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评选了一批在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推动司法联动和部门协作、拓展替代修复方式方法、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首创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陆续刊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八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俞某某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俞某某在明知会产生污染的情况下,将从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等处获取包含乳化沥青生产废料等危险废物在内的化工物品,倾倒在其经营的嵊州某林场、池塘等处,并使用泥土进行填埋。经挖掘称重,上述固体废物与泥土混合物合计229.535吨;经采样检测和鉴定,混合物检测样品中的有毒物质石油溶剂含量均超过3%,属于危险废物,对所在地土壤及地表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倾倒的污染物挖掘现场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下称嵊州分局)按规定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下称嵊州市检察院)。因案情疑难复杂,嵊州分局邀请嵊州市检察院就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事宜进行会商,认为俞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本人否认污染环境行为,且案件可能存在其他侵权主体,由检察机关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为适宜。嵊州市检察院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土壤受损范围、程度及防治等专业问题咨询嵊州分局,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023年3月22日,经诉前公告程序,嵊州市检察院向嵊州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追究俞某某刑事责任,并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土壤等费用112万余元。2023年6月28日,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获判决支持。判决生效后,俞某某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诉讼期间,嵊州市检察院协同嵊州分局第一时间处置危险废物,确认污染物全部清理完毕,防止生态环境损害进一步扩大。污染场地修复后,嵊州市检察院全程跟进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的验收工作,确保受损土壤修复到位。
修复后现场
针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嵊州市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在危险废物处置、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赔偿修复等方面深化联动协作,为案件高质效办理提供有力支撑。本案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违法行为人环境侵权责任的同时,协同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实现依法惩治与修复保护的双重效果。嵊州市以个案为契机,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等多家单位进一步优化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共同防范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风险,筑牢生态法治屏障。
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处
审核 | 杨贡江
签发 | 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