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文中规定的以下条款的理解和执行,烦请解答:该通知规定“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请问“无直接股权关系”如何理解?举例1:A企业和B企业均为某集团内的全资控股子企业,且A和B之间无相互持股关系,若A企业向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可否向A企业提供担保,AB企业可否形成互保关系?举例2:集团母公司向子企业A企业提供担保,A企业可否向母公司提供担保,此类可否互保?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要求,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需经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若A企业和B企业均为某集团的全资控股子企业,且A和B之间无相互持股关系,若A企业向B企业提供担保或者B企业向A企业提供担保,均需经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三、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说明(一)关于管控对象。《通知》管控对象不仅包括中央企业集团本部,还包括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二)关于隐性担保。企业提供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函、支持函等函件是否具有担保效力,需要企业法律部门根据具体条款进行判定,具有担保效力的则属于隐性担保。(三)关于对金融子企业担保管理要求。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需经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金融子企业范围参考中央企业每年度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的金融子企业决算报表库里的企业名单。(四)关于集团内子企业之间担保管理要求。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需经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其中:子企业对母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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