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评选了一批在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推动司法联动和部门协作、拓展替代修复方式方法、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首创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陆续刊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典型案例之十一
绍兴市越城区富民坊地块非法填埋固体废物污染地表水及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9年5月,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政府反映富盛镇西上线富盛隧道西侧老岭山坳有偷倒垃圾的情况。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于2018年4月至8月间,至少将1177吨印染企业的固体废物(含有毒有害物质)偷倒在富民坊地块进行填埋,潘某某作为林地承包人,任其倾倒、填埋固体废物,造成所在地地表水、地下水等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共计约186.64万余元(按偷倒比例折算)。
检查现场
(二)磋商(诉讼)及修复
2022年11月24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赔偿意见书,要求浙江某公司、杨某某、潘某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多次磋商未果后,赔偿义务人要求终止磋商。期间,赔偿义务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同时被检察院起诉,浙江某公司及杨某某于2023年初被判环境污染罪,潘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预交93万元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后缓刑处理。
2023年3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提起本案诉讼。2023年11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潘某某、浙江某公司支付剩余93.64万余元赔偿金。2024年2月26日,潘某某将剩余93.64万余元赔偿金缴入越城区国库,至此本案赔偿金全部缴纳到位。
富盛镇作为属地街道,积极承担管理责任,富民坊地块共开挖清理固体废物13895吨(其中含非本案偷倒的固体废物),并通过开挖清理项目验收,目前已复绿。
污染地块修复后
该案作为一起打击非法填埋固体废物行为的典型案例,通过公、检、法、环等多部门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属地镇街主动承担管理责任,违法人员得到依法处理,受损环境得以修复,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借鉴。
一是强化司法联动,合力推进索赔。该案案情复杂、办理时间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多次进行会商,查实赔偿义务人,明确固体废物偷倒量,将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情况纳入定罪量刑参考,磋商中止后经民事诉讼追回全部赔偿金,凝成合力推动案件办理。
二是强化连带责任,准确识别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部门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的原则,在追究该案固体废物偷倒方责任的同时,对明知偷倒行为对环境具有污染性、仍将用于森林旅游观光的开发经营地块进行出租的潘某某,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赔偿责任,保障损害追责到位。
三是属地主动作为,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除本案赔偿义务人确定外,在其他偷倒责任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案涉地块偷倒的固体废物数量多、损害面积大。为避免损害继续扩大,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属地街道主动承担管理责任,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共开挖清理固体废物13895吨,及时组织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处
审核 | 杨贡江
签发 | 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