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权威解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式等五个问题

财富   2024-12-08 22:50   北京  


来源 |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国资智库


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针对网友提出的咨询,现就2024年11月的热点问答进行分享学习。


0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式问题的咨询


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1、“一定金额”是有明确的标准? 


2、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可以直接采用非公协议的方式?无需审批?


 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是否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评估?      


国资委回复: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型等合理确定“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指导各级子企业严格按照本集团管理制度进行资产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规定的情形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 



02

关于32号令企业资产转让问题的咨询


问题:

3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但未明确非公开资产转让的定价依据。


请问:1、是否可参照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的相关规定,在符合32号令第三十二条(一)(二)款的条件下,进提供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不单独就转让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


 2、32号令第三十二条“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指的是最近一期的季度审计报告还是最近一期的年度审计报告。 


国资委回复: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规定的情形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适用于产权转让情形,不适用于资产转让情形。“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是指最近一年内的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也可以是一年内某一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03

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企业

原股东增资审批流程问题的咨询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企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企业原股东增资过程中,部分股东不予增资,其持有股权部分的增资金额由其他股东补足。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是否需要报国资委审批?


国资委回复: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04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

有关增资扩股问题的咨询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其中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增资,债权利息是否计入增资额?


国资委回复: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增资,债权以及利息部分可在评估后,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投资方出资金额。 


05

关于贸易业务范围问题的咨询


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谨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业务不在文件规范的贸易范围内?


国资委回复: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业务不属于本文件规范的贸易业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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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企业原股东增资审批流程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企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企业原股东增资过程中,部分股东不予增资,其持有股权部分的增资金额由其他股东补足。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是否需要报国资委审批?


国资委回复:(2024-08-16)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 关于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产权转让中净资产值口径问题的咨询


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请问:如果被转让标的是一个集团型企业,拥有子公司,那转让价格是按照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被转让企业单体(母公司)的净资产值,还是按照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被转让企业合并口径的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值?


国资委回复:(2024-07-17)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在符合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审批部门按照第三十三条审核相关文件并充分考虑必要性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满足第三十二条相关条件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其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净资产值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值。 


3. 关于32号令第13条中“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理解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13条规定“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请问这里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如何理解?


国资委回复:(2024-07-17)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三条中“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后,转让方失去标的企业控制权的情形。


4. 关于32号令第四条国控企业认定中“最大股东”理解问题的咨询


问题:32号令第四条认定的国有控股企业是: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但是,如果两个政府机构都是最大股东的情况下,这样控制权不确定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还是国有控股企业吗?还是说必须有一个最大股东才是国有控股企业?例如:政府部门(持股30)、事业单位(持股30)、国有独资企业(持股25)、民营企业(持股15),共同出资,所形成的是国有控股企业吗?


国资委回复:(2024-04-26)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政府部门持股30%,事业单位持股30%,国有独资企业持股25%,民营企业持股15%,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其国有资产应当按照32号令规定进场交易。


5. 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的“企业原股东增资”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其中,“企业原股东增资“该如何理解?是否必须是企业所有股东均同比例增资,还是包括企业所有股东不同比例增资和定向增资(仅部分股东增资(比如仅某个国有股东增资或者仅某个非国有股东增资),其余股东放弃认购增资)的情形?    


国资委回复:(2024-03-19)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包括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也包括非同比例增资情形。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时,应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审核相关文件,并充分关注增资的必要性和增资后标的企业控制权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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