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评选了一批在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推动司法联动和部门协作、拓展替代修复方式方法、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首创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陆续刊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十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夏某某等
破坏古樟树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年4月,夏某某驾车至西湖区昭庆寺遗址前时,将一棵500年树龄的一级保护古樟树(编号010610200011)主枝撞断,该断枝树围1.9米,断枝上部有5处粗壮分枝。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单位为浙江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供应链公司),承保单位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保险公司)。经认定,案涉樟树整株价格为759000元,撞断部分损失价格为113850元(不含养护管理费,不计损失后应急保护等费用)。
古樟树被车辆撞击受损情况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下称西湖区检察院)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并将线索共享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西湖分局、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区住建局)。因侵权责任主体涉及肇事司机、车辆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案情复杂,各当事人对责任承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西湖区检察院与区住建局研判后认为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难度大,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为合适。2023年8月4日,西湖区检察院对夏某某等破坏古树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在相关行政机关协助下开展现场证据固定、当事人询问、损失价格认定等调查工作。
10月13日,该案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下称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调查后认为,夏某某驾车撞断主枝的行为,对古树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11月15日,杭州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夏某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害损失费113850元,某供应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夏某某、某供应链公司赔偿,夏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4年5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杭州市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赔偿款项交付杭州市西湖区园林绿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专项用于受损古樟树的复壮养护。目前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发展中心已开展受损古樟树的复壮养护工作,该项工作预计持续8年。
案涉古樟树断面目前长势及保护情况
古树名木保存了弥足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传承了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针对西湖边“一级保护古树”被人为破坏问题,检察机关协同职能部门在生态环境履职上相互支撑共同研判,以“1+1大于2”的综合履职效果,携同守护西湖风景名胜区绿色生态,助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在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下,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为古树“发声”的同时,建议法院将赔偿款项先行转入古树管护单位账户,优先用于古树复壮及养护,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修复优先的理念,让“受伤”古树真正“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处
审核 | 杨贡江
签发 | 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