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评选了一批在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推动司法联动和部门协作、拓展替代修复方式方法、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首创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陆续刊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六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诉吴某某、孙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吴某某、孙某某等人从桐乡、嘉善等地大量收购危险废物铁桶,雇人在其租赁的作坊内进行处置,后销往山东、江苏等地,共计处置铁桶约480吨。2023年2月16日,该作坊发生火灾。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下称南浔分局)经调查,案涉现场未有任何防渗漏措施,大量疑似油漆液体外溢至地面土壤,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2023年2月17日,南浔分局将本案线索同步移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下称南浔区检察院),并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及现场监测。经检测,处置点相关指标超过标准,存在明显生态环境损害。南浔分局认为,本案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经与吴某某、孙某某等人协商,并征询检察机关意见后,依规委托专家组出具快速鉴定评估意见。经评估,本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17.4万元。10月初,吴某某、孙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3年12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由南浔分局具体承办)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经两次磋商,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为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付到位,南浔分局商请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3月22日,南浔区检察院发布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月6日,南浔区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某、孙某某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7.4万元。5月31日,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吴某某、孙某某等人缴纳了全部费用,并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治理。为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南浔区检察院协同南浔分局开展受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监督,经检测,现场受污染土壤、水体等指标均已恢复至正常。
一是发挥生态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协同履职,同向发力,有效查办了案件,震慑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法律权威。 二是展示快速鉴定评估机制的优势。适用快速鉴定评估机制后,大大缩短了鉴定评估时间,有利于办案单位快速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范围和价值,为后续磋商、起诉、判决等赢得了充裕的时间。 三是构建“磋商先行、民事公益诉讼补位”的公益保护格局。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难以达成时,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得到判决支持,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促使赔偿义务人尽快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示范。