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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有关香港公司查册的文章查香港公司“工商内档”看这篇就够了,获得了超过4000以上的阅读量,笔者受宠若惊。很多读者均表示非常实用,希望了解更多跨境有关的法律事宜,于是,就有了跨境继承这个系列。如有任何其他希望了解的话题,欢迎随时联系沟通交流。
近些年来,跨境资产配置都非常火爆,不少内地人会在香港存款、投资股票、购买物业。不可避免地,当跨境人士去世时,会涉及到其遗留在香港的财产的继承问题。不少继承人并不知晓香港相关的继承遗产的程序及法律规定,甚至因为对香港法律的不了解,而触犯刑事罪行。
1. 擅自处理遗产的刑事罪行:
曾遇到不少查询案例,大体情形是这样:某被继承人去世时,在香港某个银行账户有大量现金。有些查询人会问:香港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很麻烦,如果知道网银密码,可以将银行账户里面的钱转出来吗?笔者只能反问:你觉得呢?如果可以的话,继承法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案例:某被继承人去世时,在香港某个银行账户有大量现金。配偶知道账户的网银密码,于是,配偶直接将此账户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银行账户。最后发现,被继承人账户被银行冻结,配偶自己的账户被银行冻结,另外,银行针对此次转账,因为联系不上被继承人,银行已经报警,而配偶则被警察通知于指定日期到警署录口供。配偶犯了哪些罪呢?
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60J条,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二管理或处理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任何财产,均属干犯刑事罪行。有2006年2月11日的日期限制,主要是因为之前香港要收遗产税。现在香港不用收遗产税,但并不代表继承人可以随意处理遗产。此条主要保障遗产受益人的法律权益。
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9条,任何人犯盗窃罪,即属于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根据《盗窃罪条例》第2条的规定,任何人不诚实地挪用占属于遗产部分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夺取该财产,即会被控以盗窃罪,可处监禁10年。
因此,希望看过这篇文章的朋友,以后不用再问:知道账户密码,是否可以用转账方式或者取现形式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2. 香港的遗产承办程序:
无论死者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通常任何人在处理死者在香港的遗产之前,要前往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获得“授予书”(俗称:承办纸)即获授权人(即遗产管理人)有权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庭命令,包括三种:
遗嘱认证(法庭命令,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据遗嘱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遗产)。此种情况,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能够并愿意履行职责。
遗产管理书(法庭命令,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遗产)。此种情况,适用于被继承没有立遗嘱。
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法庭命令,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据遗嘱中的指示管理管理死者的遗产)。此种情况,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但没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不能或不愿意(不管任何原因)履行管理遗嘱的职责。
因此,针对内地人在香港的遗产,主要涉及下述程序:
厘清死者在香港的遗产及遗产价值:存款、股票、其他动产、不动产;
死者死亡时的居籍(即经常居住地):涉及到继承法律的适用问题。
谁有权申请授予书:通常需要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谁有权继承遗产:需要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明谁有权继承。
公证文书:需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死亡证书公证等文件。
填妥合适的指明表格,准备誓章,向遗产承办处提出申请。之后司法常务官会针对申请,提出一些问题,如果司法常务官满意提供的答复,法庭就会发出授予书。如果文件齐备,案件不算复杂,一般2-3个月能处理完,但如果文件不齐备,或者涉及复杂的情况,那也可能好几年都无法获得授予书。
注意:如果申请人是内地人,没有香港身份,法庭往往会要求授予书的申请人提供2名香港人担保,或者购买保险,以保障其他受益人针对遗产的法律权益。有些案例,此要求可以申请豁免,有些则不会被豁免。
3. 是否一定要请香港律师
遗产承办本身,是没有要求一定要请香港律师的。因此,如果有时间处理,并且知道流程,当事人也可以自己办。尤其遗产金额小的情况下,请香港律师不划算。
但是呢,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4)(2)条,个人申请人不得由代理人提出,也不得由其他人以顾问身份陪同。此条的目的,是防止非合资格律师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当事人自己不会,则需要请香港律师。
4. 实务难点
如果继承人中涉及未成年人,通常这类案件会比较麻烦,首先,需要至少2名遗产管理人。其次,往往要2名香港居民提供担保,或者购买保险, 通常此类保费约遗产价值的6%。
在香港,通常都会比较流行订立遗嘱,俗称平安纸,即便是年轻力壮的青年人。设立遗嘱的好处,除了避免继承纠纷之外,也可以自己选定遗产管理人,同时也会设计条款,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当然,有可能遗嘱也要定期更新,会不可避免产生一些额外的费用。
今天就先到这里,欢迎一起探讨跨境遗产继承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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