、N线须经汇流排配出。 4.接地镀锡软裸铜编制带,两端需加套热缩管。 5.柜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
274. | 接地线未通过接地线端子板连接; | ||
275. | 配电箱内放置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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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线路有中间接头,或未采用防爆接线盒;。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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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线路钢管未采用镀锌钢管,或管子接头未采用螺纹连接;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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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线路线管未进行接地;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 第2.5.15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 地: 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 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 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 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 0 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二、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 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 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包 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 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三、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四、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 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 取其中最低值。 |
279. |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施未采用防爆型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6.1.2.1.1 | 防爆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
十、管理部分 | |||
280. |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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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8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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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特种设备未定期年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284. | 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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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未建立义务消防队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
286. | 未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 建筑企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1、贯彻执行国家及总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
287. | 未编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288. | 未制定安全投入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289. | 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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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未制定安全隐患排查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 |
291. | 未定期按规定申报安全隐患系统并对隐患进行分析 | 安全隐患调查分析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