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评选了一批在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推动司法联动和部门协作、拓展替代修复方式方法、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首创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陆续刊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七
温州市龙湾区某建设公司
未按批复要求开挖水域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2023年5月29日,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巡查发现,某建设公司负责的工程完工验收后,未按批复“按规划河宽开挖河道基础上,在北侧拓宽河道4米,拓宽河道长度44米,河底高程为-1米”的要求,落实水域占补平衡。经评估,企业未按要求补偿水域面积的行为,对永清河行洪安全及周边水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影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合计99.86万元,其中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失3.76万元。
整改前现场情况
(二)磋商及修复
2023年7月19日,龙湾区农业农村局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该公司自行支付侵占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95.1万元和调查评估费1万元,并以赔偿金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支付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失3.76万元,合计99.86万元。
2023年7月26日,该公司按要求完成河道开挖及生态修复等水域补偿工作。2023年8月11日,龙湾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属地相关单位开展验收,达到修复要求。
整改后现场情况
该案是全省首例追究未按规定落实水域占补平衡期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对水利领域相关案件办理有着较好的示范意义。
一是量化损害损失,提高违法成本。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但落实了整改修复责任,还追究了未按规定落实水域占补平衡期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改变了以往单一“限期责任整改”模式;同时也提高了违法成本,对相关违法行为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二是确定责任单位,实现应赔尽赔。办案单位通过调查确认,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多次沟通释法并征得双方同意后,将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赔偿义务人,最大范围落实有责必究、有损必赔,实现应赔尽赔。
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处
审核 | 杨贡江
签发 | 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